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研究 公司治理

李翔在“企业家法律风险管理研讨会”发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博士、博士后)

2009/12/9 字体: 来源: 作者:

我本人是研究经济犯罪的律博士,在此前参加了一些研讨会或者一些企业家的会议,在最早的时候,我有这样一个观念,我觉得企业家比较关心比如经济法规和民事法规。有一次,有一个民营企业家的全国性的年会,请我去,我说我给你推荐两个民商或者经济的,他说不要,他说经济法规和民事法规能够调整的,我们基本上可以用钱去解决,但是,我们现在害怕的是刑法,然后他给我举了很多的例子,就像刚才郑会长讲的一些例子,就是这些企业家比较关心刑法上的问题。后来,我就开始逐步关注这方面的问题。从总体上看,因为商场在这样的范围上打拼的企业家,可能其中会带来有各种各样的风险,而这里面的风险可能有一个底限就是刑事法律风险,刚才郑会长讲了很多的都是涉及到坐牢、贪污、行贿,都是讲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各种各样的关系。我主要从两个方面谈三个问题,从微观上,因为今天不是纯正的学术研讨会,所以,我也尽量用通俗的话语来替代比较艰深晦涩的学术话语。
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如何防止自己触及到刑法的底线;第二是如何防止成为刑事案件当中的被害人。
三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第一,我结合现代刑事修正的最前沿的问题,也是和企业家比较关系密切的,就是在这次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的一些问题;第二个方面我想是在合同领域可能涉及到的问题;第三是从知识产权这个领域。从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做一个交流。
一、关于最近《刑法修正案起草案》正在草拟当中,因为我本人也参加了《刑法修正案起草案》的多次研讨会。这个(刑法)大约在明年(2009年)的3月份或4月份会出台。这里面修正的内容有很多,我只挑选两方面与诸位进行交流,这个是极有可能通过的,就是说没有特殊情况就要通过的。
(一)第一个就是税务犯罪的问题。因为我刚才听下来,郑会长强调了多次的税务问题,我也曾经和一个企业家聊天的时候,他这样说过,他说:我这个行业在同行业当中,不太可能会出现哪一个企业能够把我一夜之间通过竞争的方式把我的企业击跨,但是,我只担心一个问题,那就是税收。就是可能因为税收上的问题就让这个企业一夜之间就彻底跨掉。那么,现在我要给大家讲的消息,不知道对诸位而言是不是利好消息,这个需要大家自己去判断。首先对这个《刑法》的条文我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因为以前《刑法》两百零一条规定了一个偷税罪。我们以前规定的偷税罪起刑点比较低,所以,涉及到税务犯罪很多,而且,同时也造就或者使得一些税务机关或者是公安当中的经侦当中留下了一个腐败的空间。比如在鞍山,就有一个号称中国最富的普通警察,这个警察就是经济犯罪当中的涉税查处的警察。案发的时候,我这里面有一个数据,他案发的时候查获大约是受贿630多万;71万认定贪污;其中有5000多万属于巨额财产,来路不明;另外还有2000多件物品。那么,这是一个普通的警察,他为什么能这样呢?就是他经常到企业当中去查,他要想查这个企业就很简单,已经简单到他自己给自己写一封举报信,然后,他就到这个企业去查了。然后,到了这个企业以后,后来,企业普遍反映,现在税务总是来查,警察也来查,这是一个现实的情况。第二,由于我们以前规定的标准太低,与国外的税收犯罪相比较,我这里也有一组数据:(以2007年为例)美国是涉及到税务案例是25000多万件,但是,实际起诉定罪的只有900多人;瑞典查处涉税犯罪的70多万,实际上,起诉不到600人;而中国,现在涉税查处有两个方面:第一,如果按照我们现有的刑法规定,这些税务机关要把相关的可能涉及到偷税犯罪,全部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起诉的话,这时候,公安机关根本忙不过来。所以,导致在实践当中就没有完全按照《刑法》两百零一条来操作,这是一个问题。第二,如果不移送的话,《刑法》上也有一个罪名叫徇私舞弊,就是对应当移交不移交刑事案件,我们专门设立这样的罪名,税务方面也很担心!所以,就导致事实上这个法律被虚致,没有实际实行。于是,在《刑法修正案起草》当中,就是我们即将要出来的《刑法修正案起草》当中,对这种犯罪做了如下调整。我刚才讲了这个调整对各位来说可能就是利好的消息。现在,我们初步定的内容是这样,对于原来条文做如下修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应占10%以上处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我们对原来的罪状做了一个调整,以前的罪状是采用细明的方式有多列支出、少列收入非常明确的来描述如何偷税,而我们现在把偷税罪状变化了,用两个词概括一个是隐瞒,另外一个欺骗,就是用这样的概括性词汇来表述这个犯罪的构成。同时,在这里面增加了一个条款,增加的条款内容是就是:如果有本条第一款行为(就是我刚才所说,就是应当去申报不申报,应当纳税不纳税的),那么,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交应缴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刑事追究。那么,当时这个条款出来以后,就使得社会上很多人对此心存忧虑,就是说现在如果这个条款出台以后,企业家放手去偷税?就是说我现在去偷税,偷税之后,你查到也没关系。就跟以前相比,只要偷税查到了,只要符合这个10%并且一万元的标准,就是以前是一万元并且达到一定缴纳税额的10%就构成偷税罪了。现在把这个一万元取消了,变成 上一篇:三“结合”强化企业全面风险管理
下一篇:企业全面风险的整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