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9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有些企业认为,“我使用劳务派遣工,这样,我与派遣工没有劳动关系,没有直接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与派遣工的劳动关系都由派遣单位去处理。”
这种想法正确吗?这种想法是一些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出发点或是因素之一吗?
我们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付迎涛律师的意见:通过第92条的规定,HR应该能明确了用工单位是否有可能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所谓“连带赔偿责任”就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义务人提出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要求,而此义务人可根据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义务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落实到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也就是说,被派遣劳务者虽然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则劳务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责任;若仅向用工单位要求承担责任,则经法律程序最终认定后,用工单位是不可以拒绝的!
此时,用工单位还能够说自己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不去承担责任吗?
那么,如果解决这一些问题呢。
第一,用工单位的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性质必须有深刻的认识,在选择使用这种用工方式时,就必须意识到在法律风险角度,劳务派遣并不是避风港。
第二,在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中一定要充分、明确地约定违反协议的责任。此“违反协议的责任”是用工单位可最后抓住的“稻草”。若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在被派遣岗位上受损,则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再按原先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编辑:黄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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