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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防范

2011/2/11 字体: 来源: 作者: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在公司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法律意识薄弱、产权流失、管理弱化、被抢注等现象时有发生。只有认真研究分析知识产权流失的情形,并积极提出对策,通过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立体防线,从而提高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关键词】知识产权 法律意识 产权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与完善,公司从体制、机制和竞争能力等多方面得到迅猛发展,而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其中良好的法律环境是公司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在法律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尤为重要。在经济全球化的21世纪,公司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已成为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支撑条件。
 
    一、公司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安徽的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市场经济载体的公司跨越式发展却遇到诸多瓶颈制约,其中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已凸显其重要位置,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采用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即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而自动取得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需要通过特定的行政程序即申请、审批、注册才能取得。若公司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则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就安徽省来讲,近两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上得到大幅增长,知识产权促在进安徽省经济发展,提升经济运行质量有着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我省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措施工作起步较迟,公司在知识产权法律工作上整体水平还较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公司整体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薄弱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在公司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重论文轻专利、重研究轻创新,重成果轻市场、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的习性。严重缺乏“创新产权化、保护法制化、产权资本化、产业市场化”的知识经济理念,普遍不重视甚至不懂得“创新—成果-知识产权-资本和市场—效益”的转化之路,既造成了数额巨大的知识产权流失,又给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打开了便捷通道。
    2000年中国平均每百万人授予专利数只有1件,而同期美国为289件、日本则高达994件。我国平均每一个大中型企业申请专利只有2件,与日本、美国一些大企业超过2万件的专利申请量相比简直相别天壤。至今我国竟还有60%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就安徽省09年统计,全省仅有6185家企业申请上过专利,占全省工业企业总数的3%,在全省1813家高新技术企业中申请过专利的也只有22%。而在我国已家喻户晓的美国宝洁公司仅在2002年就申请专利3000多件,平均每天 10件,至2009年底该公司已经拥有专利37000多件。
    在IT行业甚为流行的四句话确实具有广泛的意义: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的企业卖标准。而在我国也确有许多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惨痛教训:VCD是安徽某人首次运用数字压缩和解码高新技术研制而成的整机技术发明,但遗憾的是发明人没有申请专利,导致国内有几百个厂家竞相生产VCD,曾经带来市场一片混乱。哈尔滨中药二厂曾研制生产出一种畅销全国的好产品消咳喘,由于未进行专利保护,使得全国范围内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就冒出了20多家企业竞相生产这个完全相同的产品,本来供不应求的畅销产品一下子出现大量积压、利润也大幅度下降,教训十分沉痛。福建农业大学先后研制出“菌草代木代粮栽培食用菌”等近20项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多数都未申请专利加以保护,结果使菌草技术通过学术会议。论文传遍了16个国家,现在全世界每年仅“花菇”一项的产值就达100亿美元,就这样因未进行专利保护而放弃了一个巨大的国际市场。倘若我国水稻专家袁隆平发明的杂交水稻也申请了专利,那这笔世界性的技术收入更为巨大,仅他这一发明为美国的水稻生产就增加了2000亿美元的收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具体表现在整体保护意识不强。公司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尚无完整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措施,例如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先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先进行成果鉴定、发表论文、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失去了申请专利的大好时机。
    (二)公司知识产权流失较重
    由于公司内科技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在缺乏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的情况下造成技术和成果的流失。目前看来科技人员流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促进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公司管理的缺陷,加上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将原本公司的关键技术或秘密当作给新企业的见面礼和提高自己身价的筹码,从而得到器重和今后工作的资本,携其“跳槽”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公司忽视知识产权流失,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未受到公司应有的重视。
    (三)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弱化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是美、日等发达国家公司的通常做法。与他们相比,我们的差距很大。对于知识产权,公司缺乏有效的、可行的内部保护机制。这一方面使得公司不能对市场上出现的新的技术成果做出迅速的反应,另一方面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终导致知识产权的流失。目前,国内很多公司尚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严格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公司发展的措施,公司不懂或不善于运用专利文献提供的技术信息,在研发过程中造成重复或无效劳动,导致科研经费的浪费。有的公司在赴国外考察或引进国外技术前没有事先检索专利文献,结果引进的技术落后或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四)公司的知识产权被抢占时有发生
    商标方面,使用者不及时申请注册,容易被他人恶意抢注。而对于专利,由于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如果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了专利,技术发明人将陷入困境。
    (五)公司信息匮乏、滞后带来的风险
    知识产权是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的,对同业竞争对手、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通行规则等的不了解,将使公司陷入被动地位。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潜藏在公司发展的各个细节中,保护和风险规避关键在于预防,只有重视预防,并积极保护,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才能有力地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升级。
 
    二、公司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几种情形与对策
  
    (一)防止因未及时缴费和及时申请续展而导致知识产权流失
    在实践中,因为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未按要求申请商标续展而导致企业专利权、商标权丧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避免因这种疏忽而导致的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现象,在专利方面,企业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有关材料,交纳专利年费;在注册商标方面,企业应当在商标有效期(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届满之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商标有效期后六个月内(即宽展期内),企业仍有权申请续展注册商标,但须交延迟费;此外,已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也会被宣告无效,公司应当注意及时使用。           
    (二)、公司改制、重组、合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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