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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跨境并购中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2008/7/4 字体: 来源: 作者:

 企业并购是跨国公司扩大企业规模在东道国市场取得市场优势地位最便捷的途径。尤其是在软件、感光材料、电脑行业、手机等行业。随着中国逐步融入世界一体化的经济格局,跨国公司收购中国相关企业,尤其是通过并购国内的一些龙头企业,利用它们的多种资源开拓其在中国的业务,并进行产业整合,这已是大势所趋。在外资并购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政策法律限制中的风险
    外资并购应符合一国的产业政策,我国制定了详细的外资企业准入产业目录,而且还运用专门的外资企业法律法规来约束外资企业的经营行为,这是法律限制的主要方面。
    另一方面,企业并购,容易导致企业数量的减少和规模的扩大、生产的集中,极易产生限制竞争和垄断,而且可能导致生产和技术的停滞。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最大法律风险是垄断倾向主要体现为跨国公司利用并购进行技术和市场的垄断。
    跨国公司具有追求垄断地位,谋求垄断地位特权的天性。跨国并购往往是一些规模巨大的公司,如果他们以消灭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来实行并购,由于汇率的原因,其并购成本较小,无论是强强联合还是强弱合并,并购的结果都将使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资产在一夜之间迅速膨胀,尤其是强强联合引发的规模效益常常对竞争对手造成更大的危害,他们一旦控制市场,就可能压制竞争,降低市场效率、扭曲市场结构。
    因此,国家已制定了关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专项行政法规,加大对外资并购中可能出现的垄断现象进行监管,在外资并购成功后,更应受到中国相关法规的监管。外资并购后,企业性质变更为外资企业,在股权结构上、经营方式等方面应适用有关外资企业的特别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在以下诸多方面比较特殊:
    ①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②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③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④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⑤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知识产权流失的法律风险
    外资并购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原因在于后者在知识产权上具有某种优势,国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特别重视对知识产权等技术成果的保护,保持技术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防止外资借并购之名,剥夺削弱自身的技术实力。
    因此,在并购协议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自主知识产权应做特别的约定,在不影响知识产权使用的情况下,不改变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性质,并要求对方加大对专利等技术成果的后续创新科研经费,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转让股份。
    3、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此外,为了防止外方利用并购不正当的批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尤其可能涉及到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国家秘密,为此,应在协议中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严格限制,外方不正当的泄露、使用。
    4、人力资源流失的法律风险
    由于不同文化的差异,尤其是管理文化的不同,可能带来思想和文化观念的差异,使职工的凝聚力降低,尤其是核心技术员工的流失,对企业的损失更是巨大。
    通过上述法律风险的分析可以看出,外资并购中,对于国外投资者而言,主要面临垄断法规审查和监管的法律风险,对于被并购的国内企业来说,主要面临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风险,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等。随着外资的不断涌入,有关外资并购领域内的法律风险防范。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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