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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案刍议

2012/8/1 字体: 来源: 作者:

 
  案情概要
  广药集团一方(王老吉方,凉茶类“王老吉”商标注册人)与鸿道集团一方(加多宝方,案涉协议被许可人)1997年曾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鸿道集团一方得生产、销售“王老吉”商标特定装凉茶饮料。其后,双方又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在使用许可期限等方面作出约定。但是,关于前述补充协议的效力等问题,双方一度意见相左,争议遂发。最后,双方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由该委对相关争议进行仲裁。
  2012年5月,贸仲作出裁决:广药集团一方和鸿道集团一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一方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案件仲裁费由双方各负担50%。之后,鸿道集团一方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法律简评
  本案由于涉及面广,此前已被社会各界广为知晓。仲裁裁决作出以来,本案再度成为媒体关注焦点。截至笔者撰文时,该案的相关报道仍是接连不断,仁者见仁,热闹异常!现从法律角度摘要对本案做一梳理、分析。
  一、关于补充协议效力
  本案所涉补充协议,仍可归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范畴,判断其效力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等。贸仲认定案涉补充协议无效,或是基于以上情形考虑。
  二、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如: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等等)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目前,鸿道集团一方何因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尚不得而知。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鸿道集团一方依法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同时也可能为其处理库存凉茶、重整快消品渠道等事宜赢得一些时间。而根据该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三、关于商标之外的其他可能争议
  本案仲裁裁决作出后,鸿道集团一方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可能存在侵害商标权问题;广药集团一方沿用“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可能涉及著作权问题;案涉产品配方以及申请人使用包装、装潢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此外,双方尚可能存在网络域名权属、侵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等问题。
  有鉴于此,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认为,本案是典型的知识产权教学“案例教材”、企业知识产权经营“攻防镜鉴”。
 
  案件启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企业逐步重视知识产权的开发、管理、运用、保护。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在其著述《法哲学导论》中讲到:“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有译“财富的一半是合同”。)也就是说,订立一份有效、可操作、相对公平的协议(契约/合同),对企业开拓视野、稳健前行、对维护股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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