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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麦科特欺诈上市案*看证券欺诈犯罪的新特点及其对策

2009/4/21 字体: 来源: 作者:

      关键词: 证券欺诈;骗局载体;被害要因;利害关系 
      内容提要: 2001年对中国证券市场来说,实在是个多事之秋,投资者尚未从银广夏上市公司利润造假案的震惊中回复过来,更残酷的打击接踵而来——麦科特欺诈上市案。证券市场上接连几个大案表明证券欺诈犯罪已经以更新的特点出现在刑法领域中,对此趋势我们不能不予以密切关注。本文试图以麦科特欺诈上市案为例对证券欺诈的骗局的要素、骗局的特征、骗局类型进行分析以增强对这类欺诈案件的骗局机理的理解,把握其中的规律,并进而提出立法和司法的相关对策。 
 
 
      引言:      
      证券上市是一个专业性、行业性很强的经济活动,立法和司法对于这类欺诈犯罪的监督和管理在一开始就存在很大的难题。我国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筹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显然包含有三项具体罪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这三项犯罪的定罪量刑来说,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固然重要。但为了对这三种犯罪行为混合而为的行为的积极预防,笔者在此着重对证券发行中欺诈犯罪的骗局的要素进行分析,探讨此类欺诈犯罪的骗局特征,以便更加清晰的勾画出证券欺诈犯罪的整个流程。下面以麦科特一案为例具体分析。      
      一、麦科特案概述及特点:      
      2000年7月21日,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发行股票,并于8月7日上市,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麦科特利润虚假问题立案调查。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宣布的调查结果:认定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万港元,虚构成本20798万港元,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在麦科特发行上市过程中,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参与编制了严重失实的发行申报文件。      
      2002年1月16日,麦科特欺诈上市案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公诉方对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8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000150)原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钟伟贤、原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深圳部副总经理唐胜成、原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练国富、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高志卿提起刑事诉讼,罪名是涉嫌参与欺诈上市。另外,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为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上市法律意见书)及其主任律师郭锦凯、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及其所长吕润波、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副总经理郑炳南也将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起诉。      
      按照起诉书,麦科特集团决定上市后,在第一次召开的中介协调会(也就是三师一商会)上确定了一条谋划上市的主线:虚假变更公司资料、虚增资产、虚增利润。之后,麦科特集团与南方证券、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通力合作:麦科特集团通过(1)提高进口设备相关价格,签订虚假《融资租赁合同》 将部分港方设备产权划为己有;提前解除海关设备监管,将产权划为己有的方式为麦科特光学机电有限公司虚增资产9463万港元,为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1996~1999年虚增净资产1。18亿。(2)通过制作虚假会计凭证、虚增资产并进而虚增利润,虚造《承包经营合同》、增加中方利润,签订虚假的供销合同、虚构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使得麦科特光学机电有限公司在1996~1999虚增净利1.24亿,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1997~1999虚增净利9346万;(3)凭空捏造股东,倒签时间虚构股权转让,将3家股东变为5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和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我们已经不难发现以麦科特为代表的新型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欺诈犯罪有如下特点:1、上市公司与证券商、中介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形成了一条空前完整的证券市场造假流水线。法律精心设置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证券商对上市公司的制约、中介组织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制约在本案中全线崩溃,不仅没有达到法律所预期的目标,而且成为欺诈投资者的上市公司的共谋者。从加害-被害的关系看,是发行人实施的证券犯罪、证券经营者管理者实施的犯罪和中介组织实施的犯罪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出现。2、整个骗局完美而精致,在上市公司上报审查时较之其他证券欺诈行为更加难以发现。尽管麦科特上市时,我国实行的是证券发行审批制,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仍然无法以其专业知识分辨出这个各类文件资料完备齐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底细。3、投资者损失巨大,而且缺少可资救济的渠道。本案中,麦科特共募集资金5.376亿元,而投资者的名义损失却已高达14.868亿元。这笔巨额损失难以通过某种救济途径得到一定的弥补,对于整个社会来讲,5.376亿元是财富的转移,而9.492亿元则是整个社会无谓的净损失。      
            
      二、骗局的要素分析:      
       为了更好的预防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欺诈犯罪,笔者将对这类证券欺诈犯罪的骗局要素进行具体分析:      
      1、 此类证券欺诈骗局的载体:      
      骗局载体是欺诈活动中欺诈者和被害人相互沟通所凭借的金融工具和相关的业务活动 [1]。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欺诈骗局的载体实际上就是证券发行制度。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发起人至少5人以上,有公司章程和最低限额1000万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公司上市要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即: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除此之外,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等等规定。      
      也就是说,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实现上市首先要从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或者省证券管理部门手中拿到上市指标,符合上市公司的各项实质要件的要求,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允许公司发行股票、上市,再由证券商承销发售股票,完成融资,至此算是完成了公司的整个上市流程。证券欺诈的骗局往往就是通过在这一系列的流程的某些环节中制假来设计和实施的。而本案所代表的新型证券发行欺诈犯罪则是充分利用每一个环节来完成一条完整的造假流水线。      
      麦科特集团第一次重组上市因为摩托车行业属于“夕阳产业”,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而没有通过。之后通过收购甘肃光学仪器厂的计划获得广东省1997年度的上市公司指标。尽管后来收购计划没有完成,尽管麦科特集团原本只是联营企业,后来改制成有三家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公司上市的最基本要求,但麦科特集团的上市步伐却始终没有停息过。根据其集团老总的预计融资规模来反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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