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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法律规则体系与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2009/1/15 字体: 来源: 作者:

摘要:当今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封闭的状态下求得生存和发展。各国之间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和联系日益加强,并且逐渐地、越来越广泛地被纳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轨道,从而最终形成了经济国际化的趋势。
经济国际化发展使国际投资加大,而国际投资领域一直欠缺一个南北国家共同认可的全球性实体法条约、没有一个共同遵从的法律体系加以约束,国际社会一直为建立国际投资法律体系而努力。
WTO法律规则体系出现以前,两个已经达成的全球性多边投资公约只涉及到了投资争议解决和投资中非商业性风险防范的有限范围,没有就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等一系列实体问题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借鉴WTO法律体系的立法方法、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国际投资实体法成为必要。同时,与其适应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外资法的建议,以期对国际投资法体系的建立有所参考。
一、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投资法主要是调整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总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①国内法主要是指国内立法及判例,在英美普通法国家,法院判例作为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我国原则上不承认判例是法的渊源。②国际法主要指国际条约及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决议和文件。此外,国际惯例也是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际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投资主体,必须具有从事国际投资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外,主体不同,其从事国际投资活动的能力范围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外国法人到他国的法律人格必须由该国承认。主要采取登记制、许可制、互相认可制等形式。国际投资者的待遇即外资待遇,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它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标准,投资及其收益等管理上的保护程度,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征用投资财产时的补偿标准。目前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和国际标准待遇等。主体待遇是投资主体法律地位的重要体现,是一国投资法律环境的基础和核心,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投资待遇的正确选择和确定,对于吸引国际投资并刺激外资向健康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投资方式及法律运作
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是直接投资,其在国际投资中占重要地位。国际直接投资的规范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中居主导地位,是国际投资的核心内容。从各国实践看,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式已从传统的兴办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扩展到许多领域的许多方式。如:合作开采资源、BOT项目投资、外资性投资公司等方式。
这里主要介绍BOT投资方式的法律制度。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运营、转移。典型的BOT分为三个步骤:①东道国政府(由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或授权实体出面)与外国投资者组成项目公司签订合同,政府出面保证,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②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营运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和服务费,回收并取得合理利润。③协议期满,投资者将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从而完成BOT的营运。BOT具有特许协议方式的性质,其关键文件是特许权协议。该协议说明了特许权的授予者与被授予者双方的权责,它是BOT项目投资的基础,是固定和规范BOT项目中东道国政府和该项目的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件,是BOT项目投资所有协议的核心和依据。
三、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经常会因为政府变更或改组、汇率风险、经营手段、资本来源等等原因带来的投资风险导致投资失败。国际投资保护指由资本输入国、资本输出国单独地或共同地采取的某种形式的法律保护措施。主要有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多边投资保护条约。双边投资条约是指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以促进鼓励保护或保证国际私人投资为目的并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即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确定投资者待遇,确保投资安全。多边投资条约指世界范围或一定区域内由多数国家缔结的调整和保护国际投资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律措施之一。除以上国际投资保护的法律制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如:国有化及其补偿、特许协议及其效力、国际投资的外交保护等方式。
四、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通常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外国政府、外国公司机构的与投资相关事项的不同意见或利益冲突。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来自经济、政治两个方面。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式主要有:政治解决、仲裁解决和司法解决。解决争议的法律渊源有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五、WTO法律规则体系与国际投资的关系
当今多边贸易体制是以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多边贸易协议为主体内容,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协议的贯彻实施的保证,以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后盾的一个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贸易管理机制。其特点是正式的永久的国际贸易组织,包容各种贸易形式并开始调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广泛介入国家主权的传统管辖范围,力争实现最大限度的国际贸易各国共管体制和贸易纠纷的司法解决。WTO体系正影响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如: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各国引导和管辖外资的权利开始受到多边纪律的约束。TRIMS协议首次直接将国际投资纳入贸易范畴调节,它虽未否定东道国制订各种投资措施的权力,但却要求这些投资措施不得妨碍国际贸易自由进行。再如,《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管制范畴,规定了以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服务必须遵守的多边法律,对服务业国际投资具有直接影响。除上述协议与国际投资有关外,WTO法律规则体系中的一系列多边竞争规则,如反倾销规则,海关估价协议等都与国际投资有密切关系。自WTO成立,国际投资法已向多边法制化方向迈进了实质性的一步,国际投资问题己不再单纯地受各国外资法,双边投资条约和WTO体制外的多边投资公约的约束,还要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受现代多边贸易体制的制约。
六、WTO法律规则体系对国际投资双边及单边法制的可能的影响
对国际投资双边法制的影响。WTO框架下的一系列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确认了各国一致承认的有关国际投资的多边规则,有可能影响今后双边投资协议的内容。在今后的双边投资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发达国家可能援引TRIMS的协议,GATS等有关协议,要求在双边条约中加入禁止履行要求,扩大服务业投资的市场准入范围,提高投资待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多边解决投资争端等各种条款,从而加速双边投资条约的自由化进程,强化双边投资条约在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中的地位。对单边法制的可能的影响。WTO法律规则体系将对各国外资法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或起因于WTO成员方在WTO协议下本身所肩负的多边条约义务,或起因于双边国际投资条约下本身所肩负的国际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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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WT0法律规则体系对国际投资的多边国际法制的可能影响
WTO创设了一个新的调节国际投资的多边体制,涉及到东道国对外资管辖权限,投资者待遇,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众多领域的许多重大敏感问题。与现有国际投资多边公约相比,WTO框架下与投资有关的协议的贯彻执行具备更有力的保障机制。WTO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今后国际投资的双边和多边国际立法的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强化起促进作用。
八、法律规则对中国外资立法的影响
WTO法律规则对中国外资法的影响,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对某些具体投资规则的更改和废除。WTO框架内的国际投资协议已经对中国外资法的立法方法,有关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外资经营运作的待遇标准、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外资保护等许多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履行国际义务,废除相关立法中与WTO法律规则冲突的具体条款和规定,只是中国外资法改革的一个方面,造就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确立一个统一适用于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法典,已经成为外资法改革的深层次要求。
总之,入世使得我国有机会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并完成我国法律与WTO法律规则的接轨。WTO规则被认为是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不仅强有力地规范了世界贸易行为,而且通过对《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协议》的规定对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产生极大促进作用。我国已经入世,修改、完善和调整与WTO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我国的国内法与WTO协议相适应,成为发展民族经济、顺利实施WTO法律规则的关键。国内立法不仅是履行国际义务、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前提,也是我国当事人充分享受条约赋予的权利,我国政府保护民族经济,维护国家利益的保证。我国应积极参加与国际投资相关的法律、规则、体系的谈判及WTO协议的后续谈判,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自己在国际贸易及国际投资领域的权利。

来源:论文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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