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研究 人力资源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应防范法律风险

2008/12/19 字体: 来源: 作者:

     辞退员工是用人单位的权力,新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范,辞退员工只能根据员工的过失,根据企业的用工制度辞退,否则员工可以申诉企业违法接触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赔偿。下面两个案例就是企业滥用辞退员工的权力,成为被告,导致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增大。

案例一、对离职员工发布“通缉令”成被告

    据新闻晚报报道:2006年8月30日,成都出版全国发行的《电脑商情报》A6版下半版上,刊出了一份抢眼的《严正声明》,并排刊印了六个人的证件照片、证件号码,其中列在第一位的是赖介婷。这份由游戏米果公司刊登的《严正声明》称,赖介婷等六位员工的竞业禁止期开始,任何公司或组织在竞业禁止期内,以任何形式雇佣上述六人,米果公司将对这六人及所在单位提起诉讼。声明中还表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米果公司将对这六个人提请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声明中还专门列出:“被本公司开除之员工赖介婷小姐于7月17日下午16:00非法进入本公司开发团队办公室,窃取公司财物、并非法使用本公司计算机设备,本公司已于2006年8月7日向公安局报案,目前此案正在受理中。”在《电脑商情报》上刊登了半版的“通缉令”之后,游戏米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坐在了被告席上,离职员工赖介婷———“通缉令”上的第一个人,认为米果公司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索赔119000元。与米果公司一同坐在被告席上的,还有共同署名发布《严正声明》的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以及刊登这份“通缉令”的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赖介婷,米果公司前员工,负责开发网络游戏。2006年7月4日,就在这份声明发布一个多月前,米果公司认为她破坏公司团结、违反劳动纪律,将她开除。“通缉令”上的另外五人,也是研发人员,2006年8月16日离职。他们曾经是米果公司开发网游《如来神掌》的核心成员。赖介婷的代理人表示,从形式上看,这一声明很像通缉令,这是对赖介婷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侵犯。从内容上讲,这份声明编造事实:劳动仲裁部门已裁定对赖介婷的开除不成立,所以“开除”这个词是对她的诋毁;7月17日下午的事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米果公司却说正在受理中;米果公司还表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一种诬陷。此外,米果公司说任何公司都不得聘用赖介婷,谁用就告谁,这已经侵犯了她正常的就业权。米果公司则表示,赖介婷企图出售公司游戏源代码,已使公司陷入危机,刊登他们的照片是挽救公司的唯一办法。在这份声明中,他们仅仅是申明了自己公司的权利,所依据的也都是事实,并不存在对赖介婷的诋毁,所以不同意赔偿。本案的第二被告得勤律所表示,刊登这份严正声明,该事务所事前并不知情,所以并不侵权。电脑商情报也向法院发了声明,表示该报是依据广告合同发布的这个版面,并无过错。

    日前,此案在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案例二、公司诋毁已辞员工被判赔礼又赔钱

    据新闻晚报报道:某家具公司对多家供应商发函,称被辞退的采购员张先生有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张先生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令家具公司向张先生赔礼道歉,并支付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张先生原来在家具公司负责采购,后公司以“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辞退了他。该公司还向多家供应商发出声明,称张先生已被辞退,无权代表公司进行任何采购业务,调查发现张先生与个别供应商存在不正当的商业行为等。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先生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商业贿赂的嫌疑,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公司的控告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法院认为,家具公司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张先生在任职期间有不当行为,就草率地向多家供应商发函,在该函中所作的不实记载,是对张先生劳动、工作情况的负面评价,该评价在事实上降低了对张先生的社会评价,并对其今后就业、求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名誉权。

     这两个案例说明了同样一个问题,即用人单位辞退权的边界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具有可以辞退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的程序后,可以辞退员工。但是,这个辞退权有边界的,公司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能跨越这个边界。尤其是在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还存在其他纠纷或事项未办理妥当的,应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解决,不可以诋毁、诬蔑已离职的员工。否则,这种行为就将侵犯到员工的名誉权或其他民事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现在的企业还要慎用“除名”和“开除”,因为他们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那时候企业都是国有的,企业劳动者是国家的人,是录用制的固定工,人身依附关系很强。而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有期限的合同制,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使用一些诸如警告、罚款、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管理措施,但当用人单位使用开除、除名(其实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等手段处理员工的时候,用人单位已经是把自己当作于高于劳动者的地位来做决定,并且“除名”和“开除”带有一定的贬义,所以,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用人单位都无权将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即劳动者开除或除名,用人单位的最高权利仅限于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网易博客

 

 

【编辑:黄镭】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