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聚焦 资本市场

杭萧钢构案件查处始末

2009/6/18 字体: 来源: 作者:

   杭萧钢构(600477.SH)无疑创造了历史,不仅因其在中国证监会介入调查后股价仍旧连拉涨停,最重要的是,其成为我国第一例“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判例。

  早在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案开出“公司40万、个人共7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单之时,市场曾一片质疑和指责,“违规成本太低、处罚力度太弱”等言论充斥坊间。殊不知,该案涉嫌内幕交易线索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等待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来自监管部门的信息显示,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件依然是打击重点,而以尾市操纵和开盘价操纵为特征的新型操纵市场行为是近期监管部门的重中之重,其中已经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报记者采访接近“杭萧钢构专案组”人士,试图解析“泄露内幕信息第一案”的查处始末,以此透视正在专业和成熟起来的公检法机关对资本市场违法案件的刑事打击。

  大兵团作战

  2007年4月28日,是中国证监会将杭萧钢构涉嫌内幕交易案正式移送公安机关的日子。

  “证券犯罪侦查局当天即安排全面阅卷,分析证据材料,研究法律规定,论证侦办方案。第二天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案件承办单位和督办事项,经综合分析,决定将案件部署浙江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位接近公安部人士说。

  案件查处部署工作迅速落实。

  同年4月30日,证券犯罪侦查局召集浙江省公安厅、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案件协调会,部署交办工作。

  5月1日,由浙江公安机关多警种组成的“杭萧钢构专案组”迅速成立,并在之后的几天连续召开案情分析会,拟定侦查行动方案,落实具体计划。

  5月8日,在专案组统一指挥下,多警种兵分几路。一路奔赴杭州、上海等地集中抓捕,成功抓获涉案的陈玉兴、王向东和罗高峰等人。 

   一路从银行部门入手,查证资金流水,包括转账凭证、银行存取款明细、资金账户对账单等,深入调查嫌疑人王向东和陈玉兴之间从2004年初开始合作后的资金转款、利润分成和非法交易所得等证据。

  相关人员在证券营业部的开户资料、下挂股东账户情况、交易流水、证券代理业务协议书等书证也迅速获取。

  值得注意的是,杭萧钢构案不同于以往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己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形式,而是由证券事务代表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前任证券事务代表,后者再伙同他人共同买卖股票。对此类新型的内幕交易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更多经验可以借鉴,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挑战。

  针对案件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特点,公安机关多次提请证监会稽查部门参与研究,帮助专案人员迅速熟悉案情,补充所需专业知识,并对该案办理中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行政稽查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密切协作和相互支持配合,形成了打击合力,最大限度提高了侦办效率,也为以后打击证券犯罪案件积累了经验。”前述接近专案组人士说。

  内幕交易类案件取证难已是举世公认的难题,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嫌疑人的口供,因此,审讯就成了公安人员要突破的又一难题。

  实际上,此时罗高峰、王向东、陈玉兴等人已经建立了“攻守同盟”。

  专案组充分研究了三人的性格特点及与本案的利害关系,选取陈玉兴和王向东作为重点工作对象,首要目标即是分割其“战略同盟”关系。

  5月23日,王向东首先说出了与陈玉兴合作炒股的重要事实。同一天,罗高峰也开口承认泄露“杭萧钢构在洽谈一个300亿元的大合同”这一内幕信息给陈玉兴。至此,全案取得突破。

  专案组趁热打铁逐步加大对陈玉兴的讯问力度并取得突破,陈玉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与此同时,为防止出现口供反复而带来的印证证据欠缺,专案组采取自书、讯问和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同步固定嫌疑人的口供,留下了最终认定内幕交易犯罪的直接证据。

  5月24日开始,专案组结合三人供述,全面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6月11日,王向东、陈玉兴和罗高峰被依法批捕。

  7月31日,浙江省厅将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认定“泄露”

  本报记者拿到的资料显示了“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订300亿元大单”这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以及罗高峰向他人泄露这一内幕信息的过程。

  2006年11月,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下称中基公司)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

$$分页$$

  2007年1月31日晚,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陪同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宴请公司独立董事竺素娥等人,从单银木等人谈话中获悉公司正在洽谈安哥拉合同,金额达300亿元。

  一周之后的2007年2月8日,经杭萧钢构公司与中基公司多轮谈判,双方就该项目的价格、数量、工期和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这也正是中国证监会确认“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形成日。

  2月12日,罗高峰在与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联络中,进一步知悉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正在谈判安哥拉合同,涉及金额300亿元。当日下午,已从他人处知悉此事的陈玉兴致电罗高峰询问合同进展事宜,因罗高峰正忙,二人未能深谈。至下午17时许,罗回电话给陈,在谈及公司近况时,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知悉的“安哥拉项目”信息泄露给陈。

  当晚,陈玉兴将从罗高峰处得知的信息包括信息来源告诉王向东,并下达2月13日买入杭萧钢构股票的指令。

  2月13日,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草签“安哥拉”框架协议。

  当日下午,杭萧钢构总经理周金法通知罗高峰次日参加安哥拉项目协调会,并告知合同已草签。罗在与陈玉兴通电话过程中,再次将合同已草签的情况泄露,陈遂叫罗获取合同文本。随后,陈玉兴将从罗高峰处得来的信息告诉王向东,指令王向东于2月14日将账户上的所有资金以涨停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

  2月14日,罗高峰到公司法务部询问合同标的、工期、施工分布等内容,并提出看一下合同文本,还要求电子文本打印出来或通过电邮给他,相关人员以保密为由拒绝。之后,罗又将公司开协调会和次日出公告及公告的具体内容泄露给陈玉兴,陈再告知王向东,指令王继续持有杭萧钢构股票。

  就在同一天,证监部门开始对杭萧钢构股价异动展开非正式调查。当天,听到消息的罗高峰立即更换了手机号码。

  2月15日,杭萧钢构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两年。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

  证监会认定,2月8日至2月14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2月17日,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订了《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产品销售合同》、《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至今合同正在履行中。

  3月15日,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遂将有关情况告知王向东并指令其次日卖出杭萧钢构股票。3月16日,王向东按照指令将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认为,被告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故意泄露信息给知情人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位参与庭审人士介绍,罗高峰当庭未作自行辩护。其辩护人对于指控被告人罗高峰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罗高峰有酌定从轻的情节,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理,判处缓刑。

  法院采纳了部分意见,认为被告人罗高峰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并非出于为己谋利之目的,在泄露内幕信息之时亦不确定陈玉兴会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认定: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至此,我国历史上第一例泄露内幕信息罪就这样无争议产生。

$$分页$$

 争议“内幕信息”

  同案其他人员的内幕交易罪名就没有那么轻松认定。

  在检察机关的公诉书里提出,陈玉兴、王向东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际上,曾于罗高峰之前任杭萧钢构证券事务代表的陈玉兴与该公司很多人都颇为熟悉,其最初获得杭萧钢构内幕信息早在2007年1月下旬,从杭萧钢构安徽子公司总经理王更新处获悉杭萧钢构正在洽谈一个18亿左右的合同。

  2月初,陈玉兴打电话询问王更新合同进展情况,王告知“正与香港人谈判”。

  2月11日下午,陈与杭萧钢构事业部经理罗晓军等人在杭州龙井村聚会时,罗谈起杭萧钢构正与香港中基公司洽谈安哥拉安居房建设工程项目,金额达300亿。陈玉兴遂向罗晓军求证该300亿合同的情况,尔后将求证的信息告诉了王向东。2月12日,王按照陈的指令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776996股。

  这一笔交易被陈玉兴在法庭上辩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原因是杭萧钢构的内幕信息是“订立重大合同”,其获得的“正在洽谈300亿合同”的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

    是否是内幕信息也成为王向东辩护人的辩护方向之一。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曾在公司职工表彰大会上宣布过有关安哥拉合同项目的信息,该辩护人认为已经从内幕信息转向了公开信息,在此之后的任何根据该信息进行的股票交易都不能以内幕交易罪论处。

  其次,王的另一辩护人还认为2月12日陈玉兴从罗晓军等人的议论中被动地听到了有关信息,不属“非法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