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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嘴到黑嘴:汪建中涉嫌操纵股市案深度调查

2009/6/1 字体: 来源: 作者:

  其买入金额和卖出金额分别累计52亿余元和53亿余元,买卖行为合计35次,每笔交易金额从几百万元到5000万元不等。汪建中的交易行为中,45笔交易获利,达1.5亿元,10笔亏损约2500万元

  汪建中跌宕起伏的命运注定与众不同。

  2008年8月,汪建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这个在尚不成熟的中国股市屡有发生的违法行为。随即,他又成为因“黑嘴”而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的第一人。

  在作出行政处罚后,汪建中的巨额财产账户被冻结。此前,证监会在处罚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人员时,由于并不立即冻结其账户,罚没效果并不理想。

  如今,1.25亿元非法所得没收以及同等金额的巨额罚款,恐为至今实际罚没金额最多的个案。不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在向他送达时,汪建中已被羁押。

  汪建中案戏剧性的经历远未结束。自从2008年11月9日其被北京市公安局拘留,今年春节前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下称北京市检二分院)正式批捕以来,汪建中一直被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期间,其家人及律师两次申请对其取保候审,均未获批准。但今年5月22日,北京市检二分院突然撤销了对其逮捕的决定,侦查机关随即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据悉,北京市检二分院原批准对汪建中附条件逮捕,即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因证据等方面的原因、需要侦查机关完善取证而批准的逮捕;若经过进一步侦查无法满足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可撤销附条件的逮捕决定。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案至今尚未移送北京市检二分院起诉处。

  至此,“股市名嘴”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一案的跌宕过程似仍未见底。

  “抢帽子交易行为”

  汪建中1968年出生在安徽省怀宁县农村,其家中还有3个哥哥。汪建中大学毕业后于1992年就开始从事证券工作,进行证券市场咨询和投资。

  汪建中具有多家证券咨询公司任职经历,直到2001年,汪建中和其前妻合伙创办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首放),汪建中成为公司大股东并担任总经理。

  2003年开始的熊市让汪建中在证券投资界名声鹊起。当时,北京首放在每周五推荐股票,到下周一,这些股票就“神奇”地位居沪深股市涨幅榜前列。

  2007年的大牛市延续了汪建中的“神奇”,北京首放发布的“掘金报告”成为众多股市投资者的宝典。此时,年仅39岁的汪建中已被圈内人称为“老汪”,可见其手法的老成及圈中地位。

  但也正是他从2007年开始的一系列操盘,被证监会认定为“抢帽子交易行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汪建中案事发偶然,监管部门先是发现汪建中两个哥哥涉嫌在安徽转移大笔资金,进而查明此笔资金正是汪建中操作所得,汪建中从而进入监管部门视线。

  2008年8月,中国证监会经过调查,认为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机,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

  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刊登在首放证券网以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中。然而,在公众得到报告推荐的股票信息之前,汪建中已利用本人及其他8人的身份证开立的17个资金账户、10个银行账户及其下挂的股票账户买入了这些股票,在公众买入之后,又立即卖出。

  此行为,被证监会定性为“抢帽子交易行为”,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之一。

  据证监会调查,汪建中以上述方式买卖的证券包括“万科A”、“工商银行”、“中国联通”、“中国石化”、“*ST夏新”等38只股票和权证。

  其买入金额和卖出金额分别累计52亿余元和53亿余元,买卖行为合计35次,每笔交易金额从几百万元到5000万元不等。汪建中的交易行为中,45笔交易获利,达1.5亿元,10笔亏损约2500万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非法所得1.25亿元由此得来。

  中国证监会因此认定汪建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随即作出:罚没汪建中2.5亿元,对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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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牛市中的罪与非罪

  目前,由于司法程序上的“绕弯”,使得证监会对汪建中的行政处罚被迫“暂停”。

  而现在汪建中身在何处,亦为外界不知。今年2月16日,其代理律师之一、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冰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与汪建中的会见,成为自去年11月9日被拘留以来,汪建中与外界的惟一一次联系。

  此前,汪建中的另一辩护律师亦要求会见汪建中,但未能如愿。韩冰告诉本报记者,由于侦办机关开始将此案设定为涉密案件,会见遇到一定难度,但之后侦办机关进行了变更,会见才得以实现。

  在一个多小时的会见中,并未谈及案件事实问题,但汪建中明确表示自己并不承认“操纵证券市场”。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16日,中国股市经历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牛市,上证指数从2675.47点暴涨至6092.26点。在此期间,汪建中实现了他的很大部分收益,但“一般收益也只有3%—5%,有的只有1%—2%”,汪建中在此前申辩说。

  在汪建中交易的38支股票和权证中,有包括“万科A”、“民生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铝业”、“一汽轿车”在内的15支大蓝筹股,单这15支大蓝筹股,汪建中就获利3600余万元。

  然而,在2007年的大牛市中,这些大蓝筹股中的最高涨幅达到了215%,最低也有21%。汪建中最多每笔5000万元的交易额,对这些流通市值动辄数百亿元的大蓝筹股起到何种“操纵力”受到外界质疑。

  2007年年底,随着低迷熊市的到来,汪建中的交易行为也多以亏损告终。

  在汪建中案中,其频繁的短线交易亦令外界无法理解。实际上,除了自称“擅长短线交易”以外,汪建中频繁的买入卖出还有另外的原因。

  按照规定,交易所按交易额的0.3%计收证券交易手续费,但因为汪建中与证券营业部“关系良好,且交易量大”,证券营业部对汪建中减收了手续费,某知情人士介绍,“汪建中所缴的手续费,一般低至0.06%或0.08%”。

  据了解,仅此项手续费返还,汪建中就收益2525万元。而正因为此项收益的存在,其代理律师韩冰认为应将此从其违法所得中扣除。

  除此以外,汪建中还认为其他原因亦导致了其买卖股票价格的飞涨。2008年4月23日,为提振股市,国务院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0.3%下调至0.1%,大盘次日普涨,而汪建中于当日卖出的马钢CWB1(580010)股票亦大赚2400余万元。

  汪建中交易但并未同期推荐的证券交易获益,亦有1700万元之多。

  行政处罚与司法处理衔接存在问题

  在汪建中的老家安徽怀宁,他的名字广为人知。作为从农村走出去的大学生,再到后来的“亿万富翁”,汪建中秉承了“徽州商人”捐资助学的传统。

  他在老家怀宁县洪铺镇汪家村投入200万元成立教育基金会,无论是小学生还是大学生,每年都可以领到固定的资助。2008年3月,他还在安徽省发起成立了建中教育基金会,首期个人出资360万元。

  汪建中事发后,他曾多次向证监会发去申辩材料,以及自己进行慈善事业的说明,其言辞甚为激烈。

  从“股市名嘴”到“股市黑嘴”,汪建中并不是第一人。2002年,东方趋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未能通过证监会的年检,其董事长、号称“荐股第一人”的股评人士赵笑云最后出走英国,至今未归。事发后,其亦被称为“中国第一庄托”。

  此外,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知名人物还包括号称“南雷北赵”的雷立军,以及唐万新、罗成等这些“中国第一批操盘手”。

  外界普遍认为,目前我国并不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是这些人“缝隙”中敛财的根本原因,亦成为这些违规行为进入司法程序的障碍。

  而移交司法第一案的汪建中案,现在也遭遇了侦查受阻,变更强制措施的“无奈”。

  汪建中本人对自身行为的定性颇有争议,据了解,汪建中一直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打擦边球的不道德行为,从未想到是被证监会认定的‘抢帽子交易行为’,更不知道属于操纵市场”。

  其代理律师韩冰认为,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确写明了“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全国人大授权的国务院从未规定哪些具体行为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其他手段’”,甚至目前还没有对这一条法律的司法解释。

  在最高检、公安部于2008年3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对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交易操纵、虚假申报交易操纵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均有对应规定,惟独没有“抢帽子交易行为”的内容。

  这或许能够解释,在目前并不完善的证券市场中,部分违规操作行为屡有发生却无法进行司法移送,行政处罚与司法追究无法衔接的问题了。 

作者: 陈虹伟 


来源:法制日报-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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