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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严查瑞幸咖啡敲警钟:中企海外上市公司违法“虽远必罚”

2020/8/3 字体: 来源:新浪法问 作者:王茜

近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市场监管总局同时发布了针对瑞幸咖啡的调查通报,显示瑞幸咖啡不仅存在大规模虚构交易,虚增收入、成本、费用,虚假宣传等行为,其关联公司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不少网友调侃,这次瑞幸咖啡是“凉透了”。

资深的证券维权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国内多家监管机构对瑞幸咖啡相关主体的查处,一方面凸现了监管机构净化资本市场的决心;另一方面,宣告了新证券法长臂管辖制度的正式落地。

面对三部同时严查,瑞幸咖啡依然摆出了一副“任尔东西南北风”的姿态,对媒体声称此事“不会影响门店运营。公司及门店运营一切正常。” 不过,公司正常与否,也许近日遭罢免的瑞幸咖啡前董事长陆正耀才最有话语权。

  • 面对三部严查 瑞幸咖啡依然“任尔东西南北风”?

中国证监会7月31日发布的消息称,“相关部门调查显示,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 Inc.)境内运营主体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第三方公司大规模虚构交易,虚增收入、成本、费用,虚假宣传等行为,违反了我国《会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瑞幸咖啡境内关联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州优车”)、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氢动益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相关规定。

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将依法对瑞幸咖啡境内运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协助造假及帮助虚假宣传的多家第三方公司、两家新三板关联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近日,证监会已向涉案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责任主体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进一步追责。”

另据财政部发布的调查结果,自2019年4月起至2019年末,瑞幸咖啡公司通过虚构商品券业务增加交易额22.46亿元,虚增收入21.19亿元(占对外披露收入51.5亿元的41.16%),虚增成本费用12.11亿元,虚增利润9.08亿元。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等涉嫌不正当竞争立案调查。

同时,经证监会查明,2019年1月,神州优车通过子公司收购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7%的股权,但在同年一季报和半年报披露的财务报表中未将后者纳入合并范围,其中仅半年报就涉嫌少计资产不少于101.86亿元,占当期资产总额的64.05%;氢动益维2017年和2018年未按规定披露其与神州优车和瑞幸咖啡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情况。以上两者皆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面对三部同时严查,瑞幸咖啡依然摆出了一副“任尔东西南北风”的姿态,对媒体声称此事“不会影响门店运营。公司及门店运营一切正常,员工工资也会按时发放。同时,公司员工总体稳定,没有出现大规模员工流失现象,一些员工离职属于正常的人员流动。”

公司是否真的“一切正常”,瑞幸咖啡前董事长陆正耀可能最有话语权。今年7月瑞幸咖啡董事会发布的内部调查结果显示,公司前首席执行官钱治亚、前首席运营官刘剑以及十五名员工被指参与了财务造假,而已遭罢免董事长、董事职务的陆正耀也被怀疑知晓伪造交易一事。

此外,据外媒近期报道,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于7月9日宣判清算陆正耀的股份,陆正耀本人可能失去瑞幸咖啡全部股权。对此陆正耀上诉与否,目前尚不清楚。

  • 瑞幸在国内或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者涉刑

自今年6月29日停牌后,瑞幸咖啡已经正式步入退市阶段。新浪法问早前曾指出,针对瑞信咖啡财务造假,瑞幸咖啡及其高层在美国将面对集体诉讼和证监会罚款,可能会导致公司“倾家荡产”;如果构成恶意证券欺诈,相关个人则要面对刑事责任。而前述三部门的调查结果,意味着瑞幸咖啡在国内亦不是“法外之地”。

根据官方表述,瑞幸咖啡违反了《会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瑞幸咖啡国内投资者代理律师、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瑞幸咖啡以及相关负责人可能面临的处罚有:

违反《会计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针对神州优车、氢动益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通报称已向涉案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长臂管辖制度下,中企海外上市公司违法“虽远必罚”

证监会前述通报提及,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安排,证监会配合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开展跨境协查。

杨兆全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国内多家监管机构对瑞幸咖啡相关主体的查处,一方面凸现了监管机构净化资本市场的决心;另一方面,宣告了新证券法长臂管辖制度的正式落地。此次监管与处罚,给主体在中国的海外上市的公司予以警示。在新《证券法》出台的背景下,国际证券市场监管联动会进一步加强。中概股海外上市公司如果有重大违规行为,将面临国内外的双重处罚,会付出惨痛代价。

何为长臂管辖制度?据新浪法问梳理资料,长臂管辖制度的发源地是美国,英文名称是“Long Arm Jurisdiction”。长臂管辖最开始只是赋予美国州法院对他州公民或公司的管辖权,但是美国法律逐渐将其延伸到非美国公司和个人。

中国法院网的一篇题为《美国涉外民事案件中的长臂管辖原则》的历史文章显示,1997年美国司法部颁布的《反托拉斯法国际实施指南》中规定:“如果外国的交易对美国商业发生了重大的和可预见的后果,不论它发生在什么地方,均受美国法院管辖。”

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这条规定被国内法律人士诠释为,新证券法赋予我国司法机关“长臂管辖权”或“境外管辖权”。

德恒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高慧律师此前撰文指出,证券市场是数字经济时代或者数字资产时代最重要的经济全球化平台,必然面向全球监管。对于境外证券发行交易,损害境内市场秩序和损害境内投资人合法权益,有必要赋予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长臂管辖权力。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丑闻让投资者们遭受惨痛损失,也给中概股市场带来了难以消除的负面影响。不过,作为新证券法下的长臂管辖“第一案”,瑞幸咖啡给市场留下了典型的 “反面教材”,也给所有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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