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研究 市场营销

电力行业研究|电力营销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2019/2/22 字体: 来源:赛尼尔法务管理 作者:魏庆坡

编者按: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体制的完善,我国电力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赛尼尔法务智库作为国内领先的法律风险咨询专家,充分利用多年的项目经验和行业积累,先后对多个领域组织开展了法律风险分析研究。现就《电力行业法律风险报告》予以刊发,敬请持续关注。本报告主要从发展历程、设施规划、建设、调度、营销、检修等六个方面对电力行业背景进行了全景式介绍,重点就内部管理、工程建设、对外营销、供用电合同、设施保护、触电伤害、劳动用工、行业监管等八个维度对全行业法律风险进行了详尽分析,同时附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及典型案例,是一份电力行业不可多得的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法律风险分析


市场化的电力资源在能源市场上的竞争,使得电力企业不得不摒弃传统意义上的营销活动。建设客户中心,支持客户资料的分析,很好地掌握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过去缺少对客户的风险评估和预测,缺少信用额度。一旦出现风险问题又相互推诿,造成电力企业债务拖欠,风险控制能力下降成为当前制约大多数电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瓶颈。当前,电力企业在对外电力营销中的主要法律风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费回收法律风险与防范

电费回收是电力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指标,反映了电力企业的经营成果。而在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工作实践中,欠费一直是个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在金融危机及企业改革的背景下更是风险大增。电费回收出现风险异常包括以下原因:先供电、后缴费的惯例使供电企业承担了用电方用电后不缴费的风险;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市场环境发生改变而无力交付电费以及个别用户恶意拖欠电费等。

二、供用电合同风险

1. 合同主体不适格。实践中如与用电人职能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当发生用电人窃电、欠电费或对用电设施管理不到位引发侵权事故等情况时,用电人会以职能部门未经授权否认合同效力。

2. 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用电人只办理土地、房产等过户手续,不办理用电权过户,造成实际用电人与合同用电人不一致,使追偿欠电费有困难。

三、合同签约中不严谨

1. 不严格审查合同签署人授权委托手续,与没有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或虚假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合同。

2. 用电人提供的签订合同资料复印件未与有效原件核实,使虚假的工商、资信及环境影响评价等信息作为签约依据。

3. 在空白的合同变更协议书上加盖印章等。

一旦发生争议,这些不严谨的做法,不利于合同责任的清晰认定。

四、合同资料保管不当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用电人对供电方案、用电计量装置、供电设施维护管理等有争议,或发生人身触电伤害案件引发纠纷时,如供电人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资料,将不利于纠纷解决。

五、设施产权与运营管理风险

1. 利用他人供配电资产供电。供电企业未经许可利用用电人出资建设的线路给其他用电人供电,供电企业存在因使用他人产权的设施被要求付费的风险;或在转供电过程中影响产权人的供电质量、损害产权人的权益,存在侵权的风险。

2. 资产移交协议无效。就小区业主共有的配电设施,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单方面与供电企业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在法律效力上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六、对“无主”供配电设施抢修无依据

因原始投资关系不清,产权单位破产、产权单位不愿承担故障抢修费用而“消失”或相互推诿造成供配电设施“无主”,对“无主”供配电设施抢修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因产权不清,供电企业有可能因抢修行为被推定为维护责任人,给供电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七、电力设施警示标志缺失或设置不规范

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有在其电力设施上设立警示标志的义务。工作中,常常发生由于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或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警示标志被人为破坏而没有及时修复等情形,在此情况下,若发生触电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提起侵权索赔,法院一般都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八、查处盗窃电能风险

1. 证据收集与保全不规范。面对复杂多样的窃电手段,窃电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越来越难,主要体现在窃电人拒绝在窃电查处工作单、试验单、窃电处理通知单等文书上签字,对于窃电人拒签的现场缺乏录音录像、无利害关系人或执法机关的证明。以传统的贴封条保全窃电现场物证的,大多物证都被窃电人毁灭,起不到证据作用。

2. 损失认定难。有些窃电人在窃电行为被查处时销毁生产记录、销售合同等,使司法机关难以认定窃电量及损失。供电企业在无法通过表计或其他直接证据证明窃电损失的情况下,只能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103条规定推定窃电时间,计算窃电损失。

3. 查处程序不规范。供电企业查处窃电行为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相关证件,及时向用电人下发《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或窃电通知书》,并留存送达相关影像资料。如果违反以上程序规定,不利于对窃电行为人的认定和处理。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针对电力营销工作中的法律风险,电力企业应该充分重视起来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对风险进行防范,有效规避电力营销法律风险,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营销风险管理体系是电力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进而确保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对电费回收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方面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明确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由《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一旦超出这个时效期则电力企业将不能再通过诉讼渠道获得法律保护增加电费回收的难度。另一方面要合理运用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 条明确规定在供用电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电力用户存在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情况则电力企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向该用户的供电,以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可能会给双方的利益造成较大的影响,同时造成供用电双方关系紧张。对此相关法律对该权利的行使进行了限制,规定供电企业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严格履行法律义务避免出现随意断电的情况。

二、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

1. 坚持先签合同后供电原则。对于不具备先签合同后供电条件的,可以采取签订供用电意向协议的做法,对产权分界、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电费缴纳方式、正式合同的签订时间、意向协议的有效期限等重大事项进行约定,使用电人怠于签订正式供用电合同的行为受到约束。

2. 严格审查用电人主体资格。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主体应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企业名称,而不能是客户服务中心(分中心)或供电所。合同签署人是代理人的,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有效期限等内容,并有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三、规范用电设施管理与维护责任

1. 先签协议后接线。供电企业从用电人专用线路向外接线,应先由需要供电的第三方与专线用电人协商达成协议后并向供电人提出申请,经供电人审核符合安全要求后,供电人方可实施供电。

2. 动态管理配农网电力设施。加强对线路下、电杆下、电表下、变压器下的安全隐患巡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区域”变化而改变电力设施的适用技术标准。对上下结构安装的柱上式变压器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用电检查法律风险的防范

对于用电检查中的法律风险,一方面,电力企业应加强对于用户受送电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检查,避免不合格电力设备的投运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在签订用电合同时做好相应的竣工检查工作,将电力设施的性能指标等写入供用电合同,可以为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问题提供相应参考依据。另一方面应该加强现场检查工作。目前我国供电企业进行用电检查工作的法律依据庄要是由电力部发布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但是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程序繁琐、实效欠佳等缺点。电力企业应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合供用电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约束各自的行为。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如果发现用户可能存在窃电行为应该注重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用户进行重点检查,明确结论,然后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处理,避免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五、规范查处窃电行为重证据

1. 窃电证据收集应准确全面。对窃电人追究法律责任,必须收集足够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窃电行为。供电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做到:保护现场,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及时到达现场;情况紧急时,供电人也可自行调查取证。根据证据类型及取证规则,在自行调查取证时,提取证据的手段、方式要合法。

2. 窃电损失认定要准确。窃电的损失金额关系到窃电性质的认定及窃电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窃电性质的认定,主要依据之一是“是否数额较大”,果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供电企业也可视情况追究民事违约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电力能源的需求与要求也越来越高。电力市场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因此需要对供电企业电力营销法律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上文针对有效防范电力营销的法律风险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具体法律建议,以期待控制好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推动供电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