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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雄文:“王老吉”商标与相关权利纠纷的法律解析

2013/7/25 字体: 来源: 作者:

内容提要: “王老吉”老字号具有深厚的历史沉淀与丰富表现形式,不可能完全由“王老吉”商标所垄断,其他指代、承载老字号内涵的表征都可以独立进行非商标性的适当使用。知识产权成为核心竞争力需要从外在符号走向内在实力,“王老吉”商标的价值需要凉茶秘方及其产品的支撑。知名商品是指利用王老吉秘方所生产出来的凉茶,而其上特有的名称与装潢权益由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享有,与商标权没有直接的关联。知识产权市场需要合作与共赢。

  关键词: 王老吉;商标;老字号;知名商品;装潢

  

  加多宝公司和广药集团之间的恩怨情仇并没有随着“王老吉”商标权归属确定而终止,双方又开始在“红罐”装潢、秘方和广告语等方面展开激烈对抗,社会各界也发出各种不同的支持或反对的意见。整体而言,“王老吉”作为老字号有着深厚的历史沉淀和丰富的表现形式,并不能仅由一个商标概括和占有。“王老吉”商标的价值必须以凉茶秘方及其产品本身为依托,离开商品,商标价值不但无从谈起,而且也变得毫无意义。“王老吉”商标现正在承受着广药集团所追逐的但其不能承受之重,正如希腊神话中伊卡洛斯的翅膀,因飞得太高,用来粘贴翅膀的蜡被太阳融化而脱落。

  

  一、“王老吉”商标及其文字的非商标性使用

  

  现存的“王老吉”商标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而分属于我国境内与境外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境内“王老吉”商标已经被法院所确认归属于广药集团,而境外“王老吉”商标则主要属于王老吉第三代传人王恒裕。王恒裕于1897年在香港以“橘红底杭线葫芦”的图案将“王老吉”进行了商标注册,并随后在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日本、澳洲、法国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王老吉”商标。可以想象,广药拥有的“王老吉”注册商标权在国际上腾挪的空间是很有限的。(本文提及的“王老吉”商标,如未特别说明,均是指称我国境内的“王老吉”商标。)“王老吉”商标承载着但并不能够全部承载着“王老吉”老字号的丰富内涵。回顾“王老吉”老字号及其后来衍生的商标权、秘方归属、红罐装潢等,可以发现,“王老吉”商标在境内外都面临着种种约束,其作为驰名商标的价值完整性甚至难以媲美一般的注册商标。

  “王老吉”三个字除被用于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之外,还更多地承载着作为老字号的内涵。“王老吉”这个名称源于清道光年间,广州人王泽邦利用自己创制的凉茶秘方,在广州开设凉茶店并命名为“王老吉”。王老吉凉茶至今已经风行180多年而不衰,作为老字号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独到和成熟的工艺技术、完整的社会美誉度和认知度,在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就当时的情况来看,解放初期的公私合营只是取得了“王老吉”商标,而其中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凉茶秘方并没有收归国有或是国有企业所有,仍然掌握在王老吉传人的手中。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意义上的“王老吉”商标尽管是具有价值的,但缺乏凉茶秘方及其产品口碑保障的商标,是无法从根本上指引消费者选购商品的,因为较之秘方及其产品质量,商标文字这种因素对消费者的影响颇为有限。毕竟真正能满足消费需要的只会是商品,而不是商标。能够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一定是秘方及其产品口碑的号召力,而不会是商标。

  “王老吉”老字号所具有的品牌效应,不可能完全由“王老吉”商标所垄断,其他指代、承载“王老吉”老字号内涵的表征都能被非商标性地适当使用,而不会侵犯广药集团的商标权。现在,王氏家族独有的“王老吉凉茶祖传秘方”已经被独家授权给加多宝集团。[1]加多宝公司对于王老吉字眼的合理性使用并不能认为是减少、削弱“王老吉”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更不是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仅仅使用驰名商标的文字不一定侵权,只要加多宝确实是在如实陈述事实,说明渊源,王老吉措辞的使用便不会不正当地利用或无理地损害“王老吉”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当然也就不能被认为是侵权。这也是加多宝以及将来其他关联到“王老吉”老字号的权利人应当注意的行为边界。

  由此特别强调,纠纷只能是加多宝与广药之间的纠纷,而不是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的纠纷,这是原则问题,不是习惯问题—很多的误解、错解就是从错误的说法开始的。

  (一)商号的非商标性使用

  “王老吉”注册商标与“王老吉”老字号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商标与商号的关系。商标的地域保护范围比商号广,商号只在登记机关所在辖区内就其登记的行业内享有专有权。虽然广药集团拥有“王老吉”商标权,但是也不能对“王老吉”老字号产生绝对的排他效力,“王老吉”的传承人依然可以在我国境内以非商标性的方式使用此老字号。

  一般而言,对不正当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文字的商号行为是应当予以制止的。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在广药集团取得“王老吉”商标权之前,王泽邦及其后人都已经在经营凉茶时使用了“王老吉”老字号,如仅因为广药集团取得了该字号文字的商标权,就认定“王老吉”老字号的传承人使用“王老吉”文字侵权,会在客观上不适当地扩大对广药集团所享有的商标权的保护,从而限制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经营。而对于此时可能发生的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2]

  (二)商品名称的非商标性使用

  除了商号方面的关联外,“王老吉”还可指代着王老吉凉茶这种商品的名称,即依据王老吉凉茶秘方生产出来的凉茶。根据相关的说法,王老吉凉茶秘方是当年王泽邦按照其巧遇道士传授的药方研制改造而来,与市面上其他凉茶配方(包括广药集团的配方)存在明显差异。如果这一说法成立,那么凡是按照王老吉凉茶配方进行生产的厂家,使用“王老吉”凉茶的商品名称是可以的,只要其注意与广药的商标进行区分,不要混淆商品的来源即可。

  结合目前激化的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之间的恩怨而言,我们姑且不去谈论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凉茶是否名不副实,而加多宝按照王老吉秘方生产出来的凉茶反倒因不能使用“王老吉”商标而可能遭遇“实不副名”的尴尬处境。

  (三)广告语的非商标性使用

  广告语因具有独创性可以获得著作权,也可能取得商标权。一个优秀的广告语可以让消费者立即将其与特定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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