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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经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法律问题

2011/5/18 字体: 来源: 作者:

栏目名称:法眼看经济

主 题: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法律问题

嘉宾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邵雷雷律师

本期策划:周文政

本期介绍:

一个公司能否在未来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公司进行了充分的设计,是否对公司进行了充分出资,以及发起人本身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也较容易出现法律纠纷。

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邵雷雷律师。

访谈内容:

【法眼看经济】邵雷雷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邵雷雷律师】主持人您好,观众朋友们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邵雷雷律师,很高兴来到法眼看经济栏目和大家分享我的领域特长。

【法眼看经济】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简单、设立成本较低,责任有限,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而成为许多创业者的首选。那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在设立条件上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区别?您能否先为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

【邵雷雷律师】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

(二)符合法定数额及比例的股东出资;

(三)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并且一般应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四)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如总经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五)有公司的住所,即确定的公司注册地。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差异:

(一) 二者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由五十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而成;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作为发起人股东。

(二) 二者的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 二者的注册资本的登记依据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登记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另一种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登记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

(四) 二者的机构设置要求不同。在董事会的设立方面,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而股份公司是应当设立董事会,且董事会人数不少于五人。在监事会的设立方面,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而股份公司是应当设立监事会,且监事会人数不少于三人。

【法眼看经济】实践中,有的设立人为了规避法律,单纯追求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虚拟股东”,这种做法有哪些法律风险?

【邵雷雷律师】股东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法律对于股东的权利义务要求是双重的, “虚拟股东”在规避其法定义务的同时也抹杀了其法定的股东权利,比如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法眼看经济】接着上面的问题,面对设立“虚拟股东”当中的法律风险,有没有规避的方法?对此您有何建议?

【邵雷雷律师】我个人认为规避“虚拟股东”的法律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不去使用“虚拟股东”。大量的事实经验证明,最好的规避法律风险的方法,或者说最有效的处理问题的方法就是秉承法律,依法办事。毕竟每项法案的通过都汇集了相关的各领域专家的智慧,因此,我们建议,不要轻易试图去挑战法律。

【法眼看经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方式有哪几种?债权能否作为出资?

【邵雷雷律师】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见新公司法虽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对能否以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由此而论,目前中国是不允许以债权作为出资的。

【法眼看经济】公司设立时如有股东出资不到位,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其他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邵雷雷律师】针对这个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是不同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承担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以货币出资的,若某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则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进一步讲,此种情况下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其他股东无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情况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若非货币财产的评估值明显高于其公允价值,则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此种情况下,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相应的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中未对货币与非货币出资加以区分,一概规定,对于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眼看经济】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公司设立不能,对于公司设立期间所产生债务由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时已经出资的股东是否可以收回出资?

【邵雷雷律师】法律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由于公司未成立,此时已出资的股东可以撤回其出资。

【法眼看经济】有一位网友通过法邦网向您提出咨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涉及购买生产设备和建造厂房等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合同应该如何签订?需重点注意哪些问题?您能否为他解答一下。

【邵雷雷律师】此时签订合同与日常签订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此时的公司尚未设立,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针对这种情况的解决方案有两种,一是公司成立后用公司的资金去购买固定资产;二是用股东的名义签订购买固定资产的合同,然后股东以实物出资。

【法眼看经济】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邵雷雷律师】希望大家能够对“虚拟股东”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有所认识,并避免使用“虚拟股东”。

【法眼看经济】再次感谢邵雷雷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邵雷雷律师】好的!感谢法眼看经济栏目为我提供这次与大家分享我所学专长的机会!如果大家有其他公司法律问题,都可在法邦网上直接咨询我。最后祝法眼看经济这个栏目能越办越好,为公众解疑答惑。

法眼看经济节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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