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聚焦 资本市场

汉王纠纷不了了之 上市募资隐患犹存

2010/3/4 字体: 来源: 作者:

    “如果投资者在购买该公司的股票,而该公司又被证监会认定为虚假陈述,那么该公司以及相关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将会面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投资者的集体民事赔偿诉讼。”

     汉王科技昨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宣布将于今日挂牌交易 募资11.3亿。另外,汉王还在公告中称公司已于2月19日进行回函,要求南开越洋指定第一名仲裁员,在该仲裁员汉王对外称:被指定之后,按规定在三十天之内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并强调,与南开越洋软件著作权纠纷不会对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事情是否真的如此?业界分析人士认为实则不然:汉王在处理与南开越洋的知识产权纠纷时采取“不了了之”的态度,并一直声称此事对公司上市影响不大,然后,各方反应却并非如它所希望的那样。

     汉王科技与南开越洋的知识产权纠纷起源于2002年4月,南开越洋与汉王科技签订了《RTK软件许可协议》。2009年6月,南开越洋以汉王科技超过授权范围使用相关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过后,法院裁定,根据协议,双方须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寻求仲裁。今年年初,汉王科技发布招股意向书时被南开越洋指称:汉王在招股意向书中误导了证监会,也曲解了法院的意思。自己已经在今年1月通知汉王将发起香港仲裁中心仲裁,而汉王在公开文件中并未披露此事,“有误导股民和券商之嫌。”对股民权益有影响。

     纵观此次纠纷,汉王科技与南开越洋的分歧首先在于:汉王科技认为,此次纠纷属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普通合同纠纷,并不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南开越洋则认为,此次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特聘委员、北京杨兆全律师务所杨兆全律师认为此案的本质是侵权纠纷。但是,由于双方事先存在合同关系,该侵权行为与此前的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本案属于与合同有关的侵权纠纷。这种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在合同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优先适用仲裁程序。

     杨兆全认为,天津高院驳回起诉,只是表明南开越洋起诉方式选择不当。南开越洋可以向香港仲裁机构另行提起商事仲裁。根据双方之前的合作合同,与该合作关系有关的一切纠纷,都应该由香港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因此,南开越洋可以向合同约定的香港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纠纷并没有结束。“天津高院的裁定仅说明该案件不应该由天津法院管辖的程序问题,而并没有化解南开越洋和汉王科技之间的法律纠纷。二者之间知识产权的法律战很可能将在香港仲裁机构中重新展开。虽然各方胜负不能断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既然纠纷没有解决,而涉及的金额又较大,因此该事件的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视。”

     他谈到,作为招股说明书,应对此进行客观披露。否则,不利于投资者对该拟上市公司未来风险和价值的判断,也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全面、准确、客观的信息披露要求。

     杨兆全总结说,“如果投资者在购买该公司的股票,而该公司又被证监会认定为虚假陈述,那么该公司以及相关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将会面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投资者的集体民事赔偿诉讼。”

     对此,投资者难掩担心:如果这份意向书有重大事实隐瞒,那么按上市公司的招股意向书来选择股票的他们岂不就是板上之肉?!

     这种担忧在网友的留言中也有体现,在金融界网站的股吧的汉王科技目录下页,网友对于汉王科技上市的担忧也不少,诸如“又一个带病上市的公司,不会破发吧?中了一签,心慌慌”(网友seamaid321言)“大盘开始狂跌了,明天汉王凶多吉少,大家要小心了!!!”(网友Bulinstitution言)之类留言不少。

     这是汉王科技冲击香港资本市场之后的第二次上市尝试。这次纠纷,为汉王的上市埋下了隐患。

     南开越洋负责此案媒体联络的相关人士昨日表示,目前该案已经进入仲裁阶段,不方便发表更多评论。该人士也称,南开越洋并不排除和汉王和解的可能,因为他们从一开始就是本着希望和解的态度推进事件。不过,记者在南开越洋的官方网站看到,南开越洋连续在2月4日、2月5日、2月6日、2月7日和2月9日发布了五个公告,题目为“汉王科技欺瞒股民,南开越洋披露事实”,在公告中,例举了大量有关汉王科技和南开越洋纠纷的情况。

延伸阅读

    《证券法》关于全面、准确、客观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条例

     证券法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果回避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可能会构成了《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