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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司监督缺位的法律风险

2010/3/15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油新加坡公司)2004年11月29日发布了一个震惊的消息:公司因石油衍生产品交易,产生了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致使公司向新加坡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申请停牌重组。航油新加坡公司的破产重组,是新加坡历年来债务金额巨大、债权人众多而复杂的一次重组,也是中国首例在海外上市的中资企业进行的重组。中航油事件也被认为是继1995年“巴林银行事件”后又一大经济丑闻。

1997年7月,中航油总公司派出了陈久霖赴新加坡接管了当时濒临破产边缘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陈久霖上任不久,就向总公司提出了把公司重新定位为石油贸易企业的转型方案。在陈久霖的精心策划下,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于2001年12月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曾被国内誉为继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之后的“第四大石油公司”。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以突出的业绩被选入新加坡国立大学MBA课程教学案例。2003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起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此期间,公司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2003年开始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至2004年末,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账面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总计约5.54亿美元。致使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不得不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申请停牌重组。

虽然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最终因中航油集团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英国BP石油公司和新加坡淡马锡公司重组而获得重生,避免了破产的厄运,但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却再也无法挽回,这样惨重的代价,是否应该留给我们一点启示呢?笔者认为:前车之鉴,后车之覆,希望历史的悲剧不再重演,从这一巨额损失背后,我们可以看到: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之所以遭受此巨额的亏损,虽然有公司外部的市场因素(如油价涨跌的市场风险、境外机构联手逼空的风险)的存在,但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公司的内部对经理人的监督管理机制缺失导致:

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从事的石油期权投机是中国政府明令禁止的。国务院1998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1999年6月,国务院令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该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量总量相适应。”2001年年10月,证监会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对于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后,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此期间,新加坡公司总裁陈久霖违反法规及政府规章的规定,擅自扩大公司的业务范围,从2003年就开始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而且陈久霖还与多家银行在期货交易场外,签订了合同,进行场外交易。作为一个被评为新加坡 “最具透明度”上市公司,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对陈久霖的违法行为居然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而期货的交易量从最初的200万桶一直发展到出事时的5200万桶,作为控股股东的中国航油集团公司却一无所知,直到无力支付保证金、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才向中国航油集团公司紧急报告。这不得不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监督机构严重失职,监督机制处于完全失控状态!正如重组后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董事长林日波先生评价说:“……他为什么可以无限制地赌下去?他的权力为什么没有任何限制?这方面应该改……”。其精辟地导出了监督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中航油新加坡公司5.5亿元的巨额亏损的经济丑闻,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沉入历史的长河,但其沉重的代价应该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启示呢?笔者认为,从该失败的案例中可知:“要想公司的长期、稳健的发展,公司除了有优秀的职业经理人外,还必须建立健全、有力的监督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此可见,公司法扩大了监事会的权利,为公司建立健全、有力的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如何才能建立一套完整的适合于公司自身的监督机制,有待于公司高层人员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所处的行业等因素,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