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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需防范的几种法律风险

2008/7/10 字体: 来源: 作者:

 

 郝秀凤 蒋建宏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民营经济由蹒跚起步到飞速发展,已经由一种所谓的“边缘经济”发展成为推动中国市场化进程及技术创新的主力军。但是,民营企业防范风险的意识却没有随之提高。

  产权中的法律风险

  产权问题是困扰民营企业的第一个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讲,产权是人们对某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源的所享有一系列权利,其本质是排他的。产权的排他性,导致法律风险的潜在。产权中的法律风险是我国民营企业中的普遍现象。它曾经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现在,政治问题已经没有了,剩下的就是法律风险了。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第六届北大光华新年论坛”上说,很多民营企业的产权并不清楚,尤其是戴红帽子的企业更不清楚,还有的民营企业是属于家族的,弟兄没有分家,产权问题就出现了。厉以宁的话点出了我国民营企业在产权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

  由于民营企业诞生时的特殊历史背景,为了避免政治上的风险和获得一些优惠,一些私企便主动戴上“红帽子”,伪装成了集体企业,但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由于种种原因,产权隐患便凸现出来,一些被挂靠单位当真把这些企业当成自己的了,产权纷争便不可避免了。在民营企业中,产权问题最突出的是合伙制企业。合伙制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家族式企业。这种企业建立之初就没有产权意识。另一种是几个意气相投的朋友合办的企业。开始时合伙者之间情重于法,一心扑在创业上,没有注意产权问题。一旦成功,问题就出来了。在合伙之初,每个人投资不同,在企业中的贡献也不同。到底按什么进行分配,难免有冲突。合伙者之间对经营方向也会有不同看法,谁说了算又是冲突的一个来源。这些冲突的解决都涉及到产权问题。如果产权方面的问题不解决,民营企业难以做强,更无法做大。因为民营企业只有做强后才能做大。

  这方面轰动全国的案例已经很多了。希望集团起初是家族式合伙制企业,成立之初四兄弟共同创业,谁也没把产权当回事。但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出现了种种纠纷甚至冲突,只是在重新界定产权之后,才得到进一步发展。

  企业设立的法律风险

  一些民营企业从开始设立时就留下了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一部分是由于国家对民营企业政策上的限定,也有一部分是由于民营企业家故意而致。

  一些学者把这些企业归纳为几种类型:1、“夫妻店”公司。公司注册为夫妻俩所有,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使得公司失去了独立人格,最后可能要以家庭财产来承担公司债务。2、幼子公司。即以未成年的子女的名字注册为股东,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种公司一开始就是无效的。3、“影子”公司。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当两人出现矛盾时,两人和企业都面临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名义股东可能要承担注册资本不实、不到位或者抽逃资本的法律风险。4、借贷公司。一些企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不参与经营,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约定每年保底分成,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融资中的风险,是各界谈论最多,也是学者研究最多的焦点之一。调查表明,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在于融资难,民营企业既难以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得间接融资,又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民营企业在缺乏正规、有效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只好寻求民间借贷、集资和违规借贷。轰动全国的河北孙大午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003年10月30日,大午集团董事长孙大午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孙大午之所以获罪,就是因为其所办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了资金短缺和融资困难,在从银行贷款几乎不可能,又不能发行股票、债券融资的情况下,只能进行民间借贷,但是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的法律规定又是模糊的,只要法律规定不修订,民营企业的其他融资渠道又不畅,民营企业在融资上就面临法律风险。好在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去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九、十、十一、十二条从财税金融方面明确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将有望彻底得到解决。

  但是,融资渠道的解决,并不意味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就没有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在融资渠道畅通的情况下,还要健全财务制度,透明有关信息,树立诚信意识,不能通过编制虚假信息和财务报告,提供虚假保证违规获得银行贷款,否则,对民营企业融资的畅通无阻的大门会被民营企业自己关上。

  当然,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以上只是列出了几个主要方面,在兼并国企、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在劳资纠纷、“合理避税”等方面,民营企业都有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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