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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事件的公司治理意义

2010/10/9 字体: 来源: 作者:

8月4日,国美电器第一大股东黄光裕以其控股公司(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的名义要求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动议撤销前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的20%增发授权,以及撤销陈晓的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职务,随即,国美董事会在香港起诉黄,双方通过媒体采访和公开信的方式你来我往,相互指责和讨伐。国美事件成为当下商业世界最为关注的事件。

其实,早在今年5月11日的股东周年大会上,作为第一大股东的黄光裕与国美董事会的交恶就公开化了。黄在当日12项决议中投下5项否决票,导致关于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3人的委任等议案未能获得通过。黄光裕与国美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矛盾就此公开。

国美事件具有典型意义,应该引起学界和社会的深入讨论,股东和董事会之间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矛盾、内部人控制、公司高管的信托责任等问题,都能在本案中找到应该有的思考。只可惜,多数讨论限于忠义、民族之类的感情和道德诉求,而不是出于公司治理的理性思考。

控制权之争

黄光裕出事后,陈晓临危受命,出任国美董事局主席。他通过成功引资,帮助国美度过了最危难的时刻。他不仅对108名高管推出了强大的股权激励方案,对于所有的基础员工,管理层也提出了利润分享的奖励机制。同时,他还推动了一系列其它经营策略的调整。

客观说,虽然一些具体做法有不妥,但这些措施对于国美度过难关和凝聚人心是重要的。

不过,贝恩的进入,让大股东黄光裕感受到了控制权的潜在威胁。目前黄光裕持有国美电器33.98%的股权,微弱超过1/3表决权,这使黄光裕拥有在股东大会上的黄金否决权。一旦国美增发20%的股份,黄光裕的持股比例就可能跌破1/3的底线,再想重新拿到30%以上的控股比例,就不得不发起要约收购,这无疑代价高昂。因此黄光裕对增发一事非常在意。

如果说融资解决了国美的燃眉之急,也巩固了陈晓在国美的地位,那么股权激励则让陈晓赢得了众多国美“老臣”的心,让团队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东西。在黄光裕时代,众多“老臣”没有享受过这样的待遇。陈晓公开表示,国美走到今天不是单靠出资人,包括管理团队在内的很多资源的组合让出资人的资金规模不断做大,现在管理层来分享是合理的结果,这有利于公司利益最大化,大股东对此不应反对,因为公司价值提升的最大受益者还是大股东。

须知,出事之前,黄在公司是说一不二的,而如今,他要保住黄金否决权尚要支付不菲的代价。其实,入狱之初黄并不相信家里人的能力,他亲笔签名委托王俊洲、魏秋立全权代表他,甚至董事会竟然一个家族成员都没有。现如今,王俊洲、魏秋立两人已公开表态反对黄光裕,国美电器管理团队也已公开表态与陈晓共进退。网上流传的名为《努力》的歌曲,正是由陈晓在内的7名高管共同录制的。唱至尾声,陈晓与王俊洲、魏秋立携手,亲密无间。

陈晓说,黄光裕想控制公司,想把上市公司当作私人工具。且不说黄是国美的创始人,并成功地将其上市,陈晓的作为,事实上也是为了控制公司。只不过不是由黄光裕控制,而是由陈晓和贝恩资本等股东来控制。需要退一步来思考这个问题,就算陈晓上面讲到的都对,是否就可以成为与黄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理由?他能够以怎样的方式与黄争夺公司控制权?

股东利益至上

陈晓认为,忠于上市公司是真正的忠诚,为公司利益着想,而不是为某个股东的利益着想,是为真正的信托责任。但是公司不是具有人格的自然人,公司的利益到底是谁的利益呢?

关于公司治理,学界有过一个影响很大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虽然实践早已证明这个理论行不通,但在学界和社会大众中却始终阴魂不散。该理论讲的是:公司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还要考虑包括管理者、工人等在内的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陈晓的公司利益论调,依稀就有这一理论的身影。对此,我的问题是:谁去考虑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难道股东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就会完全无视他人的利益吗?难道损人真的就一种是好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方式吗?而如果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一致怎么办?谁的利益应该优先得到维护呢?

其实,公司中的全部要素投入都是资本,无非有的叫物质资本,有的叫人力资本。然而不同资本形态,其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由于物质资本容易被过度利用,并且具有专用性,因此需要资本(物质资本)雇佣劳动(人力资本)。假如资本利益得不到优先保障,那么投资者的积极性就会受到伤害,管理者和普通劳动者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有很多人,现代公司制度常挂嘴边,但是对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并没真正领会。作为职业经理人,要尊重股东利益,服从股东意志;要承担信托责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股东利益至上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原则。股东利益至上,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有最终保障。

当然,大股东是股东,小股东也是股东,股东之间利益不一致怎么办?这就要求一股一票,而不是一人一票。资本市场提供了协调他们之间利益的机制,用脚投票,不行开脚走之。

个别来说,即使因为股东的利益而致使总的利益相关者收到了损害,仍然应该维护股东的利益。这在国美事件来说,假如黄的总股份超过了51%,那么即使黄的主张使得包括小股东、管理层和广大工人在内的总利益受到了损害,仍然应该维护黄的利益;反之,如果陈晓绑定诸多一致行动人的总股份超过了51%,那么他们的利益和意志就应该优先得到体现。

制度决定选择

国美已经是上市公司了,但在黄的时代实际上仍然具有浓厚的家族企业色彩,因此,一些人教条地搬出教科书上的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大谈中国家族企业需要转型,以及如何才能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来发展企业。这些人大多认同陈晓的做法,认为他代表了一种职业精神。

可是,不要相信两权分离的鬼话:没有控制权,剩余索取权是没有保障的。德姆塞茨讲的好:“在一个自利原则对经济行为起重要作用的世界里,如果相信有价资源的所有者竟然会有组织地把资源的控制权拱手奉送,交给不受指导、不为所有者谋利益的经营者,那么这种想法是非常愚蠢的。”所有者控制才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灵魂。甚至美国一些最大的公司的所有权也比我们一般地所想象的更集中。《幸福》杂志500家最大公司中,5家最大股东利益集团平均而言共拥有全部上市股份的1/4多,这个比例甚至比西欧(英国除外)和日本公司都大。像这样的所有权地位足以影响专业管理者进行工作的方式。

制度决定选择,结果源于规则。黄陈之争要放在中国公司治理的法治环境之中来看待。在现实当中,大部分中国企业都以潜规则行事,甚至很多上市公司屡有违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事情发生。当法治不健全的时候,控制权就成为收益权的有力保障和获取收益的有效手段。所以,没有健康的法治环境,没有良好的商业规则,我们怎么可能期望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有效转型呢?我们一定要清楚,黄陈之争反映的不是我们的家族企业应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而是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的困难。这个困难不是别的,正是我们缺乏好的法治传统。

由于国美注册于英属小岛,在香港上市并制定国际化的公司章程,因此一切争端都必须在法律和规则的框架内博弈。这无疑会鼓励更多的中国企业重视规则,了解规则和遵守规则。

黄陈之争,鹿死谁手最终将取决于股权的对决,任何一方的胜利都将是资本的胜利。我坚信,陈晓胜出更有利于国美的稳定,而如果黄光裕胜出,整个管理团队都将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国美有可能因此而陷于不稳定,甚至于是短期的混乱。但是,能够因为这一点就抛弃整个公司治理的原则吗?能够因为一个国美的稳定,就可以放弃整个商业社会的基础吗?  文/谢作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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