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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湄公河次区域法律差异大 积极构筑良性法律环境

2011/6/9 字体: 来源: 作者:

    6月5日在昆明召开的“首届服务桥头堡、走出去战略论坛”上,与会专家和企业代表谈到,当前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发展不断增速,合作态势良好,但由于所涉及的国家政治体制各不相同,文化传统有所差异,经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法制环境差异较大,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各国的进一步合作发展,特别是中国部分企业“走出去”后,缺乏对投资国法律环境的了解,维权成本高、搜集证据难等使得一些企业投资失败。

    --区域各国法制体系差别较大

    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法制体系存在许多不同。例如在政治体制与宪法等构成的国家基本框架上,各国存在重大差别。中国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杨林村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例如越南、老挝是社会主义国家,泰国、柬埔寨是君主立宪制国家,政治体制不同直接影响了宪法的内容,也决定了立法程序和司法系统。而这些最基本的法律环境虽然不直接介入各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法律关系,但对相关法律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

    又如在司法体系方面,各国差异明显。大湄公河次区域的缅甸、老挝、越南和柬埔寨,其司法体系也分别受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影响,但未完全照搬或移植。泰国只是参照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条,修订具有自身特点的民商法、刑法、刑诉法和民诉法。在法律执行环节中,各国也有所相同。这些司法制度特点在纠纷处置中必须考虑。

    还有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部门法存在差异。近年来,尽管各国的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日益趋同,但某些差异不容忽视。如在外资企业设立上,各国都在积极鼓励吸引外资,并将其作为一项国策加以推广,但在具体法律制定上又有所不同。

    缅甸华侨、瑞丽市大通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尚朝贤在论坛上专门阐释了缅甸法制和投资环境的情况。他说,按《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或《缅甸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尽管程序类似,但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同。按投资法设立的公司可直接享受优惠政策,如免征三年所得税等,而按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则一般没有优惠;缅甸税法对其公民的限制相对较宽松,因此拟入缅公司在慎重选择合作伙伴的前提下,可考虑以缅甸人的名义注册公司,这样无论在税收或“汇价差”等方面,都能减少因双轨制汇率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法制环境差异对次区域合作带来影响

    与会代表谈到,法制环境不健全或差异过大,对经济、技术合作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会加大投资者、参与者的风险,减少相关信息量。由于游戏规则不清晰,参与者无法得出相应的预期效果,不敢进行重大长远的经营行为,导致许多国际合作项目小型化和短期化。同时,海关、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制环境不规范会严重影响合作企业的经济收益,造成投资和竞争环境的不平等;电信、网络信息、航运、陆路运输等法律法规的不规范也会影响物资、信息、服务的流通。此外,非规范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少数个人和企业以投机甚至犯罪牟取暴利,对正常的经济、技术合作干扰和破坏极大。

    云南建工集团副总经理、云南海投总经理刘勇在论坛上表示,该企业近几年的海外项目每年合同额都在2亿美元,产值约1亿美元。企业承建的老挝万象东昌酒店、老挝第25届东南亚运动会场馆、柬埔寨政府办公大楼等项目获得了当地的认可,目前正在海外运作的项目还有近20个。“在这些年的对外投资中,我们切实体会到了一些实际存在的问题,例如对境外法律法规等缺乏了解,对当地社会关系和市场信息掌握不够等等,这些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都影响了我们的正常运转。”

    虽然次区域部分国家已建立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但也发生抢注我国企业商标的案件,如云南999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999公司)在某国投资失败就是一个例子。999公司是国家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国家自营进出口权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近5亿只,产品主要销往越南、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等国。2001年到2003年,公司出口到某国的电池量大、创汇多。但自2004年以来,公司的出口额突然大幅下降,原因是某国一地区新建了一家电池厂,生产的电池同样打“999”商标,到2004年下半年,该国有关部门发文要求控制中国“999”牌电池的进入,使公司遭受打击,不得不败退该国市场。后该公司认为某国的电池厂家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向海关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未料这家电池厂早在当地对“999”商标进行了注册并申请过知识产权备案。

    云南省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冰说,从商标抢注来说,主要有两种理由,首先是为了阻碍被抢注商标的企业的产品进入相关市场,其次是为了牟利。商标被抢注后,无论被抢注商标的国内企业放弃原商标另创品牌,还是高价回购,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被抢注的商标,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从本质上讲,商标抢注就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个人、企业为了牟取暴利、争夺市场而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我国企业在国外的维权常因收集证据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不愿身涉官司或承担责任等,我企业或草草收场,或投入巨资才能维护合法权益。

    --积极努力构建良性的法律环境势在必行

    云南省侨联主席李嵘在论坛上谈到,随着国内“走出去”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一些中国企业在国外遭遇法律纠纷的问题频发,一些企业不仅没有获得“走出去”带来的利益,还面临生存的问题。

    具体来看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包括贸易、跨境投资、服务贸易、关税、资源开发、外汇管理、运输及内河航运、技术转让等,以及当前被广泛关注的生态、环境、碳排放等。因此我国应积极引导和帮助次区域其他国家推进法制建设,可适当的对一些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技术法规等部门法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从事次区域经济、技术合作的各级领导、企业、科技人员要强化法制意识,把法制建设放到与经济、技术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研究和推进。

    同时可设立大湄公河次区域的法律研究中心,由该中心全面分析各国的法律法规,提出改进法律问题的建议,为政府间双边、多边谈判准备法律预案和基础材料,也为参与该区域合作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事务等。可考虑在云南、广西及北京现有的法律机构和高校基础上建立法律研究服务机构,锻炼和培养一支国际化、专业化的法律人才工作队伍,以便成为日后支撑该区域法制建设的基础力量。

    王冰认为,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同时继续加大完善投资保护的相关机制。次区域各国要联合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构建正常的法律环境。

    部分与会专家还建议,企业应综合考虑自身拥有的资源、发展战略、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国的法制环境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和企业组织形式,以规避法律风险;同时要了解和遵守投资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了解各国在反垄断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环境保护、劳工、公司治理、税收、知识产权等领域设置的标准;投资时应充分重视投资法律文件的准备和签署,注意审查合作方的资质状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风险的管理,加大对员工法律知识的培训,强化内部法律顾问设置,重视外聘律师及其他专业机构的作用等。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主任刘鹏旭呼吁,应加大对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包括政策指导、信息提供和对外交涉,还应帮助企业提高维权能力;另一方面,行业组织应发挥作用,组建专利联盟,推动企业增强自主研发能力,破解贸易壁垒,积极探索海外维权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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