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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解析

2009/2/16 字体: 来源: 作者:

关键词: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 外部公司治理 
内容提要: 公司治理指的是对公司经营的领导与监督,是以公司权力划分为基础,通过权利、义务、责任的设定和运作实施,实现公司企业价值的持续增长,建构股东与其他企业内部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所谓的外部公司治理只是外部市场行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而不是公司治理本身。将Corporate Governance理解并翻译为“公司治理”是恰如其分的。  

 公司治理一词是对英文Corporate Governance的中文翻译。该概念的其他译名还有:公司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权力机关构造、公司管制和公司治理机制等。⑴尽管公司治理问题是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尽管公司治理是一个在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被论证和研究的跨学科问题,对于公司治理的概念却一直众说纷纭、没有定论。不同的时代背景和经济社会环境、学科领域的差异以及人们的认知程度甚至个人的理解偏好与学术研究的路径都可能影响对公司治理的解释。因此,期望找到一个全面客观的、能够为各个学科所接受的公司治理的概念,无疑是不现实的。然而,“对于任何问题的每一系统阐发都应当从下定义开始,这样每个人才能了解讨论的究竟是什么”,⑵因此研究公司治理的概念便成为研究公司治理制度的逻辑起点。  
  本文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提出公司治理的概念,对公司治理的内涵进行解析,并以此作为建构公司治理的研究体系的基础。为了进一步对该定义展开论证,对于学界普遍使用或者认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外部公司治理”的概念提出自己的理解和思考,以期对明晰公司治理的本质和范围有所裨益。  


一、概念的提出 

  公司治理指的是对公司经营的领导与监督,是以公司权力划分为基础,通过权利、义务、责任的设定和运作实施,实现公司企业价值的持续增长,建构股东与其他企业内部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  
  首先,对公司经营的领导与监督是公司治理的内容。对公司经营的领导指的是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领导,具体而言就是对内管理公司和对外代表公司,董事会并聘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管理。对公司经营的监督指的是对董事会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督,主要指的是监事会或者英美法系不设监事会的单层制下的业务非执行董事和外部董事实施的监督。⑶对公司经营的领导与监督构成了公司运作的内核,是公司运作的主要内容。对公司经营的领导与监督尽管在内容上是相互对立的,但是它们具有同一目的,即保持企业的存续和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领导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为了使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得以运作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而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则是为了保证公司在规范的框架下运作,保证经营者的行为不偏离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其次,公司权力划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权力在不同机关之间的分配,是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体在组织性上的必然要求。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拥有最终的控制权和决策权;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制定公司的经营决策;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负责对董事会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公司权力在不同机关之间的分配,避免了独裁统治的出现,在机关之间形成权力制衡。享有不同公司权力的机关构成了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这是公司运作的基础。公司治理蕴涵于整个公司运作过程,与公司运作是同步进行的,是公司权力划分中的静态的权力制衡于动态的公司运作中得以实现的保障。因此,公司权力划分不仅为公司运作,也是为公司治理提供了基础。  
  第三,公司治理的内容要通过权利、义务、责任的设定和运作实施得以实现。公司内部权力划分只是表明了各个机关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和职权,只是为公司运作提供了一个基础和框架。对股东及机关成员具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设定,法律文本中静态的法律规范转换为当事人具体的行为,才是公司得以真正运作的前提。而如何对权利、义务、责任进行设定才能使公司规范、高效运作,设定的权利、义务、责任怎样才能真正得以落实,才正是公司治理中要解决的问题。  
  最后,公司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公司企业价值的持续增长,建构股东与其他企业内部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公司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而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营利是其存在的目的。公司企业价值的持续增长,是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也是股东不断获得投资回报的保障。所以,公司治理的经济性目标就是实现公司企业价值的持续增长。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得以成立的物质基础,并承担公司经营带来的不确定的风险,因此股东在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中处于核心,其利益应该首先受到保护。而除了股东之外,公司企业有效成立必要要件的其他提供者,即作为人力资本提供者的经营者和职工,也直接参与了公司财富的创造,并且与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劳动契约关系。⑷所以,他们也是企业的成员,他们的利益也应该得到维护。由于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平衡股东与其他公司企业内部利益主体的利益就成为了公司治理的组织性目标。  


二、公司治理还是公司治理结构? 

  很多学者将Corporate Governance翻译成公司治理结构。⑸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将Corporate Governance译为“公司治理”还是“公司治理结构”,显然已经不是简单的翻译问题,而是涉及对公司治理或者说公司治理结构概念内涵的基本认识。⑹比如,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⑺而倪建林先生认为,将公司治理结构仅仅理解为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配置体制是不全面的,公司治理结构应是一种规范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机制,其主要针对包括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公司内部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和义务设置的一整套体制。尽管两位学者都使用了“公司治理结构”这一词语,但是在概念内涵的理解上是有重大区别的。按照吴先生的理解,“公司治理结构”指的就是一种体现权力配置的组织结构,通过这种组织结构在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一种制衡关系;而倪先生所理解的“公司治理结构”则已经超出了“结构”的范畴,还包括了对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机制进行“规范”的含义。显然,根据前一种理解,将Corporate Governance翻译成“公司治理结构”是无可厚非的;而将后一含义也冠以“公司治理结构”之名,则有些名不副实。因此,并非如有学者所言,“究竟将Corporate Governance翻译为公司治理还是公司治理结构并不重要,得视语境而定,关键是准确把握其含义”,⑻而是要为Corporate Governance找到恰如其分的中文名称。因为,概念的名称恰恰是对概念内涵的整体反映,只有对概念之含义在理解上存在分歧,才会有概念名称上的差别。所以,将Corporate Governance翻译为公司治理或者公司治理结构,是关乎对其含义如何理解的问题,应该首先得以澄清。当然,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概念被普遍使用的情况,也有学者认为,“就法学研究层面上讲,将Corporate Governance译为公司治理结构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公司治理所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利益制衡机制的构架”。⑼笔者认为,这样的推理在逻辑上是有错误的,因为“公司治理所要面对的问题”和“公司治理本身”是两回事。  
  公司是一个社会组织体,其内部必然会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即不同的机关。公司本身不能行为,只能通过其机关行为。公司权力在不同的公司机关间进行分配。各个机关之间的权力界限明晰、相互制衡,才能使公司得以运作。没有分享公司权力的机关,就不会有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而没有组织机构,公司就不可能是一个能有效运作的社会组织体。显然,将“Corporate Governance”理解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注意到了公司内部的权力划分对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意义。然而,却混淆了静态的组织结构和动态的公司运作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公司治理是蕴涵于动态的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只有静态的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权力的划分,而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设定和运行实施,则公司治理无从发生。例如:按照公司内部的权力划分,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然而,仅有关于董事会的职责的规定是不够的。公司法为董事设定了忠实义务、谨慎义务和相应的责任,董事具体的执行职务的过程也就是在责任风险的压力下履行义务的过程。所以,单纯的董事会法律地位和职权的设定,并不能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还必须通过具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设定和实际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发生得以实现。因此,公司治理是动态的,是使公司规范运作的一系列含有权利、义务、责任的行为、措施和机制的混合。在这一动态的过程中,组织机构的安排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这些机构应该做什么、如何做以及为什么这样做而不那样做,亦即必须在遵循效率与效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关系并使之相互对称与制衡协调,这是公司治理的主旨和要害。⑽公司权力在不同机关的分配和从而形成的权力制衡的状态,是公司得以运作的基础。在公司权力分配和组织机构设置的基础之上,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如何最有效地配置权力,如何通过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设置使公司机关静态的权力制衡转换成公司运作中动态的利益平衡,如何使公司企业价值持续增长,如何化解企业内部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简而言之,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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