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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听消息获利也应承担法律风险

2008/7/1 字体: 来源: 作者:

投资者在打听消息的同时,在痛恨内幕交易,要求法律严处的同时,必须也明白一个问题,那就是,投资者本人打听内幕消息,一旦被查处的话,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甚至行政责任的风险,
  投资者法制教育缺失
  内幕交易的成本有法律上的,也有道德上的。但目前很多投资者只对法律上的交易成本有认识,而忽略了道德层面的成本。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由于惩罚力度相对较低,对很多人来说,即使因内幕交易被查处赔偿,相对其获利来说,也仍是是一笔划算的买卖,这就造成目前很多中小投资者四处主动打听消息,想通过内幕交易赚钱。投资者希望早点获得信息而获得巨大的利润心理是正常的,但是当很多人都这么做,这种现象就不正常了。
  我认为,投资者在打听消息的同时,在痛恨内幕交易,要求严处的同时,必须也明白一个问题,那就是,投资者本人打听内幕消息,并不单单是该消息真实与否的风险问题,还要做好一旦被查处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甚至行政责任的风险,而不是现在的状况,只要拿到信息,就可以大做文章了。
  但目前我们在上述的投资者法制教育上是缺失的。现在多是强调投资者风险教育,但法律风险也是风险。因为如果因为获得内幕信息而违法犯罪,那就不是你可以规避的问题,而是应该一开始就避免发生违法的问题。
  此外,目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行政监管的安排,此外则是民事责任的赔偿以及刑事司法的制裁。这些实际上都是事后的,按照过去的经验,要让群众参与这个事情,不能把监管变成一个政府的事情。
  因此,在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之余,还需要加大证券市场投资者法制教育。因为告诉投资者怎么开户、怎么交易后,如果哪一天证券市场价格变动造成他的投资风险,那自然有市场教育他。但是投资者还需要知道,证券市场里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做了就有法律上的风险,这就是一个法制教育的问题。只有加强法制教育,使很多人一开始就减少违法违规,这才是让市场健康发展的出路。
  呼吁出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关于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处罚,《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刑法》这些都是比较大的法律依据了。但是今年以来发生了变化———配套文件出台了。4月10号,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这个实际上是反内幕交易的一个规定,不能随便买卖,本来规定的比较粗,现在细化了。5月23号,证监会发布了《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对于被调查事件过程当中的当事人的帐户进行限制措施,这个规定是强行的,过去没有强行规定。这是在原来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 
  对于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者,我还是强调几点:第一,对违法违规者,要没收违法所得,要进行很严厉的罚款。第二,法律应该开闸民事赔偿的制度。在这个基础上,对于没收违法所得所产生的财产,应该建立一个基金,即建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投资者赔偿的基金。这样的话,罚款之后,投资者因受损失而起诉的,如果得不到赔偿的话,就通过这个基金来赔偿。违法者从证券市场投资人拿到的收益最终也要回到受损的投资者身上。
  但目前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是,证监会在处罚了虚假陈述的案件后,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投资者受损失以后,按照现行规定,法院则不予受理,这个政策已经到非改不可快改不可的地步了。 
  在大牛市的环境下,信息非常混乱,在这个情况下,也许有些信息是能够使投资者得到获益的机会,但是这种风险也是很大的。证券市场不可能永远向上,也会
  向下,在这种情况下,更多的投资者应该有一个理性冷静的思考,从公司的基本面出发投资。此外,呼吁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尽快制订让投资者可以起诉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文章来源:全景财经论坛

文章作者: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宋一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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