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研究 资本市场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问题

2009/1/15 字体: 来源: 作者:

  规范的信息披露,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银广夏”等一批造假公司的曝光,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不容乐观,我们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执法与监管等方面还任重道远。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两大痼疾 

  (一)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合规,是评价证券市场是否规范、健康的主要标准。而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却屡有发生。2002年2月,沪、深证交所分别对2001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等级评估:深交所514家挂牌公司中,30家优秀、201家良好、249家一般、34家不及格;上交所646家挂牌公司中,53家优良、534家合格、59家不良。2001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与虚假披露相关的案件33起,处罚上市公司8家、高管人员80多人,处罚涉案会计师事务所3家以及注册会计师。21人。上述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绝,问题相当严重。 

  (二)虚假信息泛滥成灾。证券是一种特殊商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要依据。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既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也是广大投资者最为关注的焦点。近年来,虽然各有关方面已愈来愈重视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不断制定、完善相应法规。并加大了监管和处罚的力度,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肆无忌惮地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致使虚假信息泛滥成灾。“琼民源”、“郑州百文”、“中科创业”以及“银广夏”等,无一不对中国证券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引发了一次又一次的信任危机。此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疏漏和重形式轻内容的问题也是令人堪忧的。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三大危害 

  (一)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对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一种义务,而且也是其是否诚实信用的一种直接体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能为上市公司赢得一笔不可多得的无形资产。有关研究表明,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做得好的上市公司的股价都相对高于其他同类公司。相反,信息披露违规甚至恶意造假,则会破坏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并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目前的短期行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中科系”崩盘、“亿安科技”操纵股价、“银广夏”虚构利润,虽然这些事件相对于我国1170多家上市公司而言只是极少数,但这些事件的发生决非偶然。 

  (二)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告诉我们,没有广大公众持续的证券投资,就不可能有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要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就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为如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的信心就会受到打击,其结果必然是投资者选择远离这个市场。为此,各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对投资者的利益采取了种种保护办法,如美国20世纪 70年代制定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英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因恶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却时有发生。 2001年8月,“银广夏”虚构7.45亿元利润的造假事件终于曝光。这虽然是监管的成果,是正义的胜利,但其复牌后的连续15个跌停板、25.32元的跌幅,也使相当一部分中小投资者几乎血本无归。我们从这起事件可以看到:我国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多么需要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三)形成了内幕交易的温床。2002年5月27日,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推出了题为《中国股市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动》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1999年和2000年5类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前后股价异动情况进行了研究。报告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呈现以下特点:内幕交易常和股价操纵相伴随;从业绩变化到人为制造题材都成了内幕交易者的温床。在利用虚假信息披露进行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方面,“银广夏”算得上是一个典型。中国证监会的查处结果表明:“银广夏”“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与此相应,“银广夏”2000年的涨幅达到了440%。

  三、信息披露违规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追求不正当利益。上市公司为了追求某些不正当利益而不惜在信息披露方面违规违法的案例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并不罕见。较为典型的有:(1)为了获取暴利,欺诈、包装上市。如“蓝田股份”、“pt红光”、“郑州百文”、“st黎明”等原本不具备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的公司,通过虚假包装,都堂而皇之地挂牌上市了。(2)为了保住某些资格,恶意粉饰财务会计信息。例如,由于我国在上市公司的配股问题上设置了净资产收益率门槛,因此,有些不符合规定条件而又想保住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就虚构利润。又如,面对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特别处理、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停牌的明文规定,部分经营不善而又不愿被特别处理或停牌的上市公司,就会通过资产重组等手段来进行利润包装。 

  (二)内幕交易者牟取非法利益。10年来,不成熟的中国证券市场显得投机性过强。过强的投机性又成了滋生庄家行为的土壤。由于庄家坐庄和出局的重要手法是炮制题材和适时地披露题材,因此,如果没有上市公司有效和密切的配合,庄家运作会寸步难行。就此而言,庄家行为和内幕交易者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有时甚至是同一的。我们从“银广夏”1999年以来的k线图中可以发现,“银广夏”虚构利润的最终日的就是为了配合庄家的炒作。正是由于炮制了惊人的利润,才有“银广夏”低市盈率、高成长性蓝筹股神话的出笼,才有“银广夏”2000年位居深沪两市涨幅第二的440%的涨幅。“银广夏”的疯狂造假是一场活生生的庄家与内幕交易者联手操纵股价、共同牟取暴利的骗局。 

  (三)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国家股比重大,流通股比重小。“一股独大”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极不完善。尽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但在实践中,却普遍存在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五分开”分不开,大股东利用种种手段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像“st棱光”、“st猴王”、“济南轻骑”、“粤金曼”、“三九医药”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是利用他们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地位,假借各种名义,甚至利用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来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大股东的眼中,上市公司就是自己的“提款机”。 

  (四)规则制度不完善、监管处罚欠力度。客观地讲,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例如,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尚待完善。又如,86.4%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制也有问题。在美国,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实行有限责任制,只能是合伙制;在我国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必须有一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长期以来,我们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监管不严、处罚不力的问题。深交所综合研究所2002年5月20日推出的题为《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实际效果研究》的研究报告认为:(1)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尤其是以内部批评为主的处罚方式,未能足够地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成本,没有起到防止再犯的效果。这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2)在 2001年前受处罚公司的再融资(包括增发和配股)机会与未受处罚的公司相比,无显著差异。以内部批评为主的处罚手段,对公司的再融资能力和机会没有影响。 

  四、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四项主要工作 

  (一)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 

  这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制定信息披露的准则,二是制定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信息披露准则是上市公司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准绳。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规定,是从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和约束。纵观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至少应该包括:诚信、持续、对称、敏感。

  1.诚信准则。诚信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文化和道德。诚信亦应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准则。因为上市公司只有讲诚实、守信用,才能自觉地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从根本上杜绝造假。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信用经济,信用原则是维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首要原则。没有诚实、不讲信用、尔虞我诈,必然使市场经济偏离正常的轨道,给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带来毁灭性的灾难。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美国1929年和 1987年的两次股灾都说明了这一点。同样,我国少数上市公司违反诚信的事件也给广大投资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我国证券市场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2.持续准则。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持续信息披露是提高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及时性的保证,能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客观评价和动态判断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证券法的重要内容。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交易所目前所施行的《上市规则》对持续信息披露也有具体要求:当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其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3.对称准则。对称准则的意义在于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证券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