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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西岸经济区”法律问题研究

2008/12/24 字体: 来源: 作者:

       【摘要】从法律的产生与发展的基本规律看,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是法律调整的基本条件。“海峡西岸经济区”(以下简称“海西经济区”)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必然会形成与之相应的特定的经济与社会关系。

       【关键词】“海西经济区”;“福建凹陷”;法律问题
       
  2007年10月15日,在十七大开幕会上,胡锦涛同志在代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报告中提出:“支持海峡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经济发展。”海西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央着眼全局,把支持海西提到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层面来考量、来部署,表明了中央对福建的重视,也凸显了福建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中对台的不可比拟的独特优势。为此,本文拟就从“海西经济区”战略实施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一些较为深入的探究。
  一、对“海西经济区”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分析
       (一)“海西经济区”所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
  从法律的产生与发展的基本规律看,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是法律调整的基本条件。我们认为,“海西经济区”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必然会形成与之相应的特定的经济与社会关系。这类经济与社会的关系,均存在一个对于法律支持的索求问题,均需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通过中央与地方两级立法予以有效的法律调节。这也是对于“海西经济区”战略实施予以法律调整的逻辑起点,也说明了对于“海西经济区”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二)“海西经济区”法律调整的制度保障
        就“海西经济区”而言,根据我国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我国经济法对于“海西经济区”的特殊功效与作用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赋予国家与地方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之法律效力,保证“海西经济区”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有规划、有计划、有目的的进行;二是,从经济法律制度的角度,通过对于国家和地方针对“海西经济区”战略实施所制定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对外贸易等政策的法律化,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实现“海西经济区”的发展目标。
  二、“海西经济区”发展中所涉及的几个具体法律问题
        我们认为,尽管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为“海西经济区”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可以运用的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框架,但是,从有利于“海西经济区”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情况看,仍然有以下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经济法律及其相关法律加以明确与完善。
      (一)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界定问题
  在“海西经济区”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中央与地方关系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界定问题。我们认为,中央政府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应包括:与“海西经济区”发展有关的产业发展、国有企业的改制、财政税收、金融、对外贸易、劳动与就业、社会保障等政策与措施的统一制定权;涉及“海西经济区”的有关公共建设项目投资的决策与组织实施权;有关涉及“海西经济区”与其他地区协调发展的经济利益的冲突的协调权;对“海西经济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运行的监督权。地方政府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应包括:贯彻与组织实施中央有关“海西经济区”统一政策与措施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央统一政策,结合福建本地实际情况,就本地区实施“海西经济区”发展战略的具体政策与措施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的权利与义务;利用本地区的公共资源进行公共投资与建设的权利与义务;对本地区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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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我国“海西经济区”区域经济立法模式问题
        在区域经济立法模式上,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特别是在我国有关区域经济发展已全面启动的今天,若再采取单一立法的模式,进行有关区域经济的立法,显然已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可能会在立法上造成新的法治建设的不平衡格局,因此其立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据此,我们主张,我国应当考虑在对于目前已有的区域经济政策与经济法进行统一整合的基础上,实行综合调整的法律模式对区域经济进行全面的法律调整,其立法条件已经成熟,更符合当前区域经济发展对于区域经济法律调整的需求。
        具体地讲,全国人大在制定有关“海西经济区”发展法时,应就我国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涉及的一些共性问题作出基本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应主要包括:一是对区域经济涵义及我国区域经济划分的法律界定;二是对区域经济立法形式及其决策程序的规定;三是对于区域经济管理体制的规定;四是规定区域经济管理中中央与地方的职责与权限的划分;五是有关区域经济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六是有关跨地区区域经济合作主体地位、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形式的基本规定;七是区域经济发展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可由国务院和当地人大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应通过立法把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确定为“海西经济区”的最终目标
        众所周知,“海西经济区”的问题决不仅是福建一省的事,而是关系到全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事。因此,如同“中部崛起”以及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一样,区域(下转第54页)(上接第52页)经济的开发也一定要立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绝不能在不同的区域之间形成市场割据与相互之间的不良竞争。但是,现实的事实是,一旦区域经济形成相应的布局,便会在不同区域经济之间形成经济上的割据与相互竞争问题,为此,有关“海西经济区”方面的区域经济立法,必须将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作为“海西经济区”的最终目标予以法律上的确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使福建全面推动自身发展壮大、为全局作出更大的贡献;才能使海峡西岸经济区导向海峡经济圈或中华经济圈,真正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最后,值得强调的一点是,由于有关“海西经济区”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是在其他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如西部大开发)战略制定与实施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关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内容。在此,建议中央以及福建地方人大、政府在制定“海西经济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重点借鉴其他区域经济发展的立法理论与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同志在代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报告(第十部分)[R].
       [2]董玉明.  略论区域经济基本法的制定[J].  法学杂志,1997,(6).
       [3]董玉明,王彤慧.关于制定区域经济基本法的几个基本问题[J].政府法制,1999,(3).

作者:尚文杰 张淑惠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编辑:黄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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