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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券商泄露内幕信息”第一案

2009/7/14 字体: 来源: 作者:

核心提示

      法院最终仅认定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而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内幕交易罪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但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董正青具有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的行为。

      3月27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被判泄露内幕信息罪,其弟董德伟及同窗赵书亚被判内幕交易罪,“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在历时三年的纷扰后尘埃落定。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最终仅认定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而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内幕交易罪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还有一个不得不提的细节,在法院宣判结束后,浸淫证券市场多年的董正青当庭表示,他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但作为一个遵守法律的公民,会尊重法院的裁定。

      此言一出,市场哗然,称董生性高傲者有之,质疑此案判定仍有瑕疵者有之。

      在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这一事件过程中,董正青、其弟董德伟、其同窗赵书亚究竟做了什么?而司法机构对这位“券业大佬”,又是如何辗转调查、取证、判决?本报记者由此展开调查,试图还原真相。

      内幕信息形成

      公安机关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逐步理清了“广发证券将借壳延边公路上市”这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事情源于2006年1月12日,广发证券的公司年终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要把公司上市作为公司2006年度的主要任务。

      之后的2月27日,广发证券召开公司大股东和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的座谈会,确定公司准备借壳上市,该项工作由时任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直接负责组织实施。

       据接近广发证券人士介绍,当时广发证券相关领导曾开会讨论过广发上市的三种思路,一是IPO;二是新设合并上市;三是借壳上市。

       但董正青提出,公司历史上有账外经营行为和2003年亏损,IPO上市存在困难。由于这些硬伤,公司上市方式只能选择借壳。

       之后的3月31日,相关公司高管人员召开会议讨论广发证券上市准备工作,确定广发证券只能通过买壳上市。

       2006年4月17日,董正青召集广发证券部分高管人员开会,研究讨论公司借壳上市问题,并提出了借壳的几个原则性要求,会议记录显示“1.必须是净壳;2.迁址;3.摊薄10%,3个亿总股本;4.可靠。迁址的可能性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也就是这次会议的会议记录中首次出现了“延边公路”的字样,初步确定延边公路作为备选壳之一。

       两天后的4月19日,董正青又在一次会议上提到“现在看来找壳比较困难,6月30日之前定下壳”。

       2006年4月底,广发证券并购部开始寻找由广发证券股东控股的壳。

       同年5月6日左右,董正青再次召集公司相关人员讨论找壳情况,并让并购部尽快准备向大股东汇报的内容。

       之后,并购部写出《目标公司建议》,将延边公路正式作为广发证券借壳上市备选六个壳之一,并在5月8日广发证券借壳上市会议上正式向公司提出。

       2006年5月10日,并购部再次用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这两个公司为壳完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认定,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为本案内幕信息,而2006年5月10日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这一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

       实际上,在广发酝酿借壳这一过程中,董德伟一直在买入延边公路股票。

来源:http://blog.huanqiu.com/?uid-76469-action-viewspace-itemid-27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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