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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解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意见》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影响

2015/12/21 字体: 来源: 作者:

    免责声明:本文的《意见》解读部分为赛尼尔法务管理公号原创。附录部分内容,引自新华社通稿和“法客帝国”、“知产库”等公号。赛尼尔法务管理无法保证网传内容部分的真实性,仅供参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无疑是今日法律人关注的头条新闻。据新华社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将完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取代原来的司法考试,成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准入资格考试。
    今天早上,微信公众号“法客帝国”等知名公号,对网传关键内容摘录版做了报道。“春江水暖鸭先知”,司考培训机构恐怕是对取消司法考试最为关注和敏感的群体之一。我们发现有的司考培训机构公号,早在11月份就展示了疑为《意见》原文的照片翻拍。根据一些翻拍照片显示国务院办公厅的发文时间为9月30日。
    围绕企业法律顾问关心的问题,分享几个我们观点 。因为没有正式的官方发布《意见》原文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我们的初步分析与解读建立在网传内容的基础上,不能保证观点的准确性。
    一、依据新华社通稿,“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而依据网传《意见》原文,“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其中“法律顾问”也属于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群体。
    大家普遍关心“企业法律顾问”是否会被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根据此前我们对国家政策的跟踪,我们认为这一可能性不大。我们理解,意见中的“法律顾问”可能应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否则将会出现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新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苛刻要求。这与目前多数企业法律顾问未有通过司法考试,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现状不符。当然我们也注意到《意见》中提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的提法。因此也不能完全排除这一可能性。
    二、据通稿“《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而依据网传《意见》原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因而,未来多数人只有取得法学专业学位(法律本科,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才有参加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资格。
    当然,非法律专业学位如果已经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也有报考的资格。大家普遍会非常关心,“企业法律顾问”从业经验,是否满足“从事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希望在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纳入“法律工作”范畴,为更多没有法学专业学位但工作经验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开放参加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机会。
    三、而依据网传《意见》原文,《意见》要求,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据此推测,2016年很可能是末代司考。2016年也有可能是非法律专业的同学,参加司法考试的最后机会。千军万马争过独木桥,2016年的司考通过率一定非常低。在企业法律顾问从业人员中,还有很多是非法学专业出身,今年参加司考,将面临同样的挑战。
    附录:《意见》原文网传摘录版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五)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六)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七)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四、建立职前培训制度
    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改革后,将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及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培训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工作的保障水平。
    (十九)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衔接机制,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
    (二十)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阐明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积极作用。及时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公告,引导考生和社会的预期。
    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新华社通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意见》提出,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意见》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二要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三要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四要坚持积极稳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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