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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国际案”对境内欺诈上市案件查处的启示

2013/6/28 字体: 来源: 作者:

 

 
关键词: 欺诈上市,回购,责任追究,执法体制,金融法庭
内容提要: 比较分析我国香港地区“洪良国际”和大陆“绿大地”两起欺诈上市案件的查处,发现内地关于欺诈上市的法律责任制度设计存在与违法收益不相配比的问题,对于中介机构违法责任的追究不利,某种程度上也印证了“监管捕获理论”的框架。借鉴香港地区的查处经验,充分调动中介机构的力量使其成为监管的“哨兵”,赋予证监会特别调查权和公诉权以提高执法效率,设置专门金融法庭以保证证券犯罪案件处理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是进一步完善内地证券执法体制的有益方向。
 
  诚信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融资的基础在于企业信用,欺诈上市等背信失信行为从源头上损害了资本市场的信用根基,理应严惩。国内那种以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为“堂皇理由”而存在的与欺诈上市行为违法收益不成比例的法律责任制度设计和从轻发落的案件处理方式,迫切需要作进一步的深刻反思与完善检讨。我国香港“洪良国际案”是一起典型的欺诈上市案件,其案发、查办、处理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创造了若干个“第一”,是香港地区证券执法史上里程碑式的案件。在本案查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香港地区证券监管部门的执法理念、监管思路、查案方法等值得内地监管机构总结和借鉴。本文将以内地近年发生的“绿大地案”作为比较的样本,分析、总结“洪良国际案”对我国境内欺诈上市案件查处的启示。
  一、“洪良国际案”的概况及特点
  洪良国际是注册在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1]实际控制人是台湾人,主要营运基地在中国内地,主营运动服、休闲服的贴牌代工。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获得超过38倍的超额认购,募得资金净额9.97亿港元。上市保荐人为兆丰资本、审计师事务所为毕马威。洪良国际案发于2010年二三月份,该案的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中介机构的自查与举报
  2010年2月20日,洪良国际曾试图支付毕马威的审计师刘淑婷额外报酬,遭到刘淑婷拒绝。但随后,毕马威高级经理梁思哲同时也是刘淑婷在洪良国际项目的上司,收受了洪良国际30万元港币,将其中的10万元港币交给刘淑婷。
  2010年3月1日,刘淑婷将此事报告给毕马威负责内部调查的合伙人。随即,该合伙人约谈梁思哲。毕马威紧急启动了对洪良国际IPO审计项目的内部核查,并且发现了一些问题,决定将此事报告给相关的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及廉政公署于是相继介入调查。
  (二)调查工作准备充分、展开及时
  在2010年4月正式开展调查之前,香港证监会前期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有力地保障了调查和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一,3月29日,香港证监会申请高等法院原诉法庭[2]发出临时强制令,[3]冻结洪良国际9.974亿港元,以备未来用作返还给投资人的资金。实际冻结8.32亿港元。[4]
  第二,香港证监会向法院申请了搜查令,在3月29日在洪良国际的香港办事处搜走了包括财务账目在内的多份文件及物品。
  第三,2010年3月30日开盘前,香港证监会向港交所发出指令,对洪良国际的股票停牌直到香港证监会通知复牌,[5]以维持公平有序的市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香港证监会暂停了保荐人兆丰资本2010年3月1日以后新项目的保荐资格。
  (三)责任追究的多维度推进
  本案涉及上市公司、会计师、保荐人等多个主体,香港证监会采取了与其他部门紧密协作、各主体分别推进、民事行政刑事多通道追责的方式。
  行贿受贿责任方面,2010年4月8日,廉政公署宣布起诉审计师梁思哲,罪名是涉嫌向下属提供贿款10万港元,以及收受贿赂30万港元。但香港区域法院经过一年的审理,廉政公署一审败诉。原因在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廉政公署的证人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