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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条款的法律风险探究

2008/7/10 字体: 来源: 作者:

 

       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归属变化,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准确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的提示性条款内容。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是认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

      一、合同标的条款法律风险的常见种类
       1.合同标的条款缺失。通常而言,双方当事人从事某项交易,必然对交易本身涉及的标的要进行约定。实践中因合同标的条款缺失而导致无法交易的情况并不多见,尤其是涉及货物等有形物时,合同出现这类法律风险的概率更低。然而有时合同标的是某种权利、行为,通过文字描述有一定困难时,就可能产生缺失合同标的条款的情况。
       2.合同标的约定不明。这是合同标的条款最容易出现的一种法律风险。由于双方对合同标的约定不具有唯一性,导致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的情况较为常见。然而什么样的描述是准确的,有时很难判断。
        3.合同标的条款与其他其他条款之间衔接的法律风险。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标的条款必然要求与其他合同条款相匹配。如合同标的是为了实现某种交易目的,若交易目的约定和合同标的条款存在冲突,即通过该标的无法实现交易目的,符合交易的标的又有差异时,双方同样会因该合同发生争议。
        4.合同交易类型改变和合同标的。企业经营活动中,有时为实现特定的经营目的,并不一定采用最直接的交易形式。如我们为获取某项资产,除直接购买该资产外,也可以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获得该资产。在我们未采取最直接的交易形式时,合同标的的描述就成了复杂的问题。在购买股权中,需要考虑股权的描述,同时需要将该项资产作为核心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将来若该资产出现一些与预想不符的情况时,并不能推翻购买股权的交易。

      二、合同标的条款风险应对措施
      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天堂牌”自动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雨伞”,而未写“天堂牌”商标,结果供方发来的除有50把是“天堂牌”的自动雨伞外,其余的都是一些杂牌,有少量的甚至无商标,给需方造成损失。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英国人叫Lifc;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定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
       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只是有时双方确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失。但该法律风险的数量远比因标的发生的纠纷要广泛的多,企业通过法律风险评估对有关的法律风险重新认识,能够为将来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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