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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遭拒 行使知情权有界线

2008/6/19 字体: 来源: 作者:

赵某于2001年7月24日入股被告南通金伟信息产业公司,出资50000元,持股金额为70000元,并任被告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5月离职。2004年4月赵某入股天地电脑有限公司,并担任天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天地电脑有限公司与南通金伟信息产业公司均是政府采购中心选择的供应商,两家经营的范围均是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网络监控等。在诉讼过程中,赵某于2007年6月15日将其在天地电脑有限公司188万股权转让给该公司另外两名股东陈某、李某(该两名股东系原告亲属),并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同时赵某将工农路10号商业四层的房屋提供给天地电脑公司无偿使用。2006年6月26日,赵某电传金伟公司要求查询2002年3月1日至当时的会计账簿。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4月赵某将金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查询被告公司2002年8月至今的会计账簿。但被告认为原告从公司离职后自己成立了天地电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被告公司一样,故原告要求对被告公司账簿及原始凭证行使知情权没有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但被告愿意提供除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外其他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给原告查阅。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查阅目的系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以确定其股权的价值及公司是否有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正常情况下,财务会计报告已能明确反映公司财务变动情况,包括利润分配、资产损益及公司负债情况,对此被告也明确表示愿意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因此,在法院释明知情权后,原告仍坚持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这与其查阅目的不一致,其该请求的合理性值得怀疑。虽然原告在天地电脑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该公司另两名股东,并辞去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但该转股行为均在诉讼过程中完成,而天地电脑有限公司的其余两名股东与原告存有亲属关系,原告还将商业用房无偿提供给天地电脑公司使用。鉴于此,被告公司怀疑原告查阅会计账簿会对被告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具有合理性。由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南通金纬信息产业公司立即提供会计账薄供其查阅的诉讼请求。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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