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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错用询价采购案例分析

2008/12/19 字体: 来源: 作者:


    询价采购是《政府采购法》确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之一。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询价采购、怎样进行询价采购,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可是,在基层政府采购实践中,询价采购却往往被错用或滥用。笔者将以几个案例为例说明滥用或错用询价的法律风险并给出相关的解决方法。

    滥用询价采购

    某县采购一批排灌设备,由于各排灌点涉及面积大小不一,排灌任务也有差别,所需设备规格、标准不一;现货货源不足,需要临时订做;不同类设备价格相差大,同种产品价格波动也大,这种情况本不适用于询价采购,但该县政府采购中心不顾有关专家的劝阻,固执地进行询价采购,不仅人为地使采购程序复杂化,而且采购效果也很差,最后在困难重重中只得放弃询价方式,改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空耗了许多人力、财力、物力,贻误了水利工程按时完成。

    错用询价采购
  
    某区采购中心为县第一中学采购一批教学用彩色电视机,鉴于所购电视机规格、型号、标准一致,国内产品质量过关、货源充足,价格稳定等特点,决定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他们是这样实施询价的:第一步,将本中心6名工作人员分成三个询价小组;第二步,将本辖区内的14家销售电视机的商家按地理位置划成三片,每个询价小组负责一片,对各商家不同品牌相同规格品质电视机的售价进行调查,讨价还价,确定一个意向性价格;第三步,各小组集中讨论,将收集来的信息资料和报价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按价格最低、服务最好的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第四步,通知被确定成交的供应商并签约。这“四步”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格格不入。

    询价要条件需程序

    以上两个案例虽然都带有明显的失误,但在基层采购实践中,却时有发生。询价采购既要符合实际,也要遵循法定程序。只有坚持一个原则,遵循四道程序,才能使询价采购发挥应有的作用,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询价采购必须满足四个条件:采购对象必须是货物;所购货物规格、标准一致;该货物在市场上货源充足,交钱即可提货;该货物价格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波动幅度不大。只有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才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满足了询价采购之后,还得有规范的操作程序,毕竟询价采购不是“逛超市式”的讨价还价,而是一种法律规范下的特殊采购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首先,询价采购必须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由采购人、采购中心、有关专家三方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须占总人数的2/3或2/3以上。询价小组负责对采购货物的价格构成和确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关决定的做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科学地操作。
其次,询价小组应按照拟购货物的价格和标准及供应商的经营管理水平明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条件,圈定被询价供应商范围。被询价供应商不是想定几家就定几家,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家或3家以上的供应商为询价对象,并采取书面的报价方式。询价时,询价小组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按通知书要求及时报价。

    另外,供应商只能一口报价。所谓“一口报价”,是指供应商报价时,必须一次性报出不能更改的价格。报价形式也以书面为妥,在规定期限内向询价小组提交《报价回复书》。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拍板权应属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自己的采购需要,认真考虑询价小组的意见,特别要重视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质量和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将结果书面通知所有被询价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作者:刘忠平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辑:黄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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