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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企业信用管理法制初探

2014/12/26 字体: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

  一、美国

    鉴于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在20世纪60至80年代的20多年间,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法案陆续出台,逐渐形成较为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美国信用管理相关立法共有17项,目前仍然有效的信用立法主要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公平信用和借计卡揭露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储蓄机构违规和现金管理法》《甘圣哲曼储蓄机构法》《银行平等竞争法》《房屋抵押揭露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强制执行法》《社区再投资》和《信用修复机构法》。

    上述法案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从事信用交易的消费者,为普通消费者营造一个公平、公开、不受商家蒙蔽、隐私权受到保护的信用交易环境。比如,《诚实租借法》要求一切信用交易条款必须向消费者公开,使消费者可以充分认识信用条款的内容及对自身的影响;《公平信用报告法》详细规定了消费者对涉及其自身的信用报告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对征信公司对资信报告的传播作出了严格规定;《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甚至细致地规定“晚间9时至早晨8 时之间追账机构不得向债务人打催账电话”。上述 法案并无明确针对征信行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业务的法律规定。

    二、德国

    迄今为止,德国尚无一部专门的信用管理法,有关信用管理的法规散见于商法、民法、信贷法和数据保护法等中。德国《商法典》规定,成立公司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即通过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以载入商业登记簿。商业登记包括公司法律形式、工商注册号、公司地址、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主要股东、营业范围等内容。商业登记簿可公开查阅。

    德国《特定企业与企业集团账目公布法》对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如何公布账目作了明确的规定。凡符合下列3个条件中两个的企业有义务在年终决算报表日后的第3天首次公开账目。这3个条件是:年终决算报表中的资产总额超过6500万欧元,年营业额超过1.3亿欧元,员工总数超过5000人。      

    德国《破产条例》规定,企业破产必须到当地破产法院申请。该条例对企业和消费者破产的条件、过程做了明确的规定。破产申请经破产法院审核批准后即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将破产企业或消费者列入破产目录,并予公布。联邦各州须建立各自的破产目录中心。

    德国《民事诉讼条例》第915条对债务人名单的建立、公布和销毁作了明确的规定。无偿还能力者可到地方法院作代替宣誓的保证,地方法院将此记录在债务人名单内,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有关个人信用的负面记录将保留3年。作出代替宣誓保证的消费者 3年内无权享受银行贷款、分期付款和邮购商品等信用消费。

    三、域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简介

    美国模式: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美国的企业征信制度采取以市场化商业运行模式为主体的形式,美国信用管理类公司是完全私有的。目前已建立由邓白氏等公司为主体的企业征信体系,这些公司全方位向社会提供以信用为主的有偿服务。美国企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健全,同时对信用教育也非常重视,在具体管理事务中,政府基本不参与信用管理行为,其主要职能是立法、司法、执法。

    德法模式: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的企业征信制度采取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形式,政府出资由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再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但是征信加工的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使用对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征信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

    日本模式: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构建。日本是采取由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构建企业征信制度的典型代表,收集信息时需要付费,会员银行可共享其中信息。

    □新浪集团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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