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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专题研究海外投资法律风险防控 央企海外投资急需建立监督制度

2011/1/10 字体: 来源: 作者:

   
    核心提示:
     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央企的海外投资前所未有的扩张,至2009年底,已有108户央企“走出去”,占央企总户数近九成。
 
    “央企境外资产2009年利润占央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有的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公司利润的50%。”这是11月26日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上透露的信息。
    据悉,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央企的海外投资前所未有的扩张,至2009年底,已有108户央企“走出去”,占央企总户数近九成。  
    央企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问题,应该注意哪些风险?最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研究。
 
    四类风险在后危机时代格外突出
    参加专题研究的分别是中石油、中煤能源和中钢集团三家企业。三家企业都有着“走出去”的丰富经验,尤其是中石油。
    中石油总法律顾问郭进平告诉记者:“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的一些中央企业就尝试着走出国门,并因此积累了资本、培养了人才、发展了技术。但由于种种原因,海外投资的市场和规模一直有所局限。后危机时代,央企的海外投资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扩张,央企抓住机会抢占曾经只能为老牌西方公司进入和占有的市场,接受国际化征程的洗礼和考验。”
    但是在后危机时代这一特殊时期,为了尽快摆脱国内政治、经济困境,解决某些特殊矛盾,东道国可能修改法律或调整政策。同时,国际社会关于发展低碳经济、提高劳工保护等的呼声日益高涨,东道国也可能因此对国内政策做出调整,风险格外突出。
    这些调整一是修改财税法律制度。比如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都提高了石油出口税征税标准,委内瑞拉则在危机发生前夕就决定队外国石油投资者征收原油暴利税,并将原来采用的产品分成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模式变更为与外国公司进行合资经营的模式,从而大大挤压了外国石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澳大利亚也在今年开始酝酿征收矿产资源超级利润税。
    二是为了降低失业率,有的国家修改签证、工作许可、劳工、海关等政策和法律,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合同执行人员入境,并要求尽可能使用本地人员,给合同履行带来不利影响。中石油在缅甸、印度、印尼、中亚等国家都遇到此类问题。还有的国家为了缓和国内矛盾,制订了更为严格的劳工保护立法,国内企业习惯了国内相对宽松的劳工保护制度,容易触犯东道国关于劳工保护方面的法律。
    此外,在后危机时代,东道国要求发展本国民族工业的愿望更强烈,要求外国投资者尽可能多地使用东道国生产或制造的机器、设备、材料等,并通过海关法律法规的修改,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口所需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甚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地的服务和设备的比例。
    三是更加注重HSE(健康、安全、环境保护),使外国投资者守法成本增加。如加拿大政府规定,政府有权要求就矿业项目举行公开听证,并对是否同意或完全否决有决定权。而在马来西亚,一旦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除了罚款外,还可能关闭矿山、承担刑事责任。
    外汇管制也给投资者带来很大风险。按照东道国外汇管制规定,通常服务收入的计价、结算为当地货币。若在合同条款中不事先约定,当地货币大幅贬值时,收入也会大幅缩水。另外,在许多国家,除了官方汇率外,还存在黑市汇率,若投资取巧,利用黑市兑换的话,一旦被查出,可能受到严厉的制裁。
    “事实上,无论危机前还是危机后,还有一些风险始终是存在的。”郭进平说。
    这些风险主要包括:缺乏外资立法,投资活动无法可依。如伊拉克、乍得、尼日尔等国家;立法和司法的随意性大,投资环境缺乏稳定和持续性。如在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几次修改法律,强化政府在油气资源开发中的利益,使得在该国的投资常常陷于无法预知的风险和困难。
    还有的国家政府更迭、政局不稳,合同的效力受到挑战。如全球主要的产油国、拥有非洲最大的铀矿的尼日尔,在今年2月又发生了军事政变;或者不提供国际投资保护机制,外国公司难以借助国际条约或协定来保护自己的投资。比如很多双边投资条约指定投资争议解决的国际仲裁机构为世界银行下属的ICSID,但目前已有玻利维亚、委内瑞拉、尼加拉瓜、厄瓜多尔等先后宣布退出,规定争议只能同其本国的诉讼或仲裁机构解决。
    审批风险也是海外投资的重要风险。2009年中铝并购力拓失利,表面上看是力拓董事会的商业决定,事实上,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将审查期30天再增加90天,使中铝错过了交易的最佳时机。此外,东道国遭受美国、欧盟及联合国等制裁,无疑也会给投资带来风险。
 
    央企最大风险来自文化习惯和思维定势
    郭进平告诉记者,“央企走向海外有诸多优势。一是资金实力强,能够集中公司的人财物和技术优势从事重点投资项目,二是由强有力的国内大型银行作为融资平台提供资金支持,三是具备一定的政府背景,为央企在海外参与项目竞标创造了西方公司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这种优势如不能被央企审慎使用,很可能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并最终转化为经济风险。”
 
    最大的风险在于文化习惯和思维定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的企业领导人在进行重大项目决策时,缺少民主决策和法律参与决策意识,不经过必要的经济、技术和法律论证程序,从政色彩重于企业领导人色彩,计划经济意识重于市场经营意识,从而容易忽视海外投资的法律和经济可行性。
    而金融危机以来,央企海外直接投资项目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十亿美元。如此巨额的投资,在以前是不敢想象的,现在的央企筹集几十亿美元不再是难事,若因领导的决策失误而导致项目失败,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告诉记者,按照国资委规定,重大决策应该事先法律审核。但是有的企业第二天要跟外方签约了才告诉法律顾问,根本来不及出具法律意见,法律顾问不敢签字但又不得不签字。
    武钢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刘新权分析认为,投资失误的一大表现是企业决策中往往急于求成,对投资方的政治、经济、投资、社会、外交、交易对手、合作标的等情况都没有做尽职调查,就决定干了。比如投资买矿,生产出来发现出口有限制,矿产运不出来。
    一家企业法律顾问告诉记者,有的企业投资失败之后才发现,日本、台湾此前都有在该国投资失败被迫退出的经历,尽职调查没有做到位。
    除了决策外,企业自身的面临的法律风险还有违反当地法律而招致诉讼,原因同样是思维定势。研究报告指出,有的企业缺乏对东道国法律的了解,往往将国内守法和诚信意识淡薄的不良习惯和做法带到海外投资中,不熟悉或不愿意了解和遵守东道国的法律规定,轻信按国内做法能把事情摆平,带来不必要风险。
    而央企的收购通常通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进行,国外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会带来风险。比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专门成立了全球安全风险办公室,负责监管在美上市公司披露在其认定的敏感国家的业务。在美上市的企业必须对伊朗、伊拉克、苏丹等地的业务信息披露。
    另外,报告指出,海外投资行为与我国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审批衔接不当也可能带来风险。企业在作出有约束力的承诺之前,可能没有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许可,而丧失机会或构成对外方的违约。另外,企业所得税法中多项与国际接轨的反避税措施,也对央企海外投资的传统做法提出挑战。
 
    运营阶段决定投资的成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央企海外投资的风险已引起不少企业的高度重视,除了国资委的专题研究外,武钢等企业也进行了专题法律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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