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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的方式及流程

2011/3/4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的方式及流程
[发布日期:2011-01-24]
 
韩晏元;李航
 
 
【摘要】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介绍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的概况、日本企业的基本形态、并购方式、基本流程以及所涉及的日本及中国的相关政府审批程序等内容。
【关键词】走出去;并购;日本企业;事业转让;法律实务
【全文】
    
  在“走出去”政策的鼓励下,中国企业发起的大规模海外并购活动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其中不乏具有代表性的事例为媒体广泛报道,津津乐道。在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方面,近年来日本也在制定各项政策积极吸引外国投资,并且在法律层面也多次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诸多有利于企业并购,包括外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的制度。
  
  本文拟从法律实务角度,对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的概况、日本企业的基本形态、并购方式、基本流程以及所涉及的日本及中国的相关政府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一介绍[1]。
 
  
  一、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的概况
  
  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的事例中,近期最引人关注的当属2009年苏宁电器通过其开曼公司收购日本老牌家电零售企业LAOX,苏宁电器的开曼公司通过取得LAOX定向增发新股的方式成为了这家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这次收购在日本引起了很大关注,甚至有人认为这次并购意味着中国企业大规模收购日本企业的时代的到来。事实上,从动用资金的角度上看这次并购并非规模最大,据报道,中国的太阳能电力企业无锡尚德于2006年曾斥资3亿美元并购了日本的MSK株式会社,在并购资金的规模上创下了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的记录。除此之外,媒体报道的上海电气于2001年收购秋山印刷机械株式会社,于2004年收购池贝株式会社,以及三九药业于2003年收购日本东亚制药,均为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的典型案例。
 
  二、日本企业的基本形态
 
  现行日本公司法(2006年5月1日实施)规定了4种公司形态:即股份有限公司(日语称为“株式会社”)、无限公司(日语称为“合名会社”)、两合公司(日语称为“合资会社”),有限责任公司(日语称为“合同会社”)[2]。日本的株式会社类似于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会社类似于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现行日本公司法实施前,日本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还规定了 “有限会社”这种公司形态,随着现行日本公司法的实施,日本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已被废止,今后,日本不再允许新设“有限会社”,但允许已设立的“有限会社”保留原名称,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继续存在,适用股份转让受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日本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很低,现行日本公司法实施前,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日元,相当于中国的70万人民币左右,而“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00万日元,相当于中国的20万人民币左右。在日本,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的社会信誉度较高,所以一般情况下,稍微有些规模的公司均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这种公司形态,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时,建议从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中筛选并购对象,本文也将以中国企业收购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为“目标公司”)为前提进行分析和介绍。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日本公司法实施后,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已被废止,理论上,出1日元就可以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时,也不能完全被企业形态所迷惑,应对日本企业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了解该企业的具体情况后再做决定。
  
  三、并购方式
  
  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的方式和日本企业并购中国企业的方式相同,主要有(1)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2)接受目标公司的事业转让这两种方式。
 
  (一)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份
  
  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即可相应获得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取得股份具体有(1)受让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2)认购目标公司定向增发的新股;(3)吸收合并;(4)股份交换;(5)要约收购(限于上市公司)这五种方式。
    
  采用第一种方式时,中国企业只要与欲出让股份的目标公司现有股东达成一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再根据该协议约定方式取得股份凭证及支付对价即可。此时,不需目标公司的同意,如果目标公司的章程没有特别规定,也不需要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采用第二种方式时,因为需要目标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所以需要取得目标公司的同意,为此,需要目标公司按照日本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定向增发的相关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即需要一定比例的其他股东的同意。
  
  理论上,中国企业也可以采用第三种、第四种和第五种方式并购日本企业,但如下文所述,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时,还需要通过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相关核准或备案,由于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并购方式的规定不明确,所以在实践中,通过第三、四、五种方式来并购日本企业的操作性不大。  
 
  (二)接受目标公司的事业转让  
  
  接受日本企业的“事业转让”(现行日本公司法实施前称为“营业转让”)也是中国企业并购日本企业的一种方式,有些类似于我国的资产收购,此时中国企业受让的资产不仅包括目标公司的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如客户资源等。但采取这种方式需要中国企业事先在日本已设有子公司,通过该日本子公司进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这一方式时,除了与事业相关的资产被转让之外,与该事业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等也会一并转移于并购方。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并购方除了要与目标公司达成事业转让协议之外,还要取得该事业相关的各个债权债务关系及合同关系所涉及的第三方当事人的同意,并将相关权利义务一并继承。
 
  四、并购的基本流程
 
  在明确了目标公司形态及拟采用的并购方式之后,就进入了实质收购阶段。一般来讲,并购日本的上市公司需要履行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的诸多法定义务,程序比较繁琐,本文仅就最常见的通过取得股份方式并购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作一简要介绍。
  
  (一)签订并购意向书
  
  筛选好目标公司后,中国企业和日本企业(或拟转让股份的股东)签署并购意向书,约定并购的意向以及日本企业配合中国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并购意向书必须明确约定中国企业并购目标公司的先决条件,避免中国企业在尽职调查结束后拟中止并购目标公司却不得不继续实施并购的情形。
 
  (二)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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