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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1/10/25 字体: 来源: 作者: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倒楼事故刑案介绍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顾东林
一、案情介绍
    2006年8月,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梅都房地产公司)与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下称众欣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众欣建筑公司承建梅都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西侧的“莲花河畔景苑”房地产项目。同年9月,梅都房地产公司与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下称光启监理公司)签订“莲花河畔景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光启监理公司为工程监理单位。2006年10月,梅都房地产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
    梅都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张志琴,秦永林为梅都房地产公司项目负责人。张耀杰是众欣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陆卫英是众欣建筑公司指派的项目经理,夏建刚是众欣建筑公司指派的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乔磊是光启监理公司总工程师兼“莲花河畔景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2008年11月,秦永林接受张志琴指令,将“莲花河畔景苑”项目的地下车库分包给不具备开挖土方资质的张耀雄个人进行开挖。后秦永林及张志琴为便于土方回填及绿化用土,指使张耀雄将其中的12号地下车库开挖出的土方堆放在7号楼(高13层)北侧等处。2009年6月,秦永林及张志琴为赶工程进度,在未进行天然地基承载力计算的情况下,仍指使张耀雄开挖该项目0号地下车库的土方,并将土方继续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堆高最高达10米。
    2009年6月27日5时30分左右,“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向南整体倾倒,正在楼内从事装修的上海梅陇铝合金装潢厂工人肖德坤因逃生不及被压致死。
    经审价,7号楼土建及安装造价计人民币669万余元。梅都房地产公司监管小组在7号楼倾倒后向购房者赔付计人民币1276万余元。经事故专家组认定,房屋倾倒的主要原因是,紧贴7号楼北侧,在短期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米左右;与此同时,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4.6米,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
    2009年7月28日,张志琴等7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2日被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二、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和法院判决
    2010年2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根据闵行区检察院的指控,对秦永林、张耀杰、夏建刚、陆卫英、张耀雄和乔磊6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闵行区检察院的起诉意见认为,梅都房地产公司项目负责人秦永林接受梅都房地产公司张志琴(另案处理)指令,将“莲花河畔景苑”项目的地下车库分包给不具备开挖土方资质的张耀雄个人进行开挖。张耀杰作为众欣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任由梅都房地产公司将合同约定属于总承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土方开挖工程违法分包给张耀雄个人施工,以及违规堆积土方;夏建刚作为众欣建筑公司现场安全、防火工作负责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检查、督促职责,对违规开挖、堆积土方行为不予制止;陆卫英明知众欣建筑公司将其指派为“莲花河畔景苑”项目经理,怠于履行职责,任由梅都房地产公司将该项目的0号地下车库违法分包及进行违规施工;乔磊作为工程总监理,对梅都房地产公司指定没有资质的人员承包土方施工及违规堆土的行为,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制止和报告主管部门。秦永林等6人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倒楼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46万余元,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6人均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上述6被告及其辩护人作了如下辩护:
    1、秦永林的辩护人辩护称,倒楼事故主要是施工行为导致,加之秦永林又不是开发商的法定代表人,只起到次要作用。施工方由于具体落实工程操作,监理又同时起到监管作用,应该由他们承担主要的责任。
    2、张耀杰的辩护人辩护称,开发商越过众欣建筑公司,违规指令施工方挖土和堆土,而且和开挖方在经济上“单独核算”,致使众欣建筑公司无法行使安全管理上的责任。另外,张耀杰发现在7号楼北侧堆土存在安全隐患后,已经口头通知了开发商负责人,但没有得到开发商的积极响应。张耀杰虽需承担领导管理责任,但不能全部归咎于其个人,因此建议法庭对张耀杰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夏建刚的辩护人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夏建刚作为工地“安全防火责任人”证据不足。因为从相关事实看,无人直接指认夏建刚为这方面的“负责人”,而来自工地的对其身份的说法,则包括了“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夏建刚实际上仅仅起到了沟通协调的作用。更何况,夏建刚参加了所有的工程例会,而且在会上对于违规堆土提出了明确的反对意见。违规堆土系属于开发商“强令冒险作业”造成,与夏建刚无关。
    4、陆卫英辩称,自己参加了“莲花河畔景苑”项目一标段的招投标工作。至于为什么被认为是二标段的项目经理,则是因为在该标段的招投标过程中,她把自己的房屋建筑三级证书借给了众欣建筑公司使用,为配合竞标,该公司还与她签了份劳动合同。事实上,她与该公司并没有劳动关系,该公司也从来没给她发过工资或缴纳各种保险。当时出借证书,只是因为自己的父亲与该公司关系密切,且参与该公司的一些建设项目。她在众欣建筑公司主要的任务是应付政府部门的检查,其他的基本不大管,相关工程文件多是他人代签字。她不但没有阅读过施工合同,也没接受过项目管理的授权委托书或合同,连地下车库开挖的例会也没有参加过。
    陆卫英的辩护人认为,因为缺少相关的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总包合同的职责范围又不够明确,公诉机关认定陆卫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证据不足”。
    5、张耀雄的辩护人辩护称,张耀雄仅仅介绍了只有土方运输资质的公司进行挖土,而他自己并非直接施工主体。
    6、乔磊的辩护人辩护称,在倒楼的两大直接诱因“开挖”和“堆土”上,乔磊对于施工方的开挖行为没有签署过“开挖令”,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到了工程方,但遭到了拒绝,虽然实际效果不如意,但乔磊主动履行了监理职责。在“堆土”的责任承担问题上,应该是“谁决定,谁负责”。考虑到乔磊情节轻微,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工程作业中,被告人秦永林作为建设方梅都房地产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秉承张志琴(另案处理)的指令将属于施工方总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开挖工程,直接交予没有公司机构且不具备资质的被告人张耀雄组织施工、并违规指令施工人员开挖堆土,对本案倒楼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
    被告人张耀杰身为施工方众欣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违规使用他人专业资质证书投标承接工程,致使工程项目的专业管理缺位,且放任建设单位违规分包土方工程给其没有专业资质的亲属,对本案倒楼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被告人夏建刚作为施工方的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其应负的职责,但其任由工程施工在没有项目经理实施专业管理的状态下进行,且放任建设方违规分包土方工程、违规堆土,致使工程管理脱节,对倒楼事故的发生亦负有现场管理责任。
    被告人陆卫英虽然挂名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实际未从事相应管理工作,但其任由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义充任项目经理,默许甚至配合施工方以此应付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致使工程施工脱离专业管理,由此造成施工隐患难以通过监管被发现、制止,因而对本案倒楼事故的发生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张耀雄没有专业施工单位违规承接工程项目,并盲从建设方指令违反工程安全管理规范进行土方开挖和堆土施工,最终导致倒楼事故发生,系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
    被告人乔磊作为监理方光启监理公司的总监理,对工程项目经理名实不符的违规情况审查不严,对建设方违规发包土方工程疏于审查,在对违规开挖、堆土提出异议未果后,未能有效制止,对本案倒楼事故发生负有未尽监理职责的责任。
    法院认为,作为工程建设方、施工单位、监理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土方施工的具体实施者,6名被告人在“莲花河畔景苑”工程项目的不同岗位和环节中,本应上下衔接、互相制约,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不能正确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最终导致“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倾倒、1人被压死亡和经济损失1900余万元的重大事故的发生。6名被告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
     2010年2月11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秦永林和张耀杰有期徒刑各5年、夏建刚和张耀雄有期徒刑各4年、陆卫英和乔磊有期徒刑各3年。
    一审宣判后,6人均表示不服,拟提出上诉。

三、律师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秦永林等6人在施工过程中显然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不能正确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各自职责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