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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面观

2010/6/28 字体: 来源: 作者: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定成为这部法律的争议焦点,相对于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做了重大改变,导致了实施前后用人单位一系列的反抗行为,一时间辞职门清退门工龄归零门接踵而来,导致劳资关系一度紧张。
     
笔者作为专注于劳动法领域的律师,特从实务角度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一番全面分析,希望能够给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从事劳动法业务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相比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上进行了突破,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可订立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限制。在上述2 3 4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在劳动者符合2 3 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同意的,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义务,不愿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有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但是由于执法力度的关系,导致事实劳动关系泛滥。
    
《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个顽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是否还需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 《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虽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并不明确。用人单位仍需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也作出了明确, 《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的理解
    
劳动部办公厅对 《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按照 《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在此举一则案例:老王于19983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电工, 20036月,老王的父亲重病住院,为了能照顾父亲,老王于200371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予以批准,老王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后连夜回到了老家。老王父亲住院2个月后不幸病逝,办完后事后,老王提出重新回公司上班,由于工作能力强,公司决定再聘用老王担任电工, 200311月,老王重新办理了入职手续。20089月,老王向公司提出自己已经工作超过10年,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
    
上述案例中的关键是,老王是否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根据相关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老王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次入职,工作时间已经中断了4个多月,不符合连续的要求,因此,公司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很多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采取要求劳动者主动辞职或离职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入职的手段以达到工作年限不连续的目的,这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确认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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