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研究 民营企业

从吴英免死谈民营企业家刑事责任法律风险防范

2012/10/22 字体: 来源: 作者:

    曾经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集资诈骗案,2012年“两会”过后终于尘埃落定。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显然,吴英的罪与非罪,死与非死,早已不仅仅是吴英一个人的事。国内民众持续关注,许多知名民营企业家在各种经济论坛、会议上发表意见,甚至联名书面向相关部门要求吴英免死,直至惊动中央高层,为近年国内罕见。
    在目前我国金融体制市场化不完善,央行货币投放和收缩频繁,民营企业融资生存环境普遍受到冲击的背景下,吴英被判处死刑的悲情成分无疑空前扩大,这也就不难理解社会各界希望其免死了。
    应该说,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近年来愈显突出,胡润榜被民间戏称为“杀猪榜”,一些上榜富豪纷纷“见光死”。据相关数据统计,2009年我国落马企业家有95位,2010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这一数字更突破了200位。民营企业家犯罪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遭受牢狱之灾的比例也逐年升高,为世界罕见。
    仅佛山的就有冯明昌、顾雏军、张海、周伟彬等,这些曾经头戴各种荣誉光环的民营企业家们,均相继走向了犯罪道路,成为了可悲的阶下囚。尤其是号称中国首富的黄光裕落马,再次将这一问题推到了一个新的高潮。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死刑的罪名就多达五十余个,在世界范围内比较是相当严厉的。对众多民营企业家而言,刑事责任法律风险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现实危险。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轻则自由被剥夺、财产被没收,重则可能被处以极刑,极易造成企业倒闭、破产。如果企业员工大批失业,则必然牵涉到相关联的千家万户的生计和社会稳定。可见,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危害远远大于普通刑事犯罪,其社会危害后果非常严重。所以,追寻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原因,总结民营企业家犯罪的规律,探讨民营企业家刑事责任法律风险防范,就显得尤为必要。
    当然,民营企业家犯罪有时高发具有一定历史必然性。改革开放至今,特别是在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体制交错的环境下,民营企业在转型过程存在很多矛盾和困惑,呈现出一定的混乱模糊状况。一些民营企业家通过市场求生存谋发展,敢于冒险敢于竞争的成为率先致富的一批,在尚不完善的体制和法治环境下,这些人就非常容易犯罪。
    比如,三十年前的投机倒把行为,以我们现在眼光来看,其实质即低买高卖,不过是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完全是商品交易的应有之义。1997年新《刑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已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一罪名,按现行法律规定,根本不构成投机倒把罪。
    有权威媒体甚至认为,一个极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完成,吴英的行为应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所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家频频犯罪落马,与民营企业发展的诸多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法治背景密切相关。
    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民营企业家因为自身素质不足和经营管理不规范,乃至采取违法犯罪手段追求不义之财,才最终导致违法犯罪。据民营企业家犯罪统计数据看,所犯罪名几乎全部都是故意犯罪,极少有过失犯罪。即使个别存在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一般对企业或者对其个人命运影响都不太大。民营企业家犯罪最主要的动机或者诱因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出于感情纠葛或者一时冲动等其他原因而犯罪比例相对较小。
    说一千道一万,民营企业家如何才能避免牢狱之灾?民营企业家的刑事责任法律风险应当如何防范?
    笔者以为,解决措施无非是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是民营企业家要提高自身素质;其次是政府要改善环境。
    从政府层面来讲,主要就是着力改善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包括经济金融环境、法治司法环境、安全环境等。要尽力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金融环境,同时还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各方面平等对待所有市场主体,切实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充分保障人权,并切实解决民营企业税负过重、税负不公等不利发展的问题。
    从民营企业家自身来讲,则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规则感,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身素质的提高,不仅是指思想观念、文化水平、商业意识、经营能力等,更主要的还包括政治大局意识,应树立科学发展观,时刻把握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和方向;以及法律意识水平和法治观念。民营企业家可以不懂法律知识,但不能没有法律意识,要懂得什么时候、什么事会与法律有关,什么问题由法律专业人士来参与或者出面解决。
   有些民营企业家骨子里根本就不相信法律,一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政治资源,第一时间去找的是政府官员,而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以致误入歧途,错过补救良机。遭遇刑事法律陷阱,等到失去人身自由的时候,即使聘请再著名的律师,辩护得再好,也很难立即恢复人身自由、使企业恢复原状。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民营企业家需要借鉴众多犯罪落马入狱的典型案例和经验教训,转变对法律服务的观念,从一味采取事后补救措施,转变到凡事重视事前防范上来,重视加强刑事责任法律风险预防和防范工作,这样才可能将自己的企业打造成真正的百年老店,也才能做强做大。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