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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功远:罗素·费舍七要素谈判法

2015/10/12 字体: 来源: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作者:唐功远

    时代变迁,技术日新月异,同时改变了合同双方的交易模式,为了应对这种变化,需要同步学习合同本质、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更新合同谈判基本技能。
    一、合同谈判的两个关系
    1.法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
    大多数公司的谈判主导权掌握在业务部门手里,鲜少耳闻法务部主导合同谈判。但试想,法务如果能真正帮助商务团队解决合规、法律甚至商业问题,自然能得到业务部门的支持。相反,如果法务游离于业务部门之外,仅仅扮演警察角色,只是做风险提示,业务部门容易有抵触情绪。因此,法务需要真正理解业务,加强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并与业务部门处理好关系,法律才能创造价值。
    2.法律风险与业务发展的关系
    合同谈判的另一个方面是处理好法律风险与业务发展的关系。法务部门仅仅进行风险提示是不够的。风险是可以计算的,相对获利承担恰当的风险。一个项目的运行有两条并行的领导线,一条由业务部门领导,一条由法务部门领导。目前的谈判团队中一般由业务部门主导,这样是有缺陷的。律师在谈判中应该发挥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作用。
    二、合同谈判的结构性思维
    合同谈判成功需要拥有结构性思维,结构性的思维方式分为四个步骤:第一,界定问题;第二,问题诊断,诊断出问题后要如何治疗呢,用西医还是中医,见仁见智;第三,生成可能的方案,在很多的解决方案中,要找到最恰当的具体的解决方案,合同谈判达不成交易的原因要细化;第四,描绘出具体的行动思路,当确定到一两个问题之时,什么时候找领导,找什么领导,找领导说什么这样有有了方案。真正的leader不在于职称有多高,而是“领导”领导,促使谈判得以达成。
    重大项目谈判不易,领导助力能使得谈判更容易达成。我们要知己知彼,既要了解谈判对方的决策链(decision maker),也要了解对方的决策流程(decision process)。谈判之前要做好预案,要有一个确定的范围和底线,谈判具体方案,如谁先出价,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让步不能太迅速,否则会主动提供给对方一个谈判点,在下一次谈判中会让对方占据有利一方。
    三、合同谈判的“七要素法”
    谈判方法是一个综合性技能,没有一种方法是谈判的万金油。我姑且给大家介绍一个哈佛大学教授罗素·费舍创立的七要素法。七要素分别为利益、备选方案、选项、合理合法、承诺、关系、沟通。
    争议都是表面的,实质上都是关于利益分配(interests)的讨论。谈判要抓住这个实质,在谈判之前分析对方的利益,并作出分类:不能让步的部分、可让步的部分。这样就能在谈判中把握分寸,必要的部分不能让步,可抛弃的部分可以让步。
    备选方案,是指在当下谈判条件不能达成时的最佳方案。有一个PLAN B很重要,在一个条款不能达成合意的时候要迅速反应,拿出备选方案,最好这个PLAN B是在逻辑顺序上与原方案有所不同,但表达的是同一个内在含义。
    选项要素要求我们准备好得以满足双方利益的方案,思考哪些方法可以用来使不同的利益追求创造价值。
    合理合法性要素在实践中常被运用,这个要素对谈判人员提出要求,需要他们收集有说服力的外部标准和法定的标准。
    承诺要素约束我们不能够进行我们无法执行的承诺。
    关系和沟通国内国外都一样,很多人觉得外国人不搞关系,但事实并非如此,和谐的商业关系,无论在海内外都对交易有积极作用。

    谈判的力量是可以影响他人决定的力量,谈判最重要的就是这股力量。谈判人员要自我帮助、自我激励,暗示自己,不管别人想什么,我们都能得到我们想要的结果,同时也要认识到我们成功的取决于别人怎么想和相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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