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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德、美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模式及其启迪

2013/2/5 字体: 来源: 作者:

据考察,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法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大公司、大集团普遍在企业内部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模式。所谓现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模式,就是运用模式理论与方法,在企业内部建立具有下吲特点和性质的法律事务管理形态。由于国外大企业集团主要着眼于母子公司之间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因此,本文主要考察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事务运作模式。
  国际大企业不同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国外大公司往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设置不同的法务组织结构。下面介绍几种国外跨国大公司或在华跨国公司比较典型的法务管理模式。
  一)日本新日铁集团公司的法务管理模式目前,新日铁集团公司在母公司总务部下设国内法规组和国际法规组(参见图1)。1968年,新日铁株式会社的前身八藩制铁株式会社总务部成立了法规部。以后,随着业务多样化的发展,工程技术部、都市开发工程部和电子通讯部等都设置了自己的法务机构(合同管理组),但是大型高技术工程和钢铁制造项目的法律事务仍由公司总务部下设的两个法规组负责处理。
  这一管理模式的特点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法律事务实行直线式垂直领导,因此被称为直线型模式。在新日铁集团公司,一般的法律事务由子公司自己处理;重大问题,如对整个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事故等,必须向母公司汇报,由母公司统一处理。子公司不能解决的法律问题,由母公司法务负责人帮助解决,必要时也可由母公司法律顾闷出面解决。
  新日铁总公司母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参与立法过程,对立法提出建议。以往,在日本修改商法、垄断禁止法等法律法规时,一般都由行业协会和经团联等团体提出具体立法建议。如今,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像新日铁集团公司这样的企业已经充分认识到修改不适应全球化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因此,该公司的法务管理部门积极参与修改法律法规和立法的过程。(2)检查企业经营方针决定过程和内容的合法性。1996年日本商法修改以后,股东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新日铁公司的法务管理部门对公司经营方图1新日铁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针的决定过程和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进行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最近随着日本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以及企业体制变革力度的加大,法务部门更加严格地进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工作。(3)编写法律法规手册,帮助公司各部门提高法务工作的效率。为了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竞争力,公司经常对人员结构进行调整,法务人员也相对减少。因此,一些简单的法律事务(如签订合同、债务管理等)由各部门自行处理。为了提高各部门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总公司法务部门便编写一些解释法律法规的手册,分发给各个部门。(4)就公司的各种重大项目和工程提供法律建议或咨询,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向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做出法律说明;二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各种重大项目和工程(新行业投资项目、企业重组和撤资等)提出自己的看法;就重要诉讼案件和纠纷提出法律方面的意见。总的原则是重要、复杂的法律事务由母公司法务管理部门把关,并提供指导,而具体事务则由各部门法务人员自行处理。除了以上四项主要职责以外,总公司法务管理机构还负责:开展法律咨询业务;通过各种方式(参加研讨会、下子公司调查研究、送国外留学或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等)提高法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负责为母公司聘请处理民事、垄断、人事、劳动、知识产权等问题的专业法律顾问。
  这一管理模式的特点是:重大法律事务由母公司统一处理,而日常事务由子公司自行解决。这种模式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首先,母公司可以通过法律事务管理来对子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在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中,尽管母公司可以通过履行投资人职责对子公司进行控制,但母子公司毕竟属于不同的法人,因此在遭遇一些影响到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事件时,尤其是集团利益与子公司自身利益相冲突时,母公司往往缺乏有效、直接的手段进行总体调控。在集团内部建立直线型法律事务管理模式,能够大大加强母公司的调控能力。其次,母公司通过集中法务资源来统一处理集团内部的法律事务,既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又能提高效率。最后,能够保证企业战略的实施,维持企业整体形象,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但是,这一管理模式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母子公司之间的独立法人制度,因此,自上而下推行垂直型领导方式,有可能挫伤子公司的积极性。
  二)西门子公司的法务管理模式西门子公司是一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电子电气公司。1994年10月,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公司)在北京成立,成为西门子公司的在华总部。总部下设法律等几个职能部门。西门子公司在上海也设立了一家分公司,下面同样也设立了法律部。北京总部法律部与上海分公司法律部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两者分别负责不同地区的法律事务,而西门子公司在我国各地的合资子公司不再设立自己的法律事务机构(参见图2)。
  西门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模式的特点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每年以总包方式签署内部法律服务协议,子公司将自己的法律事务全部委托给母公司处理,并按照集团内部价格支付费用。在子公司发生没有包括在服务协议内的特殊法律事务时,母公司仍然提供法律服务,但需另外收取费用。
  “服务、支持”的理念贯穿于西门子公司集团内部。根据这一理念,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支持”,是在子公司需要的时候给予的帮助和服务。
  因此,北京总公司法律部经常通过研讨会、总结会等方式来交流和传递集团内部的法律事务信息。如果母公司要在各子图2西门子(中国)公司法务管理模式公司内部推行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那么会派人采取“游说”的方式去说服子公司的管理层,由子公司管理层心悦诚服地付诸实施,而绝不是采用发号施令的方式来强制推行。
  在西门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处于平等的地位,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监督和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子公司并不受母公司的约束。不过,子公司不得擅自寻求外部法律资源。
  这一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权责明确,容易推行。由母公司统一提供法律服务,便于达到有效利用公司法律资源的目的;而子公司则可节约处理法律事务的成本。这种模式的缺点是:由于过分强调母子公司之间的平等关系,母公司无法通过统一管理法律事务的方式来对子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此外,如果子公司为数过多,那么母公司法律部将不堪重负。
  三)柯达公司的法务管理模式拥有120多年历史的伊士曼·柯达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一直在全球影像行业保持着领先地位。这个总部设在美国的世界知名跨国公司现在中国拥有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该公司集团总部设立法律事务部,由一名母公司副总裁兼任法律总监。柯达公司分布在世界各国的办事处、分公司和子公司设立了相应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其组织机构如图所示。
  这一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对公司聘用的全部律师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律师)实行矩阵式管理。所谓矩阵式管理是指每个公司律师既在身份上隶属于某个法律实体(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又在不同的业务部(柯达的业务部包括民用影像、医疗影像、娱乐影像、专业影像、数码影像和商业影像等六个)中担任专职法律顾问。当发生一般法律事务时,如子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因扩大营业范围而办理变更登记,一般由子公司自己的律师来处理。但是,当涉及到重大法律问题,子公司自己聘用的律师又不能解决时,子公司便可以在集团内部求助于相关业务部的专职法律顾问。
  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主要是:首先,无论发生何种法律问题,子公司都有两种选择,找到比较满意的解决方案;同时又能避免求助于外部法律资源,从而能够节约费用,降低泄密风险。 

  其次,可以人尽其才,使法律资源在整个集团内部得到有效利用,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集团内部法律资源的闲置。缺点也很明显,有可能造成财务上的麻烦。因为每个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但他们聘用的律师同时又是集团内部可以调配的资源,所以,公司律师为集团内部其他法律实体提供的法律服务要按照内部价格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些收费归提供服务的律师所在公司所有。
  四)IBM公司的法务管理模式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于1914年创立,现在是世界上最大的信息产业跨国公司,业务遍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IBM已在我国设立了9家合资公司和2家独资企业。
  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如图4所示。
  从IBM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图中可以看出,母公司掌握着大量的法律资源,设置了庞大的法律机构。首先,在高级副总裁兼首席法律顾问之下,按照公司不同业务的法律事务分别设立硬件、软件、服务、销售、公司事务、诉讼事务、秘书事务等七个法律总监职务;然后再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细分,如销售领域根据其地域特点再分设法律事务监督职务,分管全球不同地域的相关法律事务。遍及全球各高级副总裁兼首席法律顾问产品(硬软件服务l销售l 薹委嘉¨薹鋈蒸秘书事件)法律法律法律I蓄墓l 务法律总监总监¨ 总监总监知识产权地区法欧洲/中东人力资律师l-=II;洲地区源法律安全事务律总监法律总监总监环境律师全球财亚太地区总监务法律总监研发律师加拿大业务发销售法展法律产品律师律总监总监拉丁美洲地产法地区销售律总监法律总监图4 IBM法务管理机构图地的独资子公司与母公司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子公司无论在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还是业务操作上都可以看作是母公司在有关区域的延伸。因此,子公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