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研究

企业间相互借贷存法律风险 一方违规担保方也遭殃

2012/11/9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一些企业选择向其他企业借款来解燃眉之急。但是,企业间的借贷是法律禁止的,由此出现的利息和担保也是无效的。近日,迎泽区法院就审结一起这样的借贷纠纷案。2008年7月1日,我省某科技工程公司将70万元资金借给一家贸易公司,双方约定2010年7月2日还款,借款期最多可延期一个月,如逾期还款贸易公司须支付5%的利息,某建筑公司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然而,还款期到后,贸易公司却迟迟未还款,工程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贸易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建筑公司对贸易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建筑公司辩称,依照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的拆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该公司不承担责任。合同对担保期限没有约定,法律规定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6个月,但借款期满后,工程公司未向该公司主张权利,因此该公司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两公司间的借款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70万元。另外,因借款协议无效,故其附属的担保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因出借本金而约定的利息也是无效的。但是,建筑公司明知国家法律禁止企业间的借贷却还提拱担保,存在相应过错,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由贸易公司返还借款70万元;建筑公司对贸易公司应返还款项中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