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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华能法律服务经验杂谈

2012/2/7 字体: 来源: 作者:

   2006年以来,作为华能新能源产业控股有限公司CDM专项法律顾问,在为华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和减排量交易法律服务的大量实践中,我们切身体会到,开展CDM项目开发和减排量购买协议的谈判签约整个过程,法律风险的防护和控制为全局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不少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认为开发CDM项目不让我掏钱,就像天上掉馅饼。因此在谈判中就奉行不掏钱原则,以逃避风险,或者在谈判中仅关注价格而忽略其他重要条款,导致与购买方签订的减排量购买协议存在诸多隐患,一旦发生争议就可能为项目单位带来巨大损失。实践证明,这是非常危险的。
    目前,CDM项目的开发合同主体和CER的购买方各种各样的企业都有,在购碳交易谈判之前,应当对国际规则和各国公司制度进行充分了解,让交易对方对其资信等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做重大交易前的法律尽职调查。目前,在我国碳交易市场上表现活跃的公司中,有个别公司的信用等级很差,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与其资信能力对合同的履约率保障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不进行尽职调查,就把数千万或以亿计数的合同签订下来,这样的合作合同其风险程度可想而知。在碳交易过程中,慧眼识买家是碳交易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一、关注信用限额的价值,尽量避免超限额交易
    买家信用,主要是指买家在交易过程中的履约表现,即商业信誉,包括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两个方面。支付意愿体现了买家的道德水平,支付能力表明了买家的偿付能力,二者共同构成商业信誉即信用。但是,对一个特定买家而言,无论是道德水平还是偿付能力都不是无限的。由于信用产生于交易,而交易往往以货币为媒介进行结算,所以信用水平和等级也可以通过具体的货币金额加以衡量,亦即信用限额。注意交易额不要超出买家的信用限额。
    买家规模大、与碳交易历史长并不意味着交易风险必然低。对大买家而言,与其进行大规模的碳交易的确有丰厚的获利空间。但利益始终与风险相伴随。买家规模虽大,一旦出现风险,给国内卖家造成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对老买家而言,也不能因为与其交易历史长就放松警惕。因为老买家的良好付款表现只能代表历史,国际商账追收的实践表明:许多逾期应收账款都发生在老买家身上,而且追回率极低。大买家/老买家发生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二:(1)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激增的交易量已超过买家自身的经营能力,致使其短期偿债能力出现问题。(2)蓄意欺诈。买家通常先以小额历史交易中的良好付款表现骗取国内卖家的信任,使其在后续大批核证减排量交易时放松警惕,买家最终在收到核证减排量后寻找种种借口长时间恶意拖欠货款。发生大买家/老买家风险一般会有前期的征兆,即风险异动信号,这些信号主要表现为:付款速度变慢,出现逾期;违背已做出的付款承诺;突然或经常性地更换银行;突然大宗购碳;变更付款方式;多次联系未见回复;未经同意即退回有关单据等。
    二、对国内卖家而言,全面搜集买方信息,实时跟踪买方当前经营状况是关键
    尤其是在大买家、老买家系上市公司的情况下,(1)由于各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均规定,上市公司对公众投资者负有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因此国内卖家可借助对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的采集(年报、半年报、季报、股价变化等),捕捉买家风险异动信号,动态监控买家当前经营状况。(2)在购碳协议中订立“物权保留条款”。为防止核证减排量大宗出售后买家突然破产,导致“钱货两空”,建议在购碳协议中订立“物权保留条款”,使买家在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之前不能获得核证减排量的完整所有权。即使买方陷入破产,国内卖家也可以通过行使破产法上的“取回权”,优先于其他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获得清偿,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
    三、谨防信用证诈骗
    如果购碳协议中欧洲买家使用信用证,要注意以下存在信用证诈骗隐患的风险。
    1.买家资信状况不明。如果与欧洲买家没有过贸易往来,对其情况可谓是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便与之签定CDM机制合同未免有些草率。此时应对欧洲买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如公司地址、资质等。
    2.开证申请人不是合同签定人。如与国内CDM机制核证减排量卖家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订立购买合同的为欧洲买家B公司,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却为新加坡的C公司。虽然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但它与合同是两份独立的契约。如果C公司为货物的最终买家,A公司应要求采用可转让信用证或背对背信用证这种直接与中间商结算的方式,以谋求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与信用证项下权利、义务的统一。如果C公司不是最终买家,而只是受B公司的委托开立信用证,应请B出具开证委托,以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如果A公司未就以上情况向B公司提出质询,则有可能出现信用证诈骗的情况。
    3.信用证中存在软条款,应提出修改。A公司收到的信用证中注明:“受益人应于核证减排量交付前一周通知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将通过开证行确认该计划,且以上两份电文原件均为信用证要求提供的单据。”以上条款使主动权完全操纵在开证申请人手中,随时可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其对卖方极为不利,对这样的条款,应坚决要求修改。
    在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被视为是对卖家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国内卖家通常认为只要不出现不符点,就可以安全收汇,因此不符点也是卖方最着力研究与避免的。但在两种情况下,卖方即使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依然无法拿到货款:(1)银行倒闭;(2)信用证有达不到的要求。就第2点而言,其主要体现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由于其相对的隐蔽性,因此有不少出口商还没有充分认识它的风险。在接受软条款信用证时,国内卖方应当做好买家资信调查工作,对资信状况不好的买家开具的软条款信用证不管其条件如何优厚,一定坚持原则,要求修改,以防诈骗陷阱。千万不能一味地相信“有了信用证,付款就有了保障”,从而对买家的信用不闻不问。   
4.关注贸易过程中买家是否有非法获利的可能性,与法律相悖的软条款不应接受。从信用证条款本身来看,如果条件或障碍纯属人为设置或本身就违背法律及UCP500的规定,这类软条款就不应接受。
    笔者在为华能新能源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在购碳交易谈判开展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进行重大交易前的尽职调查,以最大程度地保证业主的利益,控制潜在的法律风险。
    总之,我国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创造绿色资产、经营绿色资产,我们真诚期待每个企业能够把握碳交易中的风险,慧眼识买家,拥有绿色资产,给每个人一个可持续的未来!

    作者:王宝华 郭晓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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