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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民事诉讼风险

2008/6/22 字体: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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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避免民事诉讼风险

     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要想 “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实现合法利益,通常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起诉要符合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要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下列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是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是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是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的起算都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三、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作了时间上的限定,原告应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费。

     四、合理利用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所以,当事人提起诉讼后遇到上述情形应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以防止参与审判人员偏私而带来的风险。

     五、证据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六、改变诉讼请求要及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七、合理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因某种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申请诉前保全的,要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起诉。这样可避免赢了官司后无法执行的风险,确保诉讼权益的实现。

     八、按时出庭应诉。《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缺席判决。因此,当事人必须按时出庭应诉,避免有利于自己的理由不能当庭陈述,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不能有力反驳。

     九、对裁决不服的应及时提出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因此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后,如果对方没有在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应及时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否则就会使已经判决的权益丧失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导致合法权益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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