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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律风险相关问题

2010/10/5 字体: 来源: 作者:

 

    随着中国加入WTO的不断深化,中国企业的国际贸易日渐增多,相应的国际贸易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也成了众多企业商业运作中考虑的首要问题。国际贸易不同于国内贸易,二者既有一定的共同性,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别。
共同性表现为:
    1、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相同。国际贸易从事着国家间的商品和劳务的的交换,国内贸易是国界内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虽然活动范围有所不同,但都是商业活动,都处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交换环节,处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中介地位。
    2、有共同的商品运动方式。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交易过程大同小异,但商品流通运动的方式却完全一样,即:G—W—G。商品经营的目的都是通过交换取得更多的经营利润。
    3、基本职能一样,都受商品经济规律的影响和制约。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基本职能都是媒介成商品交换,即做买卖。其他活动如融资、储存、运输、报关等都为它服务;同时,都必须遵循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节约流通时间规律等。这些规律均会在一定时间和程度上影响到国际和国内的贸易。不管是从事国际,还是国内的贸易都必须遵循这些经济规律,不得违背。
主要区别表现为:
    1、语言、法律及风俗习惯不同。国际间进行贸易活动首先会遇到这些差异,必须克服这个障碍,否则就无法恰当地进行贸易洽谈、签约,处理贸易纠纷,进行市场调研。国内贸易虽然也会遇到一些语言、风俗习惯的差异,但差别要小得多。
    2、各国间货币、度量衡、海关等制度不同。进行国际间商品交换,会遇到须用外币支付且汇率又经常变动,以及各国间度量衡、海关制度均有较大差别等诸多问题,使得国际间商品交换活动复杂化。相比之下,国内贸易就简单多了。
    3、各国的经济政策不同。各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主要是为本国经济发展起作用的,但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开展,且很多政策也会因不同的经济形势、不同的执政者而变化。这里有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进出口管理政策、关税政策等等,从事国际商品交换活动必须研究这些政策。国内贸易研究的内容要少得多。
    4、国际贸易的风险大于国内贸易。商品交换离不开竞争,自然存在相当的风险。但相比之下,国际贸易的风险更多也更大。其表现在资信风险、商业风险、价格风险、汇率风险、运输风险以及政治风险等诸方面。
 
     对于国际贸易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货期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交货期限也是国际贸易中很有考究的问题。期限的确定必须和定金到帐、装船等托运日期或者信用证(L/C)正本的收到日期挂钩,至于具体的时间规定可以按不同产品的生产周期而定;否则会因为相互行为的时间差而出现违约纠纷或者是欺诈。因此,企业对交货期一定要谨慎地综合考虑,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2.国际产品责任的法律风险
    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美国一名叫M的小孩,因为燃放中国某公司出口的空中飞翔烟花爆竹而将眼睛炸伤,M的家长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方面赔偿600万美元。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而给消费者、使用者以及第三人的人身造成伤害或财产造成损失时,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纠纷被各国法律普遍确认为是一种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的诉讼要在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院管辖,通常适用的也是法院地的法律,即一国的国内法律。这就要求我们出口企业要精准地掌握这些法规和判例,能随时解决好由于产品责任而发生的纠纷。
    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制,提高制造者的产品责任,是为了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通常只需证明产品有缺陷,缺陷在流通前已存在,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就可以成立产品责任。在国际上,与产品责任相关的产品范围和责任,比我国规定的严格。一旦发生了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要承担的产品责任也十分严重。而国外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可能对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
   3.信用证的法律风险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信用证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担任了买卖双方的“中间人”,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从银行取得货款,买方给银行付款得到可以提货的货运单据以取得货物。
    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双方来说,银行信用比商业信用更可靠。因为商业信用变为银行信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卖、买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顾虑,所以这种方式被广泛使用。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单证的交易与货物交易相独立的,银行不调查货物的进程;而且信用证种类繁多,涉及的银行又包括开证行、议付行、通知行、保兑行等等多家银行,这些银行并不一定相互了解;再加上交易时间长,因而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以下一则案例引发了我们的思考:
    1997年,A进出口公司与国外C公司成交一笔仪器出口贸易,于6月26日由通知行——B银行通知信用证,其部分有关条款规定:本证凭提交如下详列的单据可由任何议付行公开议付。……400件仪器,木箱装。从大连装运至伦敦,最迟装运期1997年7月31日。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A进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经审核后未发现问题,准备安排装运,但在即将装运之际,于7月5日又接到买方信用证修改书:数量增加100件。装运期延展至1997年8月31日。
    A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规定,7月份装运400件;8月份装运100件,认为该信用证增装100件部分属于8月份交货额,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证既规定400件不许分批,应理解为该400件须原数装出。对于增装修改部分也应按照100 件原数不分批另行再装出。所以A进出口公司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该400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通知行通知接受该修改。
    A进出口公司于7月8日将400件货物以集装箱装运完毕,7月9日将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向A进出口公司的往来银行——C银行办理交单议付。A进出口公司在交单时认为本议付单据属于原证400件项下的,与修改项下待装的100件无关,所以在议付时未将修改书附在信用证上即向C银行办理了议付。
    但单据寄到开证行,于7月18日被提出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规定总数量500件不许分批装运,即应一次不许分批装出500件。但你所提交的第X X号提单只装 400件,因此违背我信用证规定。
开证行对于分批装运问题坚持不放。A进出口公司又几经与买方交涉,均无效果。由于买方拒收单据,使货物无人提取,A进出口公司为了避免货物的损失,委托目的港的船方代理又将货物运回内销处理,结果损失惨重。
    4 .货物保险不当的法律风险
    由于国际货运中,有很多意外的事故发生,如风暴、沉船等等,因而一般交易双方都会约定办理货物保险。如果约定的办理方未办保险,则可能导致相关的纠纷,在发生货损时也无法补偿自身损失。而办理保险后,对保险的赔付等问题也会与保险公司存在很多争议。因此,企业一定要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审查后再订立合同,以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领域涉及到国内法与外国法以及国际条约的衔接问题,另外,由于国际贸易本身标的额较大,故而需要面对更多的法律风险,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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