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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蕴含法律风险--中国建设银行张恩照事件反思

2008/7/9 字体: 来源: 作者:

   商业贿赂这一"潜规则"事实上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在融入全球商业文明的过程中,中国企业法务部战略性的合规管理作用不言而喻。 
  
   案情回放
  
   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涉嫌受贿在美被诉一案,在国内引起极大反响。据《财经》报道,案件由建行向Fidelity全国金融公司("FNF")的子公司Fidelity信息服务公司("FIS",前身为AIS公司)引进一套高级软件管理系统引起。 2001年,AIS公司与原告Grace & Digit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G&D)签订了一项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应当从建行与FIS的交易中获得5866.7万的佣金,但至今分文未得。原告G&D认为正是张恩照接受了FIS的贿赂并与之合谋,最终造成了目前的结果,遂向美国加州北部的蒙特雷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证据。
   《财经》报道,由于管辖权异议问题,本案最终将在佛罗里达州联邦法院审理,但张恩照已不在被告名单之列。 事实上,即使是在原告向蒙特雷县高等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张恩照的诉因也并非媒体所广泛关注的接受商业贿赂,而是蓄意干预合同实施,个中的原因在于《美国海外腐败行为法》 (FCPA)并不针对外国的受贿官员,因而原告的代理律师采取了这样的诉讼策略。 由于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张恩照本人也已从讼累中解脱,建行自始至终也未被卷入其中,整个事件似乎可以在国内暂时降温了,但其中所暴露出的"冰山的一角"--包括银行业在内的商业贿赂问题,却值得深刻反思。
   
    国际律师分析
 
    路伟北京办事处执行合伙人吕立山(Robert Lewis)律师认为 -- 企业应当对其中间商或代理商进行尽职调查,从而确保其没有非法行为,企业所付的佣金也应与代理商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以确保该佣金没有用于其他用途,这样才能对商业贿赂形成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商业贿赂其实是很多行业中的潜规则,被商家视作成功交易的"润滑剂"。但其本身却是被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刑法第163、164条也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国家工商局还于1996年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现已有专家提出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行为法》的建议。 法律上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否定来源于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不正当竞争、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等。目前国际上的趋势是不断的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 换言之,如果企业继续坚持这一潜规则,就将不得不面临法律这一明规则的可能制裁,因而对于企业来讲,是继续铤而走险利用商业贿赂以实现短期的利益还是在法律的轨道内长久的发展,就成为一个并不复杂的选择。 尽管在初期,企业可能会因为其他对手的商业贿赂行为而略显劣势,但是,一方面进行商业贿赂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毕竟长期的发展还是要仰仗企业自身的实力,而非"旁门左道",再加之一旦越雷池,就可能接受巨额的惩罚甚至是致命的打击,选择进行商业贿赂的风险与实际收益远不成比例。 因此,对于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讲,如何避免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了。 对于中国企业来讲,加强法务部在这方面的职能或是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是比较可行的办法,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通过法务部或合规部门制定统一的行为准则并监督执行,可以大大的降低企业出现商业贿赂行为的风险。当然,除此之外,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也是不容忽视的,双管齐下才能釜底抽薪。 2006年始,中国总理温家宝就多次强调今年要重点治理商业贿赂,国家22个部委将联手行动,对商业贿赂的整治决心可见一斑。政治环境的变化,加之法律的制裁,当商业贿赂这一潜规则与明规则再次交锋时,后果可想而知,真正的人间正道,是必须遵守国际商业规则和尊重法律文明。

文章作者:孙家旭(本文作者系《法律风险观察》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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