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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瑞幸事件聊聊公司治理那些事儿

2020/9/22 字体: 来源:赛尼尔法务管理 作者:

近一个时期以来,资本市场最大的新闻,莫过于瑞幸咖啡(以下简称“瑞幸”)财务造假而被停牌。该事件之所以吸引眼球,不是因为,瑞幸在国内拥有数量上超过星巴克的门店、也不是因为“小蓝杯”如何受到都市白领和美团的热捧,而是因为,它从上市到停牌退市仅仅四百余天,可能是最短命的上市公司吧。

    造成瑞幸“滑铁卢”的原因,业界的各位大伽都有不同的解读,笔者认为正是公司治理风险给了它致命的一击,因此,瑞幸事件给中国企业上了一堂深刻的公司治理大课。



一、瑞幸事件回放

让我们先通过时间轴,回放一下瑞幸的成长史。


2017年10月

瑞幸第一家门店在厦门银河soho开业


2018年1月1日

陆续在北京、上海等13个城市试营业


2018年7月、12月

分别完成了A、B两轮融资


2019年4月22日

瑞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递交招股文件,拟最高募资1亿美元,寻求以LK为代码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


2019年5月16日

确定了IPO发行价,5月17日即挂牌上市

共募集资金6.45亿美元,市值达42亿美元;而在中国市场,瑞幸用不到3年的时间,完成了星巴克22年的扩张足迹。

至此,瑞幸达到了它预期的目的、同时也达到了它的顶峰。

瑞幸的高管们曾经放言,他们是“割着资本主义的韭菜,请中国消费者喝咖啡”,然而,事情的发展远没有像这些高管所设想的那么乐观,他们一方面要通过持续的补贴开拓及维持国内的消费市场,另一方面,要向美国股民提供其所承诺的回报。那么问题来了,其“业绩”从何而来呢?股民得不到回报,他们就会拨腿走人,股票价格就会下跌,国内消费市场因此就可能难以为继了。

怎么解决这个矛盾呢?瑞幸的高管们悄悄地更改了商业模式,即由原来的2C变成2B。笔者不准备就其商业模式进行评价,只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之。


众所周知,商业模式的变更属于企业重大事项调整,对于公众公司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然而,瑞幸的高管们并没有把事实的真相公之与众,直到东窗事发。2020年初,浑水研究发布匿名报告,指出瑞幸伪造公司财务及运营数据,并通过现场调查,得出了它造假的判断。接着,安永华明会计事务所,派出相关反舞弊法务会计团队作进一步调查,他们在审计中发现,瑞幸通过B端大客户,购买巨额咖啡代金券以维系业绩的虚高,调查表明,瑞幸从2019年4月开始就捏造交易额,当年的净收入增加了约21.2亿元人民币,公司成本费用虚增13.4亿元人民币。


 

二、如何评价瑞幸事件


 

由上面的时间轴,我们不难看到这样一个逻辑关系:雄心勃勃、飞飙式成长、对市场判断失误,伪造财务数据。4月2日,瑞幸发布公告表示,经过董事会委任的特别委员会调查,公司部分高管伪造了与交易相关的销售额,该公告引发瑞幸股价大幅度爆跌,股价盘前暴跌近80%,盘中六次熔断。


6月29日晚,瑞幸正式停止在纳斯达克交易所的交易。事情到此并没有完全结束,后面不排除还有集体诉讼的可能性。


瑞幸的变化极富戏剧性,从上市到退市,仿佛是“过山车”般。表面上看,瑞幸财务造假损害的是美国股民的利益,实际上损害了瑞幸整个产业链,并可能波及中国的消费市场。面对披露出来的事实,人们不禁要问:瑞幸的高管们为什么要造假?他们为什么能造假?怎么样才能堵死造假的漏洞?笔者认为,这不仅是一个企业诚信问题,更是一个公司治理问题。


 

三、瑞幸事件的警示



 

公司治理是市场经济国家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瑞幸事件给我们提出了如下警示:
第一、 企业要行稳致远,就要重视公司治理
瑞幸被浑水研究做空了,这是它的投资人和高管做梦都想不到的,但是,这个看似偶然的事件,却是必然的结果。它再次无可辩驳地说明,在企业的诸种风险中,公司治理风险是最容易被人忽视的!!!美国学者爱波斯坦与汉森在其合著的《公司治理》一书中写道的:2002年股票市场的崩溃,引发了人们对公司治理的关注。在中国,关于公司治理不当引发的案件不胜枚举,国美、真功夫、万科都是因为公司治理问题处理得不好,而遇到了它们的“滑铁卢”。这些案例,引起了立法、司法及理论界对公司治理问题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目的都是为了规范市场主体;即将着手的公司法修改,其重点就是公司治理。在美国,安然事件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法律直接介入到对公司治理内部程序的规制,它对监管对象形成了一个密织的网,“倒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特别是以风控为核心的公司治理。
纵观中外企业的系统性风险,那一个不是与公司治理有关?前有安然,现有瑞幸!!!瑞幸事件再一次提醒我们: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个企业的毁灭主要不是外在原因,更多的是因为内部出了问题,所以企业要行得稳、走得远,必须要重视公司治理。
第二、 要根据客观条件健全公司治理
瑞幸采取的是一种可变利益实体(VlE)架构:整体可分为离岸公司与到岸公司两个部分,瑞幸咖啡、瑞幸咖啡投资公司、瑞幸(香港)有限公司,属于离岸公司;而瑞幸咖啡(天津)烘焙公司、北京外商独资企业及其旗下49家子公司属于到岸公司,离岸与到岸公司之间以股权关系相连结,作为经营实体的北京外商独资企业又与可变利益实体形成契约关系。这种结构,让人看得眼花缭乱,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这种可变利益架构的公司治理,有两个关键部位,一个是中国境内的运营实体,另一个是境外上市实体,尽管两者处于分离状态,但是各个环节是有契约作为纽带的,业务、财务、资金等就是通过这个纽带进行输送的。
因此, 笔者认为在VlE架构下,要从整体上思考公司治理问题,既要考虑属人法的要求,也要考虑属地法的规定,例如,虽然中美两国法律对公司治理均有明确规定,但是,美国法律更深度地介入到公司治理中,《萨班斯法》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与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最突出的特点是要求强化内控,换言之,按照美国法律,对董事会及高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强行法,它明确规定,董事长及其他高管都有责任去建立一个完善的内控体系,建立以风险管控为核心的治理模式,其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不仅可能被罚款、还可能有牢狱之灾。
由于市场环境的多元性,公司治理的模式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即企业要根据客观环境,设计公司治理模式,对企业而言,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公司治理模式,所谓“最合适”,是指这种治理模式是否符合商业目的、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能运转自如,能否进行科学决策,且能够及时发现、有效管理风险。
第三  治理机制比结构更重要
企业要想进行IPO,资本市场必定要求其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推断,瑞幸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是符合法律及监管要求的,那么问题出在那呢?笔者认为只能从治理机制上找原因。“机制”是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结构是死的、相对不变的,而机制是活的、是在不断运行中的。所谓完善公司治理,应该是指结构健全,机制灵活、不偏离公司治理的理念设计、和价值取向。
机制运作的不好,必然带来治理上的风险。按照英国学者David与Philipb的观点,公司治理风险是指公司治理机制设计不合理,或运行机制不健全给公司持续经营带来的不稳定性及对公司总价值的影响。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董事会治理,而董事会的核心价值应该体现在对于企业的战略决策和风险把控上,瑞幸董事会对高管财务造假这个重大问题视而不见,正是监督机制出了问题(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董事长陆正耀及董事会参与其中,则另当别论);此外,按照《萨班斯法》,上市公司高管对“财报”有书面声明和如实披露的义务,但是,在瑞幸董事会不主动作为的情况下,又没有相应的制度或机构对它进行督促,我们很难想像,一个上市公司竟然对最严厉的法律置若罔闻(况且它之前又有安然这样的先例),笔者有理由认为瑞幸或者没有治理机制、或者治理机制完全失灵,如此,不产生法律风险,才是怪事呢。
第四、要从广义上认识公司治理
广义的公司治理之理论基础,包括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二者的统一。它不仅要考虑投资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还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不少人一谈到公司治理,都喜欢在“委托一代理”上做文章,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其他相关利益者,瑞幸“割资本主义韭菜”虽说是一句戏言,但是,不能否认其某些高管在主观上,更多地考虑的是少数投资人(特别是内部人)的利益,所有造假行为背后的价值取向都是一样的,即都是以牺牲大多数中、小投资人的利益,以维护少数人(或者大股东)的利益。
笔者认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作为其市场重要主体的企业,更应从广义的角度来建立与完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由此才能平衡好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

 

结束语



笔者曾在某大型国企从事过多年的法务与风控工作,通过对无数案例的成因分析,得出一个结论,即企业所发生的法律风险,可以归为“三分天灾、七分人祸”,特别是那些飞飙式成长、压缩时间线蹿升的企业;也就是说,这些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人为造成的,是经营者、特别是某些占据决策、支配地位的高管,违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结果,这些情况归根到底都是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治理之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有两种情况必须引起企业经营者的高度重视:


第一种情况,形似而神不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完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上的搭建,即两会一层均已俱备,但是,并没有实现有效决策、控制风险的合力;


第二种情况,重“结构”,轻“机制”。高效的公司治理是结构与机制的统一,因为结构是死的、机制是活的;结构是相对稳定的,而机制是变动的,它就好比一艘船的轮机,掌舵着船体的运动及方向、航速。公司治理风险,主要是机制上出了问题,就瑞幸事件来说,笔者相信,作为上市公司,它的治理结构应该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否则工商部门不可能批准、更不可能上市),然而,公司高管的造假行为,充分表明这个机制运转是失灵的、内控是不到位的,也就是说在这个治理结构下,相应的规章制度,必要的程序,特别是决策、风险防控、执行等程序缺失或者形同虚设,瑞幸敢冒美国史上最严厉的《萨班斯法》之大不韪,不能简单地用无知者无畏来形容。有人曾提出了一个“不合规行为”发生的铁三角定律:“不合规行为”=权力+不良动机+业务机会,其实,这个问题在本质上就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问题!!! 


要防范公司治理风险,企业就要完成从形式上的公司治理,向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治理转变,即由重治理结构向重治理机制转变,要把合规、内控融入到公司治理机制中!!!公司治理的建立、健全与完善,从根本上说是个系统工程,还需要法律规范、行业准则、政府行为、社会舆论等作为支撑,才能形成一种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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