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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承租厂房却获仓储费发票的税务风险

2009/11/20 字体: 来源: 作者:

   有会计问能否将公司的仓储费发票列支为管理费用中的租赁费,依据为该公司与其母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厂房租赁合同。笔者询问了厂房的实际使用情况后得知,该企业的母公司只收取厂房租金,不干预厂房使用。进一步询问后得知,该厂房年租金为120万元,厂房原值为1500万元。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该厂房性质,即是仓储还是租赁。 

  仓储不同于租赁。如果是仓储,母公司会具体负责该公司存放货物的保管。由于该公司支付厂房使用费后,可以按自己的意志使用该厂房,因此,厂房性质属于租赁。 

  按《营业税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仓储费与租赁费的营业税税率都是5%,该企业的母公司不存在少缴营业税的动机。但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母公司厂房租赁需要按租金12%缴纳房产税,而厂房为仓储的,则要按仓房原值扣除30%后,将余值按1.2%缴纳房产税。 

  由于该厂房年租金为120万元,厂房原值为1500万元。按租赁处理应缴房产税14.4(120×12%)万元,按原值应缴房产税12.6(1500×(1-30%)×1.2%)万元,相差1万元。 

  至此,可以确认该企业如此操作的原因是出租厂房的母公司为了少纳房产税。这一做法将带来纳税风险。 

  该母公司出租厂房却开具仓 储费发票,虽然少缴纳了房产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租赁费开成仓储费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应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少缴房产税属于偷税行为,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该公司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其有权拒绝接受母公司开具的这张发票;如果不能获得租赁费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该发票为不合规发票,不能在 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上述案例中,母公司确实经营仓储业务,的确可以通过上述筹划方法节省房产税。 

  但是,我们更应该注意的是,这一税收筹划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减少税负的同时实现税收零风险。 

  如果执意追求减少税负,而忽略税收风险,就不是税收筹划了,而可能是偷税,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在现实中,本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很多纳税人不能全面地掌握税收政策,却以侥幸心理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随着国家税务机关监管的日益严厉,建议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士进行正确的筹划,实现合理合法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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