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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责任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

2010/12/16 字体: 来源: 作者:

[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对产业、行业要求不明,盲目选择企业法律形态。
2、表现形式: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选择不适当的公司法律形态,如金融行业。
3、法律后果:企业设立申请无法获批,造成企业设立成本的增加。
4、防范措施:在拟设立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咨询相关管理部门,确保企业形式与法律法规政策相   符合。
5、法律依据:对于一些专门职业(律师等)被要求以合伙方式组成,其原因可能包括道德或者管理上的因素,如执业时对于客户的无限赔偿责任,基于信任的职业特点等等。此外,例如银行、保险等金融事业,亦基于特殊的行业特质或者管制要求,法律要求必须以公司的形式进行组织。

[法律风险之二]

1、风险名称:资金不足坚持选择不适当的企业法律形态。
2、表现形式: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违法手段追求较高级的公司法律形态,如拖延出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方式。
3、法律后果:·发起人须补足出资,缴纳罚款,以及承担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公司面临罚款、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
4、防范措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5、法律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一人公司最低10万。股份公司最低500万。金融业:综合类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5亿元,经纪类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5000万元。其他行业、经营范围各有不同。

[法律风险之三]
 
1、风险名称:发起人条件不符错误选择企业法律形态。
2、表现形式:·发起人人数超过有限责任公司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拟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金融等特殊行业的发起人不具备法律要求的资格。
3、法律后果:企业设立申请无法获批,造成企业设立成本的增加。
4、防范措施:在拟设立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咨询相关管理部门,确保发起人条件与法律法规政策相符合。
5、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金融行业:证券公司主要股东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法律风险之四]

1、风险名称:缺乏综合考量而选择不适当的企业法律形态。
2、表现形式:对出资人责任大小、税负、企业组织正式化程度、存续期限、运营成本、股东对企业财产的控制权、股份权益转移自由度等因素缺乏综合考量,选择了不适合公司经营发展和发起人利益的企业形态。
3、法律后果:·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负债承担过高的无限连带责任;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需要转移股东权益时受到其他合伙人的阻碍;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管理成本、税负过高导致效益受损。
4、防范措施:综合考量出资人的出资目的、经营预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当的企业法律形态。

[法律风险之五]

1、风险名称:子公司、分公司选择不当
2、表现形式:新增业务的收益能力不足而选择子公司或新增业务风险较高而选择分公司
3、法律后果:·子公司亏损无法通过母公司盈利来弥补;
                     ·分公司承担过高债务或其他风险导致母公司承担过多责任。
4、防范措施:综合考量新增业务的盈利能力和潜在风险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法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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