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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结算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010/3/8 字体: 来源: 作者:

    赊销风险与防范
    风险分析
    盲目扩张,扩大市场,签订短期一定金额的赊销合同,未及对客户信用深入调查,为坏帐带来隐忧
    销售人员管理不当,未将应收账款纳入考核
    内部管理不当,如未定期对账,或即使对账未形成有效的书面文件等,或明知有大量应收账款要收,但内部未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造成实际上无人负责的局面
    账期管理不当造成超过诉讼时效
    防范策略
    信用调查,建立客户档案:对方资信、财务、经营状况,负责人的个人情况;
    签订完备的合同:有可能的情况下,对赊销采用担保
    加强经销管理,赊销的,可少量多批次,结款再发下一批
    加强销售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回款与业绩挂钩
    留意客户不良信息:办公地点由高档物业向低档物业搬迁;频繁转换管理层、业务人员,离职人员增加;受到其他公司的法律诉讼;欠款客户财务人员经常性的回避;付款比过去延迟,经常超出最后期限;经常找不到欠款客户负责人或负责人发生意外;欠款客户开出大量的期票;欠款客户的开户银行转换过于频繁等等。
    依法维权,关注诉讼时效问题
    加强内控,重视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票据结算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风险分析
    遗失空白支票
    企业在运用支票作为收付款工具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
    1、遗失空白支票的法律风险
    按《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支票挂失以后,出票人是否就完全免除了付款义务呢?
    《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六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第86条又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假如一张支票印章齐全,但欠缺收款单位、金额和日期,会有什么法律效力呢?一般情况下,收款单位和金额在完成出票行为之前均可依授权补记,而日期必须记载于票据,不得授权补记。此时如支票遗失,该支票应处于无效法律状态。而挂失支票是针对已签发的有效票据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银行已经受理了出票人的挂失申请,持有支票的善意第三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可到银行办理提现手续。至于遗失支票的损失,只能由出票人自己承担。
    2、签发预留空白转帐支票的法律风险
    应明确的是,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的转帐支票系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的补充规定》以及《转帐支票使用使用须知》均强调“不得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国务院1988年12月19日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明确规定支票应按规定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贸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3、支票声明作废的法律风险
    有的企业遗失支票后,往往会立即通知开户银行,有的还会在当地广播、电视及报纸上打出遗失声明,以为这样就可以使丢失的票据失去法律效力并免除自己的付款责任。但实际上这种提醒有关方面注意的“周知式”做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票人既不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也不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手续,持票人仍有权前往银行提取现金。
    防范技巧
    票据遗失以后,当事人应立即行动起来,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采取银行挂失方法来补救
    如果发生票据遗失,《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可采用“挂失”的方法来补救,由于票据种类不同,具体手续也不一样。
    (1)支票的挂失。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帐支票遗失,银行不予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2)汇票的挂失。如果遗失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当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在银行受领挂失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前)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了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可通知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其协助防范。遗失的银行汇票在付款期满后1个月,如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3)本票的挂失。银行本票为见票即付,不予挂失。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1个月,如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2、以公示催告宣布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支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该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挂失支付通知仅仅是“暂停支付”,并无停止支付的法律效力。宣告票据无效只能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作出,票据当事人单方面声明票据作废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197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该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3、注意票据的票面记载事项要齐全
    (1)汇票的填写。《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缺少一项即为无效: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本票的填写。《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缺少一项即为无效: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支票的填写。《票据法》第76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缺少一项即为无效: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票据欺诈的商业风险
    不法分子伪造票据的手段有哪些?“周末票据”诈骗的秘密在哪里?企业如何做好票据诈骗犯的预防工作?票据诈骗刑事犯罪有哪些类型?
    风险评析
    不法分子利用企业急于求成的心理,在星期五到厂家“看样订货”,要求星期六送货上门并以“支票”结算。由于时值周六周日,卖家不可能到银行验票或兑款,等星期一拿着有问题的票据去银行兑付时,当然不会有好结果。除了利用时间差进行票据欺诈外,常见的票据风险还有以下一些:
    1、伪造印鉴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证或假营业执照到急于揽存款的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开帐户,再通过与生意红火的商场、酒店或公司等发生商品买卖关系,骗取商家开出支票,然后采用高科技手段将商家的银行预留印鉴转制到了空白支票或汇票上,使用假造的转帐支票将上述商家的存款转入了自己帐户,非法占有。或携带“克隆”的印鉴假借商家的名义到其开户银行购买银行汇票申请书,向异地办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或汇票,将企业资金偷偷转走。
    有的不法分子以住院、住宿为名,持小额真转帐支票至服务单位作预付款,在结帐时要求支票退款,再从退款支票上获取服务单位公章、印鉴样式等,进行仿制,伪造大额假支票通过转帐或提现骗取上述单位资金。
    2、票据掉包
    不法分子假装洽谈业务,要求对方将承兑汇票的原件传真过来,邀请对方亲自见面洽谈业务。接收到汇票传真件后,不法分子按照汇票的式样,利用高科技手段重新制造一张。见面洽谈过程时,在过目检验汇票过程中,不法分子利用障眼法将事先准备好的假汇票换走真汇票。接下来,不法分子一边拖延谈判时间,一边立即派人去银行。一旦真承兑汇票提现,生意场上的谈判即告破裂,等到企业回到原出票行退票得知真相时,不法分子已不知去向。
    3、肩客圈钱
    有的肩客利用非法手段从一家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然后到另一家银行进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后,进入股市操作或进行收购上市企业,再到股市上套取资金,轻而易举地完成“圈钱”过程。其主要做法是:首先与别的企业联手伪造交易合同,然后采取反复使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原件,或非法购买,借用别的企业贷款卡、财务专用章等资料,抑或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对开增值税发票,骗取银行承兑汇票。
    防范技巧
    1、规范操作,不留漏洞
    企业要强化金融风险意识,加强对金融法律、安全防范的学习,提高按章操作、强化预防的自觉性,协力搞好金融安全。有关业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及时认真的处理,支付对方的支票必须规范填写,认真核实。接收支票时必须仔细核实,需要有懂专业的人员甄别,特别是巨额支票应与有关银行、单位联系,确认无误后才可收下同意对方离去。
    对票据真实性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不论是常见的银行汇票、承兑汇票,还是电汇、信汇等其他种类的银行汇票,都应到银行进行查询。
    2、审慎交易,周密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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