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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风险可防可控

2012/8/14 字体: 来源: 作者:

     法律风险是企业海外并购必然要面对的最大风险之一。不少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案例,如TCL多媒体(TMT)收购法国汤姆逊,中化集团公司收购韩国仁川炼油公司,中铝收购力拓等,均显示出明晰的法律风险控制策略的重要性。
  法律风险控制应是对不同性质和程度的法律风险分别以风险接受、风险避免、风险减低和风险转移不同的策略和措施应对。对目标企业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既是一个风险识别和评估的过程,也是从中找到最佳的风险规避方法、实现风险控制的过程。

  法律风险接受

  从海外并购的战略高度看,某些法律风险必须接受,例如,对战略资源性企业的收购可能面临东道国政府调高资源税的风险,对某些敏感的高新技术类企业的收购,明知可能面临东道国政府的市场准入风险,也值得一试。
  在当年中海油收购尤尼科(UnocalCorp.)一案中,中国第三大石油和天然气公司——中海油以高出对手15亿美元的全现金方式向美国石油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后,两位美国联邦众议员致函总统布什,要求以国家安全为由,全面审议这一收购计划。在重重阻力之下,中海油宣布退出收购尤尼科竞争。而这种涉及敏感的石油资源和国家利益的重大并购,即使存在法律风险也需一试。
  当然,接受法律风险应当满足3个条件:一是这种风险是必然面临的和不能替换的;二是这种风险中固有的风险因素是不能避免的和不能控制的;三是并购方对风险的接受应当以知情同意原则为基础。这就需要做好风险评估并接受风险。

  法律风险避免

  与可接受的法律风险不同,有些法律风险完全可以避免。比如投资买矿,产品生产出来发现出口受限,矿产品运不出来。这类法律风险既可识别也可回避或控制可以通过尽职调查来避免。
  在中化集团收购仁川炼油厂这一案例中,中化国际在签署了排他性的谅解备忘录后,未意识到应该增加附加条款,利用法律手段限制对方再提价,导致后者最大债权人美国花旗银行在债权人会上提出要抬价至8.5亿美元的要求,超出了中化集团的承受能力,最终导致并购失败。类似本案的法律风险,通过合理、缜密的并购筹划,完全可以避免。
  另外,许多法律责任风险,如担保责任、产品责任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股东责任,也可以避免。这就需要在详尽列举具体并购项目中的法律风险基础上,做出哪些风险可以避免以及如何避免的定性判断。

  法律风险降低

  由于绝大多数种类的法律风险,如环保责任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劳资冲突风险,很难避免,如何降低风险便成了并购法律风险控制最实际的策略,因此需要遵循并购指导方针来降低风险。
  因为在起草并购指导方针的过程中,以“循证”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已对相关的法律风险因素作了充分考虑,这就要求企业跟踪了解相关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以及有关企业状况等方面的详尽信息,对东道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法律、税收政策,目标企业的文化、经营状况和相关案例等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和处理,使其有效地服务于企业的经营决策。
  中铝并购力拓的“分手之殇”也说明了制定并遵循并购指导方针的重要性。
  在这一案例中,两公司于2009年2月签署了合作与执行协议,中铝宣布将通过认购可转债以及在铁矿石、铜和铝资产层面与力拓成立合资公司,向力拓注资195亿美元。若交易完成,中铝可能持有的力拓股份最多上升到18%。中铝已经就此项交易完成了210亿美元的融资安排,并已陆续获得了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德国联邦企业联合管理局、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等各国监管机构的批准。但同年6月5日,力拓董事会宣布撤销对之前宣布的双方战略合作交易的推荐,并将依据双方签署的合作与执行协议向中铝支付1.95亿美元的分手费。中铝收购力拓以遗憾收场。
  其并购未果的原因尽管不能排除并购方所在国存在政治干预因素,但并购重组协议中1.95亿美元的违约金(仅为交易金额的1%)处罚对于力拓来讲,显然不足以达到督促其信守合同的力度。因此,中铝遭遇到协议撕毁的法律风险。
  并购重组协议关系到双方今后的权利和义务,是整个并购重组的核心。因此,并购双方对于协议的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争议解决等诸多细节条款的设计,的确还有更好的做法值得总结。
  在总结行业海外并购成功案例与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由行业协会牵头起草各自行业的海外并购指导方针,如电信行业协会起草《中国电信企业海外并购指导方针》,形成关于海外并购好的做法和最佳做法的理性认识,是明智的选择。

  法律风险转移

  这主要是指投保和购买各种为特定并购项目“量身定做”的商业保险,如“并购保证赔偿保险”,该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并购合同的陈述保证条款,即陈述保证的项目以及违约的相关赔偿条款。
  在收购过程中,由出卖方做出有关目标公司的续存和权利、资产、报表、劳工责任、税责责任、环境责任等陈述和保证,并且承担因这些保证违约造成的赔偿责任。而并购后由于出卖方企业过去存在的税务责任瑕疵、环境污染、未尽劳工责任、不动产权利模糊、专利权权属瑕疵等一系列问题,可能引起买方的财务损失。买方如购买了“并购保证赔偿保险”,就可以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
  “并购保证赔偿保险”所能防范的风险主要包括:卖方就披露信息的陈述保证存在瑕疵甚至隐瞒,而客观上已形成并购目标公司的价格虚高。卖方的疏漏、隐瞒、欺诈而导致的违约对买方造成财务损失,收购方可依赖买方保单规避此类风险,锁定交易成本,并且以优化的合同保证赔偿条件提高收购筹码,促成交易等。
  对于这类国际投保和理赔,中国企业的法务专家应以自己对海外并购业务和保险法原则等法理的深刻理解参与进来,以合理转移法律风险。
  此外,利用双边或多边的投资保护协议如ICSID公约,可要求东道国提供必要的担保等,一旦发生纠纷,积极应诉,也是降低和转移法律风险的有效办法。□

     (作者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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