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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合同(示范文本二)

2011/5/13 字体: 来源: 作者: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合同(示范文本二)
 
 
招商回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建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陈 述
 
     本合同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存续的政府机关法人,以下简称“甲方”)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签署。
 
鉴于:
 
   (一)      工程项目属市政公益项目,其所有权归属国家,其投资建设义务本应由政府承担;
   (二) 为了加快   区基础建设步伐,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并且缓解财政短期压力,   人民政府决定          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投融资建设采用“商家投资建设——建成移交——政府分期回购”的模式。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的回购主体;
   (三) 甲方经           人民政府授权,是          人民政府确定的本项目的招商回购人(即政府代表);
   (四) 乙方是            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本项目投资建设人,是本项目的项目法人,是本项目的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
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项目投资、建设、移交和回购等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此共同恪守。
 
第二章  建设模式
    第1条  建设模式: 本项目由甲方委托乙方,按经        市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所包括的全部工程内容进行筹资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建成后按本合同规定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部门接管,并由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款。
 
第三章  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周期
    第2条  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 按        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批准的执行。
    第3条  建设周期: 除本合同在项目建设中途解除之外,本项目建设周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预计建设周期为      天有效天数(具体建设周期由甲乙双方根据        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第4条  建设周期的延长: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内,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建设周期应作相应延长:
    4.1   因甲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建设周期延误;
    4.2   因甲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导致的建设周期延误;
    4.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建设周期延误;
    4.4   因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变更导致的建设周期延误;
4.5   因其他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的建设周期延误。
 
第四章  回购款的计算、调整、确定和支付
    第5条  回购款的计算: 回购款由本项目的工程造价(不包含土地使用费)、管理成本、税费、融资成本、其他费用和投资回报六部分组成(即:回购款=工程造价 管理成本税费 融资成本 其他费用 投资回报):
    5.1  工程造价: 指根据国家或地区现行有关计价依据,由乙方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经监理、甲、乙三方确认的,并经甲方委托的审计部门审定的本项目工程造价总额。工程造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包含土地使用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六部分组成;
    5.2  管理成本: 指本项目回购期和还款期的乙方管理费用,按本项目工程造价总额的____%计取;
    5.3  税费: 指乙方投资建设本项目所发生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各种税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5.4  融资成本: 指用于本项目筹融资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和融资管理费用等,按本项目工程造价总额的____%计取;
    5.5  其它费用: 指未包含在上述四项中的、在本项目建设中发生的一切合理的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5.6  投资回报: 按上述5项价款总额的____%计取。
    第6条  回购款的调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决算审定之日止的期间内,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项目回购款应作相应调整:
    6.1  政府部门公布的材料价格、人工费和有关费率等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因素有所调整的,应相应调整项目回购款;
    6.2  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更导致项目建设费用增减的,应相应调整项目回购款;
    6.3  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等情况导致增加的费用,经监理、甲、乙三方确认后,应加入项目回购款;
    6.4  由于不可抗力和一切非乙方的原因引起增加的项目建设费用,应加入项目回购款。
    第7条  回购款的确定:
    7.1  最终项目回购款,原则上以经甲方委托的审计部门依据本合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审定的项目竣工决算所确定的项目回购款总额为准;
    7.2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将经监理、甲、乙三方确认的项目竣工决算送达甲方委托的原审计部门进行审定;在收执乙方送审的项目竣工决算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审计部门应完成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审定,并确定本项目的最终回购款总额;
    7.3  因乙方没有及时提供项目竣工决算资料而致使审计工作延误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7.4  审计部门逾期不审,视作甲方默认乙方送审的项目竣工决算所确定的本项目回购款总额,并按此总金额作为甲方应付乙方的项目回购款。
    第8条  回购款的支付:
     8.1  支付方式: 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完成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本项目回购款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首期项目回购款;剩余的项目回购款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完成之日起    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付清。
     8.2  支付延误: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8.1条规定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款项时,每逾期一日,甲方须向乙方赔付相当于应付而未付项目回购款的    %违约金;并且甲方不得损害本合同项下的乙方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第五章  回购承诺及担保
    第9条  回购承诺及担保:
    9.1  甲方承诺: 甲方对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合格工程项目的接受和按本合同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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