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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解约需谨慎

2008/11/18 字体: 来源: 作者: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已十月有余但许多公司的人事部门对于如何管理员工合同控制用工成本并没有真正的理解透彻反而使公司背负了许多本没有的包袱。反观这10个月中出现的各类劳动纠纷不乏这样的典型案例。
 
         
      今年7月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创下上海市解雇赔偿之最。谢先生1995年6月进入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2003年10月担任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安徽省总经理今年4月18日他被公司无理由解雇。今年6月谢先生向浦东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诉要求恢复与西门子的劳动关系遭到西门子方面的拒绝。随后谢先生向西门子提出300万元的补偿要求。经调解双方最终就补偿135万元达成一致。
 
         
      在这个天价解约的背后用人单位可以吸取很多教训。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劳动者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设立经济补偿金制度只是为了加大用人单位的解约成本使其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合同但许多用人单位往往曲解了这一点。
 
         
      某些员工能力出众表现积极但在待人接物上有所欠缺致使老板有颇多怨言甚至有时为了某些私人原因就是要和职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认为无非就是给你一笔钱只要你走就行。殊不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里就明确强调了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情形而劳动者又不愿意离开单位的单位就必须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因为一己好恶用纯粹的金钱来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至于何时才能认定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是仲裁委员会和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范畴。
 
         
      但这个案件中的天价补偿就很难在其他案件中复制了因为这是双方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及相应的意义。如果纯粹按照法律的规定也许就没有这么高额的赔偿了。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当按照两倍的标准予以补偿即便如此依旧有法定的上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所以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的协议用人单位最多需要支付劳动者12个月的三倍工资。即便没有达到135万元如此的天价对用人单位而言仍是一笔不菲的负担。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解除员工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不能再因为一些微不足道的原因使自己的用工成本无谓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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