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研究 公司治理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2013/6/9 字体: 来源: 作者:

【学科分类】公司法 
【出处】《河北法学》2013年第4期 
【摘要】以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背景为起点,首先介绍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概念,其次介绍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现状,在对我国大陆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困境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台湾地区相关立法在运作模式、风险应对、监督管理上的经验,对我国相关立法的构建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风险防范;金融监管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运作模式已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其独特的集团控股、法人分业的结构在提高经营效益的同时,也对当前的金融体制和金融监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此,美国先后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法》、《金融服务业法案》、《金融现代化法》等,英国制定了《金融服务法》,日本颁布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案》,我国的台湾地区早在2001年就公布了《金融控股公司法》,并于同年11月施行。而我国目前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制建设却相对滞后,在2012年9月17日,国务院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管局共同制订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的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推动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公司深化改革,办成真正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由此可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治理,探索和实践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制建设是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 

一、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概述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随着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国际金融业越来越向电子化、现代化、多样化和市场化的程度不断发展,作为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以其股权集中、经营分散、具有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的优势,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金融控股公司最早发端于美国,之后在欧洲、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如美国的花旗集团、英国的汇丰控股集团、日本的瑞穗金融集团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华南金融控股公司、国泰金融控股公司等。 

从目前的研究数据来看,我国大陆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由国有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例如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农银租赁有限公司等。第二种是以国有独资公司为背景,由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例如:天津泰达国际金融控股公司、山东鲁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金融控股集团等。第三种是由非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金融股份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例如:山东电力、海尔集团等。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金融控股公司一词最早起源于美国,在美国《金融服务业法案》有关银行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条款中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这一法律术语,但是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只是规定了符合一定条件的,联邦准备理事会准许银行控股公司可以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1.该银行控股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已加入存款保险,并且资本健全。2.该银行控股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已加入存款保险,并且管理良好。3.该银行控股公司已向美国联邦准备理事会提出:﹙1﹚选择从事的业务或取得及持有某公司的股份,在本法生效前是不允许由该公司所从事或取得的声明;﹙2﹚保证该银行控股公司的旗下存款机构的子公司已加入存款保险,并且资本健全与管理良好。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在第4条第1项第2款,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所持有的股份具有控制性,并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所谓控制性的持股是指,持有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或者直接、间接选任、指派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过半数的董事。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台湾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持股对象的规定,必须是以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为限,并不包括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期货商、票券商及信托业等其他金融事业。因此,一个控股公司如果仅对于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以外的其他数家金融事业,拥有控制性持股,则并不构成金融控股公司法上所称的金融控股公司[1]。 

综合上述立法,虽然不同国家或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不同,但是可以从中提炼出构成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同要素: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以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控制其他金融企业。从行为方式来看,一个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可以达到控制或影响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方针政策的作用。其次,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的控制,实现集团的混业经营,以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分散经营风险。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持股对象,必须以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为限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 

从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来看,国际上主要存在两种发展模式: 

1.纯粹性的金融控股公司﹙PureFinancialHoldingCompany﹚ 

其主要特征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仅仅是公司经营策略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